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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并非是由于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进行规定不成功继而否定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的,而是反映出了对民法分则中的各项对民事责任的解释而抽出的一般性规定,并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基本逻辑关系。本文介绍了《民法总则(草案)》对民事责任做出的一般性规定,并提出了若干对该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整的建议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