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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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推动合宪性审查的逻辑前提和制度基础。依宪立法具有正当性基础,价值目标明确,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目前制度上并未明确予以确认,但从依宪治国的价值要求和依法立法原则的制度构成审视,将依宪立法原则确立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和制度上的可行性。从依宪立法原则与合宪性审查的逻辑关系、依宪立法原则的价值要求、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制度界限三个维度可证明,在制度上确认和坚持依宪立法原则,有助于消除阻却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短板,为合宪性审查提供理论方案。从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立法制度审视,真正影响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启动的是立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强合法性审查”与“弱合宪性审查”之间的价值错位。要真正解决“弱合宪性审查”状况,最高立法监督机构需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通过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来解决频繁修改法律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将依宪立法原则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构立法的基本准则,在尊重宪法权威基础上通过科学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全面有效地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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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带回社会理论研究,是从中国自身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总体性地理解包括制度和心态在内的中国社会的构成逻辑及其变迁的必经之路。这种理论建构又是以人类最普遍的共同心性为基础,在中外、古今、理论与实践之间比较和穿梭,不仅为理解中国,也为文明比较研究和社会理论研究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