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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所说的“目的自身”首要的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而不是如奥尼尔-森森在其《康德论入的尊严》所宣称的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森森正确地论证,尊严不是一个表达某种模糊的属性之价值的概念。但是他不承认,尊严的基础在于与我们自己的一种关系,其中,我们作为意志的主体规定自己。虽然尊严不是道德律约束我们的理由,但是它对我们理解康德责任的概念尤其重要。尊严标志着自由和自由法则对自然法则在规范性上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