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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需求的增长使得越来越多的娱乐方式开始进入到我们的生活,比如歌舞厅、KTV。但在KTV等娱乐场所兴起的同时,关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相较于其他国家起步较晚,为满足快速发展的文化娱乐产业的需求,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文化产业的稳定发展,从多方面入手发展、完善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必然。
关键词 卡拉OK 著作权 侵权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 省级创新训练项目:音乐作品等类似作品被KTV使用时的相关知识产权研究,项目编号:201510378494。
作者简介:陈玉吉、陈晓冉,安徽财经大学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65-02
一、著作权的含义及内容
著作权最初被称为版权(copyright),后版权一词已不能满足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日渐扩大的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的需要,19世纪,日本开始采用“著作权”这一用法。
国内 “著作权”一词最早出现在《大清著作权律》,该部法律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在该法中,著作权被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著作权其具体权利细分化为人身与财产两大方向,除此之外,广义的著作权也涵括邻接权。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四种权利:(1)发表权,即由作者意识自由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开发表、用什么方式将其作品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作者意识自由决定,是否公开其身份、并以任何方式(如留下签名、特别符号等方式)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明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对其创作的作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或是作者本人委托其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允许范围内(如在不歪曲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意义的前提下进行修改)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的客体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等九大项类别,本文主要探讨的卡拉OK相关的著作权通常来说属于第三类,对于卡拉OK的著作权种类所属,法学界也有其他说法,而由于通说是指大部分人这么说,有时是因为某种说法比较不麻烦而将其设为通说,因此也不能全然保证此种说法就是完全正确的。
二、卡拉OK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需求的增长使得越来越多的娱乐方式开始进入到我们的生活,比如歌舞厅、KTV。但在KTV等娱乐场所兴起的同时,关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鼓励创新的基础就是要使人们的脑力劳动得到足够的回报,这样才能使人们有热情去发挥自己的创造力,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为了以利益来发掘人们潜在的创新能力而存在的。
卡拉OK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大致可以分为音乐录影(MV)、音乐电视(MTV)、卡拉OK曲目等。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以上关于作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最重要的一点便在于作品需要有独创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像(MV)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 音乐电视这种形式的作品虽然并没有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得以详尽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它本身的构成出发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以及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文已提到,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判断一件事物能否被称为作品,其最紧要的一点就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作品独创性的获得,来源于作者独立的创造性劳动。音乐电视是由导演、演员、歌手、后期等人员共同劳动的成果,可以看成是多人独立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集合。而从它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很明显具有独创性,因此它是符合作品的定义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录像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拍摄的作品,也可将它看作一种全新的作品。卡拉OK作为一种会被人们广泛选择使用的娱乐方式,是由于消费者可以自己参与其中,进行自我演唱而不是单纯的欣赏,为了方便人们演唱,卡拉OK通常会对音乐录像进行原版歌声的消除并且额外加上字幕,这样又与简单的录音录像作品有了些许的不同。但是目前,卡拉OK作品著作权并没有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得到保护,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著作权的客体也会随之扩大,卡拉OK作品也许会被纳入其中,从而更好的保护作者的权利。
三、我国卡拉OK著作权的管理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卡拉0K行业在享受着“免费午餐”的同时不断壮大,而卡拉0K版权人则在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日益成熟。卡拉OK行业是由日本传入我国的,由于当时民众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版权问题也就没有引起太大的冲突。然而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关于卡拉OK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开始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唱片公司和歌厅、KTV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大量出现,比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钱柜案、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济南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等在内的9家KTV侵权案等。直至后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音像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才依法得到了集体管理,此后又是一轮卡拉OK作品著作权的 “维权风暴”。免费午餐的时代已经结束,作品著作权人开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在卡拉OK著作权收费问题上纷争再起,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都对针对卡拉OK著作权的管理发布了方案,然而两套方案却截然不同,,两个部门同时介入,采取了两套相差甚远的收费标准,并且各自授权其下属的单位和组织进行具体操作,这导致了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混乱,同时也降低了利益相关人的接受度。 目前我國的歌厅、KTV等行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十分严重。所谓侵犯著作权,是指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卡拉OK行业侵权存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对于音乐电视作品(MTV),音乐录像(MV)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其是否属于作品,作为什么种类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疑问 (2)国家监管职能的缺失,卡拉OK行业兴起一段时间之内,著作权保护法的并没有及时的跟上时代的发展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导致没有法定的监管机构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和行业的监管。整体来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的比较晚,数量并不多,组织机构不成熟,相应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卡拉OK著作权的管理混乱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著作权保护现状
为促进文化发展,保障且鼓励各类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是各文化产业越来越常见且重要的问题,而建立相关的规范制度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必然需求,卡拉OK产业也并不例外。事实上,由于起步晚,发展快等等问题,卡拉OK产业是保护机制、规范方式最为混乱的产业之一,在2006年,卡拉OK产业就出现过引发社会集体关注的问题,当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交叉、分工不清及规范条例的混杂使得卡拉OK业主一头雾水,产生了“听谁的、怎么听”的问题,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业主正常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保护著作权应从多方面入手,职能部门、作者、各经营者的配合缺一不可,同时,公民的法治保护意识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当下著作权保护现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职能部门混乱
