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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黑匣”并非危言耸听。当一个国际投资者选择投资保险业而不得不阅读各个国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时,他很难简单地通过比较各国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得出正确的投资结论。各个国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到底存在什么差异,这些差异对国际投资人来说又存在怎样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消除影响将采取什么行动,这些举措又会带来怎样的国际影响?中国将如何应对?文章对此作一一解读。
【关键词】 投资者; 保险;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黑匣”
一、保险黑匣的由来
2010年7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讨论稿),讨论稿的开篇是这样描述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这一讨论稿是为了显著改善对保险合同的会计。保险合同会计的改善已经刻不容缓了。众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都称现有的保险会计为“黑匣”(black box),因为它们并不能提供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相关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在自己的讨论文稿中使用“黑匣”这一字眼,可见保险合同会计的顽疾之重。事情的缘由还需要从国际保险会计趋同谈起。保险合同会计的讨论始于20世纪末,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期望可以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然而到2005年1月1日欧盟各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之前,保险合同会计的制定还处在基本的研究阶段。为了不影响欧盟各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将保险合同会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2004年3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草草登场。该准则主要对一些基本概念作相应的表述,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源于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作较为详细的披露。但是对于采用什么方法,依据什么标准来确认这些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该准则并没有过多涉及。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影响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采用了这套会计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或者直接执行这套制度,或者对本国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使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趋同。截至2010年7月,全球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并不完善,导致许多国家都允许本国的保险公司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继续沿用原先在实务中所采用的方法来确认和计量源自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各个国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保险信息因此扑朔迷离,即便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同国家之间的保险公司,相同国家的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都不具备简单的可比性,关于保险合同的会计因此也被业界戏称为“保险黑匣”。
二、揭开黑匣的神秘面纱
现在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如果其经营业务涉及保险合同,都必须相应地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在于这一适用规范仅仅是一个过渡性文本,所以其内容并没有太多涉及保险合同的核心会计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他们允许各个保险公司在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时,如果该准则缺少相关内容的规范,则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各个国家自己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各个保险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其外壳都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是内核部分却依旧是各个国家相互有差别的保险会计。
主要国家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多样性的:各个国家乃至各个保险公司之间对保险合同负债的计算所运用的风险假设和精算方法不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资产所确认的模型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对签订保险合同所支出的佣金或手续费的摊销期限有所不同等等。这些差异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进行说明。
一个十年期的人寿保险合同,源自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是10万元,分10年交付保费,即投保人每年必须支付1万元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为了取得这一保险合同所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的总费用为5 000元。各个国家对相同的保险合同可以做出无数种不同的规定,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只有两个国家,一个国家A采用纯资产负债法计量,另一个国家B采用纯递延匹配法确认这一个保险合同的资产与负债。这里我们仅仅讨论两个国家保险公司第一年度对这一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A国由于采用资产负债法,所以在第一个年度该保险合同所带来的保费收入可以确认为1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对未来10年可能赔付的保险风险确认负债,这其中便涉及到精算模型的选择和风险分布的假设,此外保险公司在该年度可以在损益表中确认费用为5 000元。而B国的保险公司对于同样的合同,在第一年度所确认的收益仅仅为1万元,保险负债则根据其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偿提取准备金,该年度保险公司在其损益表中根据递延匹配的原则仅能确认500元的费用。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会计制度,其资产确认竟然可以达到9万元的差异,费用的确认存在4 500元的差异,其保险负债存在的差异当然也是相当大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都不相同,可能产生的差异将更加多样化,差距也会更大。
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消除黑匣的新努力
其实消除保险黑匣的根源在于制定一套全球统一执行的,涉及源自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相关确认与计量标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前一直在朝着这一方向努力,不过这些努力还一直处在探索和讨论阶段。这一难题在近期可望得到根本的扭转。
2010年7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的讨论稿,向国际间的监管部门、理论界和实业界公开征集意见,希望通过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的意见反馈和公开讨论,最终形成涵盖源自保险合同会计核心内容的具有全球适用性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讨论稿较之先前在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这一过渡文本有着显著的改变。首先在保险合同分类上,先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所有的保险合同都适用相同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标准,而讨论稿将短期保险合同作单独的划分,因为这一类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提取有着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的显著特征和技术要求。其次讨论稿中对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避而不谈的源自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探讨了计算这些资产和负债所应该考虑的各项参数,并且对短期保险合同相关资产和负债确定所适用的模型作了独立的规范。由于这一部分是保险合同会计的重中之重,所以讨论稿的巨大篇幅都在讨论引用模型的适用性,参数选择的标准,存在的争议和可行性。
因为新的讨论稿解决了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确认的模型,因此讨论稿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对模型参数(比如保险合同的风险调整额度,利润边际、经验调整额等)也作相应的披露,对很多投保人之前无法从财务报表获得的信息(比如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其关联的投资收益)也应当作相应的说明。按照新的讨论稿所编制出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将进一步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自保险合同所产生现金流的数额、产生的时间和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
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深度影响也反映到了本次讨论稿的内容当中。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与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差异,但是考虑到再保险公司也同样存在破产或者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情况,所以讨论稿允许原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中的再保险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贴现,即通过预期损失模型计算出未来再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值,用以扣减现时的原保险公司再保险资产。
