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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的风险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即从存款保险制度即能保证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又不至于加大银行经营的道德风险的角度引出问题,并通过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关系理论实践分析综述基础上,总结分析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前已经存在的及预期出现的银行道德风险,对建立我国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降低银行道德风险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有效性 银行 道德风险
2014年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发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实施的倒计之时,相关问题的讨论随之而来。其中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可能引发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成为业内外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即探讨分析如何保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促进银行金融体系稳健经营且构建国家严密的金融安全网,又不至于增加银行经营道德风险问题。
一、问题提出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风险是复杂多样的。而对于主要依赖存款业务经营的商业银行来说,维持社会信心需要严格履行按照约定期限偿付存款本息的义务,为此,各国建立了一系列银行制度和金融监管措施,如市场准入门槛、资本充足最低标准规定等。这些制度固然起到了对存款的安全保护作用,然而这些保护是间接的,实则直接维护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在金融风险暴发时,存款人难以摆脱利益受损的现实,对自身存款直接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了。于是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率先实施了对存款人实施直接保护的制度,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继而不少的国家效仿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抵御银行的道德风险,维护金融体系乃至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抵御银行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当加入存款保障体系的银行因存款运用不负责行为引发的对存款人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一定补偿而言的,而非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维护及健康运行而言。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从某种角度看有可能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一是存款人相信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经营风险可能带来存款方面的损失而疏于对银行的监督;二是银行自身因加入存款保障体系而疏于自身经营管理。
20世纪的80年代末美国储蓄贷款协会倒闭的案例不难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产生存在一定关系。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提到存款保险问题先需解释一下国际通行理论中的“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所谓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存款保险不做制度安排,而一旦银行倒闭情况发生,国家以特殊方式对存款人利益施加保护。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则指国家先以立法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我国因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起主导作用,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而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则多数实行的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继之后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于上世纪的60年代末后先后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全球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银行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方面积累的理论和实践资料较丰富、翔实,而对存款保险避免银行危机产生的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对道德风险的约束作用阐述却不够丰满。有关内容分析概括如下: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其后果是: 1.银行业失去了自我防范意识。银行业可以在国家信用的保护伞中运行,在低成本存款风险管理下获得存款带来的利益,低效的运行与道德风险被忽视最终引发了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最终由国家花费巨额成本为银行风险买单。
2.存款人失去了对自身利益保护意识。国家对存款的隐性保护机制,弱化了存款人的忧患意识,只管稳定获取利息,缺少对银行风险转稼的防范,从而放松了对银行经营的监督,放纵了银行对道德风险的约束。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四、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
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
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
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
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世界经济研究.2010年(6).
[2]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12年(2).
[3]林晓琳.关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5).
[4]万幸.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视角.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5).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有效性 银行 道德风险
2014年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发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入了实施的倒计之时,相关问题的讨论随之而来。其中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可能引发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成为业内外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即探讨分析如何保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促进银行金融体系稳健经营且构建国家严密的金融安全网,又不至于增加银行经营道德风险问题。
一、问题提出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风险是复杂多样的。而对于主要依赖存款业务经营的商业银行来说,维持社会信心需要严格履行按照约定期限偿付存款本息的义务,为此,各国建立了一系列银行制度和金融监管措施,如市场准入门槛、资本充足最低标准规定等。这些制度固然起到了对存款的安全保护作用,然而这些保护是间接的,实则直接维护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在金融风险暴发时,存款人难以摆脱利益受损的现实,对自身存款直接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了。于是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率先实施了对存款人实施直接保护的制度,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继而不少的国家效仿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抵御银行的道德风险,维护金融体系乃至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抵御银行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当加入存款保障体系的银行因存款运用不负责行为引发的对存款人利益的损害,可以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一定补偿而言的,而非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维护及健康运行而言。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从某种角度看有可能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一是存款人相信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经营风险可能带来存款方面的损失而疏于对银行的监督;二是银行自身因加入存款保障体系而疏于自身经营管理。
20世纪的80年代末美国储蓄贷款协会倒闭的案例不难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产生存在一定关系。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问题研究理论与实践
提到存款保险问题先需解释一下国际通行理论中的“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所谓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存款保险不做制度安排,而一旦银行倒闭情况发生,国家以特殊方式对存款人利益施加保护。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则指国家先以立法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倒闭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我国因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起主导作用,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而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则多数实行的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继之后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于上世纪的60年代末后先后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全球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银行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方面积累的理论和实践资料较丰富、翔实,而对存款保险避免银行危机产生的效率,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对道德风险的约束作用阐述却不够丰满。有关内容分析概括如下:
(一)美国的研究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07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四)国外关于基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和对银行监管以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与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其后果是: 1.银行业失去了自我防范意识。银行业可以在国家信用的保护伞中运行,在低成本存款风险管理下获得存款带来的利益,低效的运行与道德风险被忽视最终引发了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最终由国家花费巨额成本为银行风险买单。
2.存款人失去了对自身利益保护意识。国家对存款的隐性保护机制,弱化了存款人的忧患意识,只管稳定获取利息,缺少对银行风险转稼的防范,从而放松了对银行经营的监督,放纵了银行对道德风险的约束。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四、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
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
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
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
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世界经济研究.2010年(6).
[2]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12年(2).
[3]林晓琳.关于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5).
[4]万幸.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再思考——基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视角.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