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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媒体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案件的报道应做到不回避、不渲染和恰当引导;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危害为报道取向,可以通过信息把关和过滤、理性剖析原因以及加大惩恶扬善的报道力度来实现这一取向;报道语言要客观冷静,忌猎奇耸动。防止出现主观化、文学化和娱乐化倾向;最后,图片视频谨慎使用,版面标题忌讳醒目。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 操作策略 报道原则 报道取向 报道语言
从2009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到5月12日陕西南郑,50天内接连发生的六起校园凶杀案件震惊了全社会。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作案人是失意的中年男子,且甘愿同归于尽;作案对象是弱势群体(儿童);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社会恐慌等。
人们在对校园悲剧进行各方面反思之时,也触发了关于媒体伦理与责任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媒体的渲染报道形成一种示范效应,从而导致后来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发生,因此主张媒体对此类案件低调处理,最好不要报道;另一种观点[1]认为媒体报道的确可能对潜在的杀人者有示范作用,但不应以此为理由阻止媒体报道。因为媒体报道的社会效应是多样共存的。首先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他们希望了解自己的生存环境,从而发现这个社会存在的问题;其次,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同情,对杀人者进行谴责,这对不幸的生命是一种尊重和哀悼,对受害者的家属是一种关怀和帮助;再次,媒体报道起着警示作用,尤其迫使社会管理者去反思既存的社会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和整治,以求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另外,对潜在的杀人者和自杀者来说,媒体报道不仅有示范作用,同时也有谴责和规劝的功效。因此他们反对禁止或屏蔽这类报道。
媒体应该怎样在追求真相的新闻专业主义和考虑社会效应的新闻伦理之间找到一个审慎的平衡?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虽然媒体报道是否存在示范效应,目前无法定量研究,但从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实践来看,的确存在诸多误区。在此,笔者想针对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失范行为,从技术层面探讨媒体采写此类事件的操作方法,以更好地服务于新闻实践。
一、客观正视,恰当引导——把握突发性公共事件报道的原则
首先,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报道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1、不回避。回避事实、隐瞒不报首先是对受众知晓权的侵害。受众有权了解周围环境及其变化情况,以确定应变之策;其次,对大众媒体而言,告知信息和守望环境是其最基本的功能,丧失了这一功能,媒体将无存在意义或价值。此外,在网络时代,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即使传统媒体不报道,人们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方便快捷地传播相关信息,回避和堵塞事实是不现实的。从我国新闻实践来看,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此,主张禁止报道突发事件或屏蔽此类报道的观点是行不通的。
2、不渲染。恐怖行为者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杀多少人而后快,而在于在社会上制造和传播一种恐怖气氛。如果媒体用夸张的口吻对恐怖行为和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或血腥直播,实质上充当了传播恐怖气氛的工具。因此,严肃冷静的报道风格,客观公正的报道态度是媒体舆论引导成败关键。
3、恰当引导舆论。突发事件的突发性、震撼性、负面性等特征会使受众产生强烈的阅读期待,但是媒体不能为满足这种期待而“有闻必报”,必须综合考虑,精心部署,慎重选择事实,恰当设置议题,以适时地、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方能很好地实践媒体的社会责任。
二、理性剖析,降低社会危害——凸显媒体责任取向的操作策略
