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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项目本身具有结构复杂、建设周期较长、规模较大、 涉及的专业众多等特点,因此在工程建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变更的项目,合同变更的执行须在符合法律的范畴内进行。本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约束条件、发生的时间进行简单的介绍,并简单介绍了合同变更和合同更新的区别。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变更;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又被称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具有几大特点: ①法律关系复杂; ②合同条款繁多; ③合同变更较多; ④整个合同生命周期长。【1】工程合同变更与建设工程结束后的合同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密切相关,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在建设工程合同复杂的合同关系前提下及时准确的处理工程合同变更,对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合同变更的条件
1.1建设工程合同具备两个法律特征
1.1.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与一般的动产承揽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
1.1.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体现在立法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国家或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
1.2有效的合同变更需具备四个条件
1.2.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
合同变更是指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合同关系不存在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无效合同、已被撤销合同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1.2.2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协商变更合同时,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欺骗或胁迫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1.2.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未对合同变更的形式作强制性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一般应与原合同的形式保持一致。
1.2.4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使对方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是又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合同变更
2.1合同变更发生的时间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从招标到合同执行完成,在法律的角度存在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发包文件发出、投标截止、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完成。
2.1.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属于无合同阶段,根据1.2.1的要求,不具备合同变更的前提,因此本文中不予讨论。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合同签订
依据《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就已经成立。此阶段发出的变更为有效变更。
2.1.3合同签订到合同执行完成
依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2合同变更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2.2.1局部变更,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
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做出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一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
2.2.2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此种情况又称为合同更新。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分析
3.1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3.1.1变更合同应贯彻协商的基本原则。
提出变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发起合同变更。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若对方同意变更,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若对方不同意变更,且合同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可根据法律程序确定合同是否变更。 特别需注意的是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3.1.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是仍然有效的。合同变更时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同时,需注意在整个合同变更协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书面文件,包括变更解除的通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3.2合同变更的效力
3.2.1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已变更了的原合同中相应条款已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3.2.2合同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确定之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完成的合同内容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3.2.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变更触及合同当时人权利的,原则上提出变更的当事人应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若合同变更给对方当事人产生利益,合同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处理。
3.3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
3.3.1受限制不同。
合同變更只限于对合同相应的内容进行变更,不涉及主体的变更。
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例如,《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由军队承接的工程,工程甲方需解除工程乙方的合同关系而由新的合同承接人代替,可发生合同的更新。
3.3.2对合同的影响不同。
合同变更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合同必须保持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不消灭并继续有效。
合同更新是对合同的内容产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新产生的合同与原合同在内容上,可能并无直接的内在联系,但是这种变化直接消灭了原合同关系。
3.3.3产生的过程可能不同。
合同变更的实现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例如,国办发[2016] 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发出以后,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涉及工程保证金的变更。而合同更新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结语: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必须非常谨慎的对待彼此的所有合同、签证和其他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避免因为对于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工程合同变更,双方签合同时必须要非常谨慎,尽量避免与法律或其他合同有矛盾或明显的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出现【2】。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必须进行合同更新的,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更新。不论是合同变更还是合同更新,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合同变更又没有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必须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参考文献:
[1]翁小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及对策.福建建设科技2013.No.4:74~85
[2]张玉兰,赵圣祥.谈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山西建筑2015年11月第41卷第31期:253~25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变更;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又被称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具有几大特点: ①法律关系复杂; ②合同条款繁多; ③合同变更较多; ④整个合同生命周期长。【1】工程合同变更与建设工程结束后的合同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密切相关,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和难点,在建设工程合同复杂的合同关系前提下及时准确的处理工程合同变更,对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合同变更的条件
1.1建设工程合同具备两个法律特征
1.1.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与一般的动产承揽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
1.1.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体现在立法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国家或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
1.2有效的合同变更需具备四个条件
1.2.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
合同变更是指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合同关系不存在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无效合同、已被撤销合同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1.2.2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协商变更合同时,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欺骗或胁迫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1.2.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未对合同变更的形式作强制性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一般应与原合同的形式保持一致。
1.2.4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使对方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是又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合同变更
2.1合同变更发生的时间
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从招标到合同执行完成,在法律的角度存在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发包文件发出、投标截止、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完成。
2.1.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属于无合同阶段,根据1.2.1的要求,不具备合同变更的前提,因此本文中不予讨论。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合同签订
依据《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就已经成立。此阶段发出的变更为有效变更。
2.1.3合同签订到合同执行完成
依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2合同变更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影响
2.2.1局部变更,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
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做出的修改和补充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一致,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
2.2.2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此种情况又称为合同更新。
3、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分析
3.1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3.1.1变更合同应贯彻协商的基本原则。
提出变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发起合同变更。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若对方同意变更,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约定合同条款,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若对方不同意变更,且合同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可根据法律程序确定合同是否变更。 特别需注意的是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3.1.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是仍然有效的。合同变更时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同时,需注意在整个合同变更协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书面文件,包括变更解除的通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3.2合同变更的效力
3.2.1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已变更了的原合同中相应条款已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3.2.2合同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确定之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完成的合同内容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3.2.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变更触及合同当时人权利的,原则上提出变更的当事人应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若合同变更给对方当事人产生利益,合同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处理。
3.3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新的区别
3.3.1受限制不同。
合同變更只限于对合同相应的内容进行变更,不涉及主体的变更。
但在合同更新中,不限于合同内容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例如,《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由军队承接的工程,工程甲方需解除工程乙方的合同关系而由新的合同承接人代替,可发生合同的更新。
3.3.2对合同的影响不同。
合同变更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变更前后的合同必须保持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不消灭并继续有效。
合同更新是对合同的内容产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新的合同关系产生,新产生的合同与原合同在内容上,可能并无直接的内在联系,但是这种变化直接消灭了原合同关系。
3.3.3产生的过程可能不同。
合同变更的实现主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例如,国办发[2016] 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发出以后,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涉及工程保证金的变更。而合同更新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结语: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必须非常谨慎的对待彼此的所有合同、签证和其他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避免因为对于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工程合同变更,双方签合同时必须要非常谨慎,尽量避免与法律或其他合同有矛盾或明显的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出现【2】。不可避免的出现合同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在协商一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必须进行合同更新的,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更新。不论是合同变更还是合同更新,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合同变更又没有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必须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参考文献:
[1]翁小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点及对策.福建建设科技2013.No.4:74~85
[2]张玉兰,赵圣祥.谈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山西建筑2015年11月第41卷第31期:253~25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