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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作为一个契约,不可能规定契约中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和经理长期竞争的压力是形成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力量.激励和约束经理的逻辑起点是董事会雇佣和解聘经理.经理的人力资本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经理必须享有与其业绩相称的剩余索取权.良法是约束经理的主要力量;充分反映力量对比关系的合同,章程,必要的监察、审计约束也不容忽视;完善的信用管理系统和理智规范的经理市场是约束经理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