到底由谁来对卡拉OK产业相关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及管理?经营业主面对多个冲突的规范条例时究竟应以何为准?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条例是否合理?该职能部门的权利应在哪些范围内使用?如何对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个人认为在目前来看,至少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许多方面不甚清晰,行政部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是连行政职能部门都并不清晰明了,著作权保护又要从何谈起。
(二) 作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作者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就卡拉OK产业而言,除却加入了音乐公司的作者,还有许多以制作音乐为兴趣的个人创作者,他们通常将创作的音乐作品上传至相关网站,例如5sing原创音乐网站,哔哩哔哩弹幕网站等等公开网站,以便音乐爱好者欣赏交流,而这些网站通常没有完善的保护机制,这就容易造成他人未经过作者允许进行二次上传、作为商用,或是对原曲进行修改、编篡、与其他作品混编后将自己作为作者牟以名利。而由于部分原创音乐的小众性,其传唱度不高,作者可能难以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有部分作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后,由于对保护机制的不熟悉而导致保护不完善的情况。
五、对于保护现状的建议
为了遏制卡拉OK领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使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关于卡拉OK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权利保护意识
创新是人类社会前进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保护了创新者的劳动成果,才能激发出人们潜在的创造能力和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想要使得民众自发的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就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众意识和素质的提高才能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优良的土壤。卡拉OK著作权领域亦是如此。
(二)制定关于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制度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所以首先应当完善关于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有法律作为引导,其次,良好的法律需要完善的制度来支撑。要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加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三) 加强行业协会和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协作
行业协会对于一个行业内部的需求和问题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行业协会和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合作,关于权利保护的问题可以的到更加精准的解决。著作权管理组织也应当使得管理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提高公信力,以求达到双赢的结果。
(四) 在法律上将卡拉OK作品细化规定
卡拉OK中涉及的作品种类众多,这些作品到底应属何种类别,应如何将卡拉OK中的作品与其他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等进行区分管理,这些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规范条例,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无法有效保护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层面专业的对卡拉OK中涉及的作品进行详尽规定也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李明山.现代著作权理念视阀中的古代著作机构.韶关学院学报.2012(5).
[2]傅勇.中美网络版权侵权制度之比较研究.湖南大学.2012.
[3]黄立斌.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
[4]张伟君.卡拉OK:电影、录像还是音乐?.知识产权.2004(5).
[5]赵玲.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问题及评析.科技与法律.2007(3).
关键词 卡拉OK 著作权 侵权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 省级创新训练项目:音乐作品等类似作品被KTV使用时的相关知识产权研究,项目编号:201510378494。
作者简介:陈玉吉、陈晓冉,安徽财经大学2012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65-02
一、著作权的含义及内容
著作权最初被称为版权(copyright),后版权一词已不能满足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而日渐扩大的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的需要,19世纪,日本开始采用“著作权”这一用法。
国内 “著作权”一词最早出现在《大清著作权律》,该部法律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在该法中,著作权被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著作权其具体权利细分化为人身与财产两大方向,除此之外,广义的著作权也涵括邻接权。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四种权利:(1)发表权,即由作者意识自由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开发表、用什么方式将其作品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作者意识自由决定,是否公开其身份、并以任何方式(如留下签名、特别符号等方式)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明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对其创作的作品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或是作者本人委托其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允许范围内(如在不歪曲原作品所要表达的意义的前提下进行修改)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的客体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等九大项类别,本文主要探讨的卡拉OK相关的著作权通常来说属于第三类,对于卡拉OK的著作权种类所属,法学界也有其他说法,而由于通说是指大部分人这么说,有时是因为某种说法比较不麻烦而将其设为通说,因此也不能全然保证此种说法就是完全正确的。
二、卡拉OK著作权的法律属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需求的增长使得越来越多的娱乐方式开始进入到我们的生活,比如歌舞厅、KTV。但在KTV等娱乐场所兴起的同时,关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鼓励创新的基础就是要使人们的脑力劳动得到足够的回报,这样才能使人们有热情去发挥自己的创造力,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为了以利益来发掘人们潜在的创新能力而存在的。
卡拉OK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大致可以分为音乐录影(MV)、音乐电视(MTV)、卡拉OK曲目等。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以上关于作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知最重要的一点便在于作品需要有独创性。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像(MV)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 音乐电视这种形式的作品虽然并没有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得以详尽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它本身的构成出发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以及能否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文已提到,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判断一件事物能否被称为作品,其最紧要的一点就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作品独创性的获得,来源于作者独立的创造性劳动。音乐电视是由导演、演员、歌手、后期等人员共同劳动的成果,可以看成是多人独立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集合。而从它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很明显具有独创性,因此它是符合作品的定义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录像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拍摄的作品,也可将它看作一种全新的作品。卡拉OK作为一种会被人们广泛选择使用的娱乐方式,是由于消费者可以自己参与其中,进行自我演唱而不是单纯的欣赏,为了方便人们演唱,卡拉OK通常会对音乐录像进行原版歌声的消除并且额外加上字幕,这样又与简单的录音录像作品有了些许的不同。但是目前,卡拉OK作品著作权并没有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得到保护,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著作权的客体也会随之扩大,卡拉OK作品也许会被纳入其中,从而更好的保护作者的权利。