【关键词】 投资者; 保险;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黑匣”
一、保险黑匣的由来
2010年7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讨论稿),讨论稿的开篇是这样描述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这一讨论稿是为了显著改善对保险合同的会计。保险合同会计的改善已经刻不容缓了。众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都称现有的保险会计为“黑匣”(black box),因为它们并不能提供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相关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在自己的讨论文稿中使用“黑匣”这一字眼,可见保险合同会计的顽疾之重。事情的缘由还需要从国际保险会计趋同谈起。保险合同会计的讨论始于20世纪末,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直期望可以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然而到2005年1月1日欧盟各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国际会计准则之前,保险合同会计的制定还处在基本的研究阶段。为了不影响欧盟各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将保险合同会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2004年3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草草登场。该准则主要对一些基本概念作相应的表述,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对源于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作较为详细的披露。但是对于采用什么方法,依据什么标准来确认这些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该准则并没有过多涉及。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影响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采用了这套会计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或者直接执行这套制度,或者对本国的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使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趋同。截至2010年7月,全球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并不完善,导致许多国家都允许本国的保险公司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时候,继续沿用原先在实务中所采用的方法来确认和计量源自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各个国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保险信息因此扑朔迷离,即便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同国家之间的保险公司,相同国家的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都不具备简单的可比性,关于保险合同的会计因此也被业界戏称为“保险黑匣”。
二、揭开黑匣的神秘面纱
现在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如果其经营业务涉及保险合同,都必须相应地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在于这一适用规范仅仅是一个过渡性文本,所以其内容并没有太多涉及保险合同的核心会计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他们允许各个保险公司在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时,如果该准则缺少相关内容的规范,则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各个国家自己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各个保险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其外壳都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是内核部分却依旧是各个国家相互有差别的保险会计。
主要国家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多样性的:各个国家乃至各个保险公司之间对保险合同负债的计算所运用的风险假设和精算方法不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资产所确认的模型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对签订保险合同所支出的佣金或手续费的摊销期限有所不同等等。这些差异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进行说明。
一个十年期的人寿保险合同,源自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是10万元,分10年交付保费,即投保人每年必须支付1万元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为了取得这一保险合同所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的总费用为5 000元。各个国家对相同的保险合同可以做出无数种不同的规定,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只有两个国家,一个国家A采用纯资产负债法计量,另一个国家B采用纯递延匹配法确认这一个保险合同的资产与负债。这里我们仅仅讨论两个国家保险公司第一年度对这一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A国由于采用资产负债法,所以在第一个年度该保险合同所带来的保费收入可以确认为1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对未来10年可能赔付的保险风险确认负债,这其中便涉及到精算模型的选择和风险分布的假设,此外保险公司在该年度可以在损益表中确认费用为5 000元。而B国的保险公司对于同样的合同,在第一年度所确认的收益仅仅为1万元,保险负债则根据其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偿提取准备金,该年度保险公司在其损益表中根据递延匹配的原则仅能确认500元的费用。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会计制度,其资产确认竟然可以达到9万元的差异,费用的确认存在4 500元的差异,其保险负债存在的差异当然也是相当大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相关规定都不相同,可能产生的差异将更加多样化,差距也会更大。
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消除黑匣的新努力
其实消除保险黑匣的根源在于制定一套全球统一执行的,涉及源自保险合同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相关确认与计量标准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尽管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前一直在朝着这一方向努力,不过这些努力还一直处在探索和讨论阶段。这一难题在近期可望得到根本的扭转。
2010年7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X号——保险合同》的讨论稿,向国际间的监管部门、理论界和实业界公开征集意见,希望通过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的意见反馈和公开讨论,最终形成涵盖源自保险合同会计核心内容的具有全球适用性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讨论稿较之先前在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这一过渡文本有着显著的改变。首先在保险合同分类上,先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所有的保险合同都适用相同的会计计量和确认标准,而讨论稿将短期保险合同作单独的划分,因为这一类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提取有着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的显著特征和技术要求。其次讨论稿中对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避而不谈的源自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探讨了计算这些资产和负债所应该考虑的各项参数,并且对短期保险合同相关资产和负债确定所适用的模型作了独立的规范。由于这一部分是保险合同会计的重中之重,所以讨论稿的巨大篇幅都在讨论引用模型的适用性,参数选择的标准,存在的争议和可行性。
因为新的讨论稿解决了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确认的模型,因此讨论稿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对模型参数(比如保险合同的风险调整额度,利润边际、经验调整额等)也作相应的披露,对很多投保人之前无法从财务报表获得的信息(比如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其关联的投资收益)也应当作相应的说明。按照新的讨论稿所编制出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将进一步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自保险合同所产生现金流的数额、产生的时间和存在风险的不确定性。
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深度影响也反映到了本次讨论稿的内容当中。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与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差异,但是考虑到再保险公司也同样存在破产或者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情况,所以讨论稿允许原保险公司对会计报表中的再保险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贴现,即通过预期损失模型计算出未来再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值,用以扣减现时的原保险公司再保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