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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在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呈现出一种由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过程,反映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由愚昧到科学、从野蛮到人道的不断发展进化过程.各国关于口供可采性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其一、确认口供为法定证据,但必须加以限制;其二、认为口供不是法定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证据地位及建立口供可采性规则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