三、我国卡拉OK著作权的管理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卡拉0K行业在享受着“免费午餐”的同时不断壮大,而卡拉0K版权人则在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日益成熟。卡拉OK行业是由日本传入我国的,由于当时民众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版权问题也就没有引起太大的冲突。然而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关于卡拉OK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开始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唱片公司和歌厅、KTV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大量出现,比如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北京乐声及钱柜案、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济南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等在内的9家KTV侵权案等。直至后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正式成立,音像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才依法得到了集体管理,此后又是一轮卡拉OK作品著作权的 “维权风暴”。免费午餐的时代已经结束,作品著作权人开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在卡拉OK著作权收费问题上纷争再起,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都对针对卡拉OK著作权的管理发布了方案,然而两套方案却截然不同,,两个部门同时介入,采取了两套相差甚远的收费标准,并且各自授权其下属的单位和组织进行具体操作,这导致了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混乱,同时也降低了利益相关人的接受度。 目前我國的歌厅、KTV等行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十分严重。所谓侵犯著作权,是指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卡拉OK行业侵权存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对于音乐电视作品(MTV),音乐录像(MV)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其是否属于作品,作为什么种类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疑问 (2)国家监管职能的缺失,卡拉OK行业兴起一段时间之内,著作权保护法的并没有及时的跟上时代的发展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导致没有法定的监管机构来进行著作权的保护和行业的监管。整体来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的比较晚,数量并不多,组织机构不成熟,相应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卡拉OK著作权的管理混乱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著作权保护现状
为促进文化发展,保障且鼓励各类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是各文化产业越来越常见且重要的问题,而建立相关的规范制度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必然需求,卡拉OK产业也并不例外。事实上,由于起步晚,发展快等等问题,卡拉OK产业是保护机制、规范方式最为混乱的产业之一,在2006年,卡拉OK产业就出现过引发社会集体关注的问题,当时,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交叉、分工不清及规范条例的混杂使得卡拉OK业主一头雾水,产生了“听谁的、怎么听”的问题,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业主正常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保护著作权应从多方面入手,职能部门、作者、各经营者的配合缺一不可,同时,公民的法治保护意识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当下著作权保护现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职能部门混乱
到底由谁来对卡拉OK产业相关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及管理?经营业主面对多个冲突的规范条例时究竟应以何为准?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条例是否合理?该职能部门的权利应在哪些范围内使用?如何对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个人认为在目前来看,至少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许多方面不甚清晰,行政部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是连行政职能部门都并不清晰明了,著作权保护又要从何谈起。
(二) 作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作者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就卡拉OK产业而言,除却加入了音乐公司的作者,还有许多以制作音乐为兴趣的个人创作者,他们通常将创作的音乐作品上传至相关网站,例如5sing原创音乐网站,哔哩哔哩弹幕网站等等公开网站,以便音乐爱好者欣赏交流,而这些网站通常没有完善的保护机制,这就容易造成他人未经过作者允许进行二次上传、作为商用,或是对原曲进行修改、编篡、与其他作品混编后将自己作为作者牟以名利。而由于部分原创音乐的小众性,其传唱度不高,作者可能难以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也有部分作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后,由于对保护机制的不熟悉而导致保护不完善的情况。
五、对于保护现状的建议
为了遏制卡拉OK领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使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尊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关于卡拉OK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权利保护意识
创新是人类社会前进发展的动力源泉,只有保护了创新者的劳动成果,才能激发出人们潜在的创造能力和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想要使得民众自发的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就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之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众意识和素质的提高才能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优良的土壤。卡拉OK著作权领域亦是如此。
(二)制定关于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制度
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所以首先应当完善关于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有法律作为引导,其次,良好的法律需要完善的制度来支撑。要降低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加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三) 加强行业协会和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协作
行业协会对于一个行业内部的需求和问题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通过行业协会和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合作,关于权利保护的问题可以的到更加精准的解决。著作权管理组织也应当使得管理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提高公信力,以求达到双赢的结果。
(四) 在法律上将卡拉OK作品细化规定
卡拉OK中涉及的作品种类众多,这些作品到底应属何种类别,应如何将卡拉OK中的作品与其他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等进行区分管理,这些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规范条例,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无法有效保护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层面专业的对卡拉OK中涉及的作品进行详尽规定也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李明山.现代著作权理念视阀中的古代著作机构.韶关学院学报.2012(5).
[2]傅勇.中美网络版权侵权制度之比较研究.湖南大学.2012.
[3]黄立斌.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
[4]张伟君.卡拉OK:电影、录像还是音乐?.知识产权.2004(5).
[5]赵玲.征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问题及评析.科技与法律.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