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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对于非违约方或者利益受损一方合同当事人相关利益得到损失赔偿的前提是预期利益可预见性的存在。换言之,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违约一方赔偿的利益是合同履行之时违约方无法预见到的,那么违约方则无须承担这部分损失赔偿责任。针对是否具备预见能力的判断也常是双方当事人在相关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焦点。针对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以及中国《民法典》均对在合同中针对违约方需要对非违约方承担一定的预期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有相关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交易实践中对于条款的适用情形以及损失赔偿的范围即“预期利益”的范围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