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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即是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制度。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