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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性侵男童案件。说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性侵女童案更为媒体关注,人们也常常下意识地认为女童是性侵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实际上,性侵男童也非常普遍,一些研究甚至表明,男童被性侵的可能性更高。
刑法对男童的“另类歧视”也在变相“激励”性侵男童者 性侵女童者面临着较为完整的刑罚体系:以猥亵方式性侵不满14周岁女童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以猥亵方式性侵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可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以10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下限,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比之下,现行刑法在操作层面形成了对男童的“另类歧视”。这种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都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而我国猥亵儿童罪所指受害者的年龄上限为14周岁,对性侵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救济。
这种现状常常让性侵男童者“肆无忌惮”,尤其是他们面对14岁以上男孩的时候。2012年6月28日,华师大二附中数位97届学生,在微博上实名曝料,称中学时期曾遭学校原副校长性侵,结果是该名教师仅仅被解聘免职,这种处罚无疑会让性侵男童者的胆子更壮。
为何大量性侵男童案湮没在黑暗中 在此次最高法公布的性侵男童案件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
今年5月,四川眉山市检察院也通报了一起猥亵儿童案。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猥亵的小学生多达10人,虽然在遭受性侵害时,这些小学生也骂过犯罪嫌疑人“神经病”,却无一人向家长和老师告发,也无人意识到自己在遭受性侵。
这两起针对男童的性侵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小恩小惠对男童进行性侵,男童虽然反感,却没有意识到这是性侵害行为。
男童对性侵害的无知,板子需要打在父母和老师身上。实际上,中国的父母和老师在这方面一直做得不够好。2014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一项针对1346名男生、2136名女生所做的调查显示,教师中有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对孩子没有进行过性教育的家长则高达51.4%。
针对男童的预防性侵害教育更是缺乏,由于性侵男童案件曝光较少,不少家长和学校一厢情愿地以为性侵男童是小概率事件。甚至曾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幼儿园和小学中,为避免尴尬,老师会刻意避开男童,只对女童进行防性侵教育。家长和学校的忽视无疑让男童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使得性侵男童犯罪更加隐蔽,这样的一个恶性循环,只会让男童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
严刑峻法是为了让男童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今年的两会上,澳门代表团认为我国法律对男童的保护力度不够,提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一些代表还指出,澳门刑法典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及最高刑均高于性侵害成年人犯罪,这样的设置更具威慑力。
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很多国家对性侵犯儿童的定义不仅宽泛,而且刑罚严格。以英国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确规定,不论被害人同意与否,只要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笪
摘自《新民晚报》
刑法对男童的“另类歧视”也在变相“激励”性侵男童者 性侵女童者面临着较为完整的刑罚体系:以猥亵方式性侵不满14周岁女童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以猥亵方式性侵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可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以10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下限,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比之下,现行刑法在操作层面形成了对男童的“另类歧视”。这种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都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而我国猥亵儿童罪所指受害者的年龄上限为14周岁,对性侵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救济。
这种现状常常让性侵男童者“肆无忌惮”,尤其是他们面对14岁以上男孩的时候。2012年6月28日,华师大二附中数位97届学生,在微博上实名曝料,称中学时期曾遭学校原副校长性侵,结果是该名教师仅仅被解聘免职,这种处罚无疑会让性侵男童者的胆子更壮。
为何大量性侵男童案湮没在黑暗中 在此次最高法公布的性侵男童案件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
今年5月,四川眉山市检察院也通报了一起猥亵儿童案。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猥亵的小学生多达10人,虽然在遭受性侵害时,这些小学生也骂过犯罪嫌疑人“神经病”,却无一人向家长和老师告发,也无人意识到自己在遭受性侵。
这两起针对男童的性侵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小恩小惠对男童进行性侵,男童虽然反感,却没有意识到这是性侵害行为。
男童对性侵害的无知,板子需要打在父母和老师身上。实际上,中国的父母和老师在这方面一直做得不够好。2014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一项针对1346名男生、2136名女生所做的调查显示,教师中有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对孩子没有进行过性教育的家长则高达51.4%。
针对男童的预防性侵害教育更是缺乏,由于性侵男童案件曝光较少,不少家长和学校一厢情愿地以为性侵男童是小概率事件。甚至曾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幼儿园和小学中,为避免尴尬,老师会刻意避开男童,只对女童进行防性侵教育。家长和学校的忽视无疑让男童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使得性侵男童犯罪更加隐蔽,这样的一个恶性循环,只会让男童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
严刑峻法是为了让男童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今年的两会上,澳门代表团认为我国法律对男童的保护力度不够,提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一些代表还指出,澳门刑法典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及最高刑均高于性侵害成年人犯罪,这样的设置更具威慑力。
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很多国家对性侵犯儿童的定义不仅宽泛,而且刑罚严格。以英国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确规定,不论被害人同意与否,只要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笪
摘自《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