面对凶残的罪犯及背后所隐含的危机信号,无论从社会责任还是人道主义出发,媒体都应该主动自觉地进行反思:媒体能够做什么,怎么做才能在报道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这是媒体对此类事件报道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媒体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去操作:
1、谨慎选择事实,强化信息过滤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必须对事实有所取舍,进行必要的信息过滤。
首先对犯罪细节不能逼真描述或过度暴露。资深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说:刑事案件报道是把双刃剑,它摆脱不掉消极的负面效果。“犯罪目的、作案手法等都是‘可学’的,因此,这种案件的报道不应该细化,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都不要深挖细说。”[2](p71) 在案件报道当中,“不要把特别残忍的事实全部报道得非常清楚,包括郑民生怎么用刀,那种刀法全报道出来,我觉得那真的是很恶劣的报道。”[3]
其次,对于恐怖分子的言论,包括遗书、供词、寄送的信件等要注意把关过滤或采取策略叙述方式。恐怖分子的谈话往往具有很强的煽动性,报道时不可直接引用。若确有报道的必要,可采用概括性或解释性引用的方式,以削弱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另外,死者照片、音像资料在刊登、播出时也要严格把关,在图像叙事时代,图片的震撼力往往会超过语言许多倍。因此,谨慎选择图片,加强对音像资料的剪辑和适度播出显得尤为重要。
对比南平案的报道,媒体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到位。许多媒体不仅详细报道事件的整个过程,而且对犯罪分子的杀人武器、操刀动作甚至“毫无悔意”的表情、执迷不悟的言论以及令人不寒而栗的供词都悉数报道。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或缺乏伦理观的表现。报道事实不等于“有闻必录”,过于忠于新闻真实、客观属性的报道不仅不能给受众提供有效的引导,反而让绝大多数受众陷入迷茫恐慌之中,同时为那些有潜在杀人和报复社会倾向的人指明了发泄的途径。
2、深入挖掘事实,多方分析原因
导致一个人犯罪的因素通常是多元而复杂的,媒体不应该简单化呈现。除了客观冷静地报道事实外,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及时请教、咨询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犯罪研究方面的专家,对凶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挖掘导致犯罪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原因,在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与公众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组织和启迪公众对自杀背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南平凶杀案后,简单片面归因的报道很多。 3月25日《南方周末》的深度新闻标题为“福建南平凶案凶犯求职屡受挫”的报道导读中写道:当地警方分析郑民生作案动机有三:一、周边人的歧视;二、婚姻受挫;三、谋职不成。文章的最后一句话“……另谋新职屡屡受挫成为导火索,致使郑民生以极端的方式发泄压抑的心情。”这种简单归因的报道和分析让人对郑民生同情多于谴责,甚至认为他在接受庭审时所努力争取的“先问杀人原因,再问杀人过程”的要求并不过分,这种导向无疑是错误的。4月9日《广州日报》的报道题目为《凶手辩称杀人是为报复“前女友”》,类似的标题和报道很多。其他校园凶杀案件要么是因欠债、拆迁,要么是因吵架、患病或工作不顺等原因被媒体大肆报道。
当然,也有一些“深刻反思”者将凶杀归因于社会体制和生存压力,这无疑也为杀人者找到了一个免责借口,客观上也鼓励了以暴制暴。因为每个人都生活在体制之下,都可能受到体制的“不公正”待遇。如果因为体制的“不公正”,就可以报复社会,把屠刀伸向无辜的孩子,这显然是一种强盗逻辑。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人困境、挫折和社会体制本身,而在于个人对困境和体制的适应能力。分析这些凶杀案件,行凶者的性格缺陷或人格障碍是凶杀行为的关键因素。何谓人格障碍?就是患者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他们在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上形成一套异常的行为模式,造成他们对社会环境适应不了,感到痛苦。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应该从性格缺陷或人格障碍这个角度去分析和引导,强化建立健全的人格是防止个人恐怖行为的关键。
3、加强奖惩报道,以惩恶扬善
加强对犯罪分子所受惩罚的报道,可以给潜在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达到“以儆效尤”的预防作用。通过惩罚报道,首先击碎行凶者那种“报复社会”的道义幻觉,让受众收起那种不分是非的同情,使整个社会形成这样的共识:报复社会杀人,罪不可赦;拿最无辜、最脆弱的孩子下手,是万恶不赦,即使“有一万个理由,都不可原谅!”[4]。
