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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我国刑法而言,其对于受贿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的问题之上,且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对于受贿罪的定量因素的分析研究却相对缺少。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在贿赂物品复杂多样的现阶段。进一步强化对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对收受大量高档烟酒在受贿数额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受贿数额;高档烟酒;数额认定
前言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以受贿罪为典型代表,其与职务犯罪之间的联系较大,发生率较高,已经成为我国推行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新形势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在受贿罪案情更为复杂、贿赂种类从单纯的金钱发展成为多种不同形式财物的当下,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近期,我院依法侦办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受贿人在社会上了解到司法机关对收受他人烟酒的情况不会作为犯罪予以处理,因此多次且大量的托送高档烟酒,并将其变现,金额达到了数十万元。本文以此案为依托,对收受大量高档烟酒在受贿数额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究。
一、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当中,一直都有“烟酒不分家”的说法。但是其真正意义的分析与理解却不是十分容易的,其有可能指抽烟和喝酒之间是始终联系在一起的,也有可能指的是在抽烟和喝酒的场合当中大家都是相亲相爱的,对其意义的确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对“烟酒不分家”意义的无法确定,在我国法律层面之上却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烟酒作为一种礼品已经被深深的烙印在人们的观念当中,虽然名烟名酒的价值十分了得,但是却不被当做是一种贿赂的行为,使得烟酒与贿赂之间呈现出了“分家”的状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收受高档烟酒不属于腐败”这种说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是违反的。我国刑法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做法被认定是受贿罪。对于受贿罪中所收受的“财物”而言,高档烟酒的价值等同于几克黄金或是更多,因此也应该属于“财物”的范畴当中。
二、受贿大量高档烟酒在受贿数额认定上的困难
(一)高档烟酒的价值认定
对于受贿中的物品而言,如果是请托人在正规的商场中所购买的普通的物品,不是特定物,且该物品不会出现假货的问题,将其送给官员,当物品出现灭失,但是因为具有相关的付款凭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被认定的。但是如果是特定物品,当实物出现灭失的时候,就会给查证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只能依靠贿赂双方的言辞供述来进行判断,然而即使是受贿人和行贿人双方都认可的贿赂物品的价值,其也还是不能够被认定,因为可能存在着其中一方或双方对该物品的价值具有错误认识的情况,也无法确定的排除是赝品的可能性,因为确实存在着双方或一方对物品价值有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包括无法排除是赝品或者是别人使用过的老旧物品的可能,因此对物品实际价值的认定较为困难。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官员所收受的烟酒,不论是数量还是价值,如果其出现已经灭失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其予以认定,因为这些不存在的烟酒无法确定其实际的真假、价值等。
(二)高档烟酒在“公私财物”上的主观认识
从我院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现权钱交易中存在烟酒往来的情况已经十分常见,甚至在社会当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从而形成了一种“收受烟酒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知。“收受烟酒不属于腐败”这句话并没有在任何一份文件资料中被明确的提出过,但是其在官员之间却成为了一条被广泛认可的潜规则,使得一些官员大肆的收受烟酒,并将其转为现金。如果收受烟酒不算是腐败,不会构成受贿罪,那么在对盗窃烟酒的小偷进行定罪的时候,也就不会将烟酒规划在公私财物的范畴当中,其也就不会构成盗窃罪,也不会被判刑。再加之烟酒的属性在法律上具有着相同的外延,因此“收受烟酒不算腐败”的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
(三)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贿赂的概念是什么?贿赂实际上指的是在权钱交易的场合当中,用于购买权力的物质利益。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中与廉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分析,发现其中大部分对于贿赂的规定,不仅包括了现金和其他财物,而且还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到了其中,只是在名称的表达上存在着差异而已。例如,在韩国将其称为是“贿赂”,在巴基斯坦称职位“酬劳”,在保加利亚则将其称之为是“非财产性利益”等等。另外,在其他国家中的刑法典和防贿赂法当中,对于“酬劳”、“酬谢”等较易存在争议的词语也进行了明确的阐释,不限于金钱酬劳、酬谢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酬劳、酬谢。不论是金钱、财物、承诺还是其他利益,都会被认定是贿赂。例如日本,其在司法判例上更加具有典型,只要是与职务相关联的所接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都构成了贿赂罪,不论是有形或是无形的财物,除了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了提供保证或担保、宴请、嫖妓、提供性服务等,都会被作为是贿赂的认定标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官员受贿罪中的“财物”而言,其已经扩展到了包括财物之外的其他利益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对于本来就属于财物的高档烟酒来说,当然更不应该被排除在外。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做法是:认为烟酒属于一种财物,受贿人的此种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追究。对于尚未灭失的烟酒,立即安排侦查人员予以扣押;对于原物已经灭失的烟酒,我院大胆采用无实物鉴定的模式,商情有权机关进行鉴定。只有将烟酒等不正当经济列入到侦办的范围当中,将审判作为中心理念,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且充分的搜集,保证法院的有罪判决,才能对社会形成一定的冲击,从而杜绝贪污腐败的灰色地带。
参考文献
[1]江永.贪污受贿罪的数额与刑事责任[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林竹静.受贿罪数额权重过高的实证分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1):114-126.
