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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中编办《关于增设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47号),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