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构建民营企业的平等税收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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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约为50%左右,其中民营经济约占经济总量的20%左右。从税收收入构成看,2002年国有经济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量(不含农业税和关税)为32.2%,而民营企业和涉外企业的税收收入占到税收收入总量的52.9%。近10年来,来自民营企业的税收增长率已经高于全国其他经济形式税收收入增长的平均水平。2002年民营经济缴纳的税收达19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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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有组织犯罪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其态势已经构成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基层政权的重大威胁,成为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隐忧。因而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发展态势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略,对于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和对社会肌体的腐蚀具有重大意义。对该问题的研究,应综合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乃至法哲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兼顾学理与实践,以期提出积极、有效、符合实际的研究成果。
至今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已历经十年。香港回归的十年,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付诸实践的十年,是按照这一伟大构想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十年。“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人类历史上的创举,十年路程中风风雨雨,也在情理之中。如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在未来的发展中继续保持香港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是在香港回归十年的今天我们需要做的紧迫工作。本刊特约请对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有所研究和关注的几位学者就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发表自己的见解,与读者共同思考这一重大课题。
本期“视点”力求从理论、法史的发展、部门法史等各个角度考察传统法对于现实法治发展的作用,探求法律发展的规律,阐述学术研究对传统法所应持有的态度。传统法研究实为法学研究的基础学科,传统法的更新与改造也是现实及未来法律发展的基础和平台。认真地对待传统法,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而且也是对现代和未来的珍惜。
一百年前的1908年,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之下,权衡利弊,颁行了《钦定宪法大纲》,从而开创了中国立宪之路,同时也开启了中国的宪政之路。但是,“宪法”、“宪政”毕竟是“舶来品”,在与中国特定国情相结合过程中,产生了种种的理论上的激烈争论;亦在实现宪政之路上出现了种种的曲曲折折。当然,中国要实现宪政、必然要实现宪政,这是历史之大势,浩浩荡荡,奋勇向前,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在《钦定宪法大纲》颁行一百年之际,反思清末的立宪与中国的宪政之路,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多年磨一剑(从国务院1987年成立反垄断法规起草小组、草拟《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起为20年,自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为13年),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行,是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深远。为准确把握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价值追求与颁行
司法改革已成为国人瞩目的主旋律。“十六大”以后,司法改革开始有序地向纵深推进。2004年底,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涉及诉讼制度、收费、检察监督、司法鉴定、律师制度、劳改劳教、司法经费保障等10个方面、35项内容。无疑,该《初步意见》的出台,为我国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框架。为此,本刊约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其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本刊将继续关注此一重要议题。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数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决定》从加强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管理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准人制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和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业务制度等,这些规定无疑有助于司法公正的
从我国的司法改革开始推行到现在,已有了十几个年头,司法改革已逐渐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我们在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所忽略或者故意绕过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我国继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障碍。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
陪审制首先指的是一种司法制度,或者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指的是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选择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从而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最终裁判的制度。另一种含义是指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在参审制中,由法官和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单一的审判庭,共同行使审判权,最终作出裁判。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限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七大政策措施。《意见》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关于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的要求,切实解决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观念、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此,本刊特开辟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