[3]欧锦雄.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22-28+67.
【关键词】受贿数额;高档烟酒;数额认定
前言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以受贿罪为典型代表,其与职务犯罪之间的联系较大,发生率较高,已经成为我国推行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新形势中需要重点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在受贿罪案情更为复杂、贿赂种类从单纯的金钱发展成为多种不同形式财物的当下,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近期,我院依法侦办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受贿人在社会上了解到司法机关对收受他人烟酒的情况不会作为犯罪予以处理,因此多次且大量的托送高档烟酒,并将其变现,金额达到了数十万元。本文以此案为依托,对收受大量高档烟酒在受贿数额上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究。
一、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当中,一直都有“烟酒不分家”的说法。但是其真正意义的分析与理解却不是十分容易的,其有可能指抽烟和喝酒之间是始终联系在一起的,也有可能指的是在抽烟和喝酒的场合当中大家都是相亲相爱的,对其意义的确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对“烟酒不分家”意义的无法确定,在我国法律层面之上却具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烟酒作为一种礼品已经被深深的烙印在人们的观念当中,虽然名烟名酒的价值十分了得,但是却不被当做是一种贿赂的行为,使得烟酒与贿赂之间呈现出了“分家”的状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收受高档烟酒不属于腐败”这种说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是违反的。我国刑法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做法被认定是受贿罪。对于受贿罪中所收受的“财物”而言,高档烟酒的价值等同于几克黄金或是更多,因此也应该属于“财物”的范畴当中。
二、受贿大量高档烟酒在受贿数额认定上的困难
(一)高档烟酒的价值认定
对于受贿中的物品而言,如果是请托人在正规的商场中所购买的普通的物品,不是特定物,且该物品不会出现假货的问题,将其送给官员,当物品出现灭失,但是因为具有相关的付款凭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被认定的。但是如果是特定物品,当实物出现灭失的时候,就会给查证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只能依靠贿赂双方的言辞供述来进行判断,然而即使是受贿人和行贿人双方都认可的贿赂物品的价值,其也还是不能够被认定,因为可能存在着其中一方或双方对该物品的价值具有错误认识的情况,也无法确定的排除是赝品的可能性,因为确实存在着双方或一方对物品价值有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包括无法排除是赝品或者是别人使用过的老旧物品的可能,因此对物品实际价值的认定较为困难。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官员所收受的烟酒,不论是数量还是价值,如果其出现已经灭失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会对其予以认定,因为这些不存在的烟酒无法确定其实际的真假、价值等。
(二)高档烟酒在“公私财物”上的主观认识
从我院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现权钱交易中存在烟酒往来的情况已经十分常见,甚至在社会当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从而形成了一种“收受烟酒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认知。“收受烟酒不属于腐败”这句话并没有在任何一份文件资料中被明确的提出过,但是其在官员之间却成为了一条被广泛认可的潜规则,使得一些官员大肆的收受烟酒,并将其转为现金。如果收受烟酒不算是腐败,不会构成受贿罪,那么在对盗窃烟酒的小偷进行定罪的时候,也就不会将烟酒规划在公私财物的范畴当中,其也就不会构成盗窃罪,也不会被判刑。再加之烟酒的属性在法律上具有着相同的外延,因此“收受烟酒不算腐败”的观念本身就是错误的。
(三)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贿赂的概念是什么?贿赂实际上指的是在权钱交易的场合当中,用于购买权力的物质利益。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中与廉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分析,发现其中大部分对于贿赂的规定,不仅包括了现金和其他财物,而且还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到了其中,只是在名称的表达上存在着差异而已。例如,在韩国将其称为是“贿赂”,在巴基斯坦称职位“酬劳”,在保加利亚则将其称之为是“非财产性利益”等等。另外,在其他国家中的刑法典和防贿赂法当中,对于“酬劳”、“酬谢”等较易存在争议的词语也进行了明确的阐释,不限于金钱酬劳、酬谢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酬劳、酬谢。不论是金钱、财物、承诺还是其他利益,都会被认定是贿赂。例如日本,其在司法判例上更加具有典型,只要是与职务相关联的所接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都构成了贿赂罪,不论是有形或是无形的财物,除了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了提供保证或担保、宴请、嫖妓、提供性服务等,都会被作为是贿赂的认定标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官员受贿罪中的“财物”而言,其已经扩展到了包括财物之外的其他利益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对于本来就属于财物的高档烟酒来说,当然更不应该被排除在外。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做法是:认为烟酒属于一种财物,受贿人的此种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追究。对于尚未灭失的烟酒,立即安排侦查人员予以扣押;对于原物已经灭失的烟酒,我院大胆采用无实物鉴定的模式,商情有权机关进行鉴定。只有将烟酒等不正当经济列入到侦办的范围当中,将审判作为中心理念,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且充分的搜集,保证法院的有罪判决,才能对社会形成一定的冲击,从而杜绝贪污腐败的灰色地带。
参考文献
[1]江永.贪污受贿罪的数额与刑事责任[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林竹静.受贿罪数额权重过高的实证分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1):114-126.
[3]欧锦雄.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6):22-2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