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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下,劳动合同法仍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并对竞业限制相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给予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相竞合时,立法者没有明确其法律适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上的分析,首次提出“竞业限制中劳动者的相对去弱势化”这一概念,并从三个类别分别论述竞合的处理办法,立足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希望较为全面的对这一问题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