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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湖北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