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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人主体,公司因发展需要设立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但分公司不具有鼓励法人资格,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关键词:分公司;债务;清偿;补充责任
1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3日,A公司与S煤矿签订《综采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基本租金为12万元/月,储量租金41.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S煤矿向A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证金和设备抵押金共30万元,以及配件费和修理费共25.221万元。截止2016年9月底,经S煤矿盖章确认的拖欠A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685258.62元。A公司多次安排人员与S煤矿煤矿负责人进行交涉,要求及时支付欠款,并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书面催收函件《关于设备回收及货款回收的函》,但S煤矿仍未付清欠款。
因为S煤矿是Z公司的分公司,所以A公司将S煤矿、Z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请求:(1)终止与S煤矿签订的《综采设备租赁合同》;(2)偿还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間设备租金、配件费、材料费、修理费及运费共计1685258.62元;(3)按合同8.1.3条款约定,偿还延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1960元;(4)案件受理费由S煤矿承担。
S煤矿、Z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如下:1.由被告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的设备租金、配件费等欠款共计1684802.86元。2.由被告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21960元。3.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2元,由Z公司负担。
2 法律分析
2.1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但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能与法人相比,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虽然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2 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此可见,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分公司因对外提供担保产生债务的,应先由分公司偿付,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S煤矿签订的《综采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基本租金以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但S煤矿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另,S煤矿是Z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因此,S煤矿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由Z公司支付。
3 案例评析
在诉讼过程中,S煤矿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也未与A公司协商沟通,导致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S煤矿不但要偿还货款,还要支付违约金。在开庭时,S煤矿与Z公司均未出庭答辩,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A公司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S煤矿与Z公司无法为自己辩解,使法官无法了解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以及相关事实和证据,从而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4 对策建议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对方未全面履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时,应积极协商、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进入诉讼程序时,应充分做好答辩或应诉准备,出庭答辩,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相关事实,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 卢林.用好合同 依法管理——试析《合同法》在电视剧摄制组的实施[J].当代电视,2006(01).
[2] 李翔,董超英.分公司的法律性质探析[J].理论月刊,2007(08).
[3] 杨光.分公司不能偿债时总公司要承担清偿责任[J].人民司法,2015(14).
作者简介:张径(1987—),女,仡佬族,贵州人,律师、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词:分公司;债务;清偿;补充责任
1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3日,A公司与S煤矿签订《综采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设备基本租金为12万元/月,储量租金41.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S煤矿向A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证金和设备抵押金共30万元,以及配件费和修理费共25.221万元。截止2016年9月底,经S煤矿盖章确认的拖欠A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685258.62元。A公司多次安排人员与S煤矿煤矿负责人进行交涉,要求及时支付欠款,并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书面催收函件《关于设备回收及货款回收的函》,但S煤矿仍未付清欠款。
因为S煤矿是Z公司的分公司,所以A公司将S煤矿、Z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至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请求:(1)终止与S煤矿签订的《综采设备租赁合同》;(2)偿还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間设备租金、配件费、材料费、修理费及运费共计1685258.62元;(3)按合同8.1.3条款约定,偿还延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1960元;(4)案件受理费由S煤矿承担。
S煤矿、Z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如下:1.由被告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期间的设备租金、配件费等欠款共计1684802.86元。2.由被告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21960元。3.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2元,由Z公司负担。
2 法律分析
2.1 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但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能与法人相比,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虽然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2 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此可见,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分公司因对外提供担保产生债务的,应先由分公司偿付,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与S煤矿签订的《综采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的基本租金以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设备的义务,但S煤矿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相关款项,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另,S煤矿是Z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因此,S煤矿所欠货款及违约金由Z公司支付。
3 案例评析
在诉讼过程中,S煤矿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也未与A公司协商沟通,导致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S煤矿不但要偿还货款,还要支付违约金。在开庭时,S煤矿与Z公司均未出庭答辩,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A公司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S煤矿与Z公司无法为自己辩解,使法官无法了解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以及相关事实和证据,从而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4 对策建议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对方未全面履行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时,应积极协商、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进入诉讼程序时,应充分做好答辩或应诉准备,出庭答辩,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相关事实,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 卢林.用好合同 依法管理——试析《合同法》在电视剧摄制组的实施[J].当代电视,2006(01).
[2] 李翔,董超英.分公司的法律性质探析[J].理论月刊,2007(08).
[3] 杨光.分公司不能偿债时总公司要承担清偿责任[J].人民司法,2015(14).
作者简介:张径(1987—),女,仡佬族,贵州人,律师、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