但在报道实践中,几乎所有媒体在报道惩罚结果时,都仅仅用一个短消息,三言两语做一个简单的交代式报道,如“××凶杀案一审判决,罪犯被判死刑”,或者“××案罪犯今执行死刑”。这样的报道力度对于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显然是不够的。
惩恶必须扬善。在对恶性事件报道时,更要加强对那些见义勇为人士先进事迹的报道,大力宣扬正义之气,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达到扬善以惩恶的目的。关于这些校园凶杀案,相对事实本身的报道来说,对那些在现场制服凶犯的见义勇为之士的报道太少了,南平案件中仅仅列出了见义勇为者的名单,对于其先进事迹以及政府的奖励举措和社会上对他们的赞誉几乎没有涉及。相对而言,江苏泰兴砍杀事件中,媒体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报道和宣传工作做得更到位、更充分,不仅较为详细地报道了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而且凸显了政府奖励,体现出了向善、扬善的社会伦理取向。
4、加强家庭干预和救助途径的报道
前文已经分析,从凶杀案件的行为人来看,几乎都在心理上或人格上有缺陷和障碍,他们本身是需要帮助和疏导的对象。因此,媒体在报道事实和分析原因的同时,应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和救助途径。
首先是倡导家庭教育和家庭干预。李玫瑾在谈到郑民生杀人的因素时谈到:“从目前来看,我们大致判断一定是其家庭出现了问题。如果家庭亲人之间相互帮扶、帮助,关系很融洽,就不会出现如此疯狂的行为。”[5]因此,她建议,虽然在我们国家暂时没有家庭干预机制,但发现危险人格或异常家庭时,社会上的人都要给予更多的帮助和关心,使之避免偏离正常的人生轨道。
此外,媒体还应该尽量附上相关专业信息,如关于人格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相关知识与外在表现,以引起人们对潜在的行为人的关注;附上一些援助信息,包括生理、心理或精神健康热线、援助或疏导机构等等,给潜在的行为人指明治疗的途径,从而降低社会危险。
三、客观冷静,忌猎奇轰动——报道的语言运用策略
对于凶杀案件,媒体在报道事实本身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对客观事实进行过滤和把关,对细节进行概括交代,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能使用文学手法,感情叙事,从而走上主观判断、渲染轰动之路。
具体来说,报道语言要防止出现以下三种倾向:
1. 主观化倾向:此类案件的报道用词要客观准确,严谨规范。首先,不能随意使用不恰当的形容词和副词。例如“杀人恶魔竟面带微笑”中副词“竟”的使用,就带有明显的记者主观评价色彩,在报道中是不允许的;其次,专业术语的使用要规范。如法院宣判前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或“嫌犯”,而不能说“罪犯”,心理有疾病不能说是“精神病患者”,“欺诈”和“欺骗”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词汇,在报道中一定要正确使用,不能凭借主观想象或感情用词。
2. 文学化倾向:新闻传媒往往热衷于对凶杀事件进行文学化报道,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编者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使用夸张、渲染或比拟的文学手法,追求轰动效应。如有些报道分别称郑民生为“刽子手郑一刀”“砍刀男”,将文学上的比拟、夸张手法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为了吸引受众,在报道《郑民生走上杀戮之路的最后37小时》里,以讲故事的方式再现了郑民生行凶杀人前37小时的经历;而《南平血案嫌犯原计划杀30孩童,现场指认毫无悔意》标题用语表现出了对孩童生命的漠然和对凶手罪犯嚣张气焰的宣传,这些报道方式和用语都是不足取的。
2、娱乐化倾向: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把悲剧新闻“闹剧化”甚至“娱乐化”处理,使之变成了受众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从而丧失了对悲剧的严肃思考和沉痛反思,消解了案件本身的严肃性和悲剧意义。这对富士康员工跳楼案件的报道中比较突出,尤其是使用“N连跳”这样的醒目标题和调侃说法,是冷血的和缺乏同情心的,更是媒体丧失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撰文涉及到,此不赘言。
四、版面标题忌醒目,图片视频慎使用——报道的技术处理策略
新闻从业人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时,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淡化事件的负面效应。
从技术层面来讲,首先,标题设置要谨慎。除了谨慎使用形容词或副词外,标题尽量避免使用“凶杀”一词;其次,版面安排要讲究。一般而言,凶杀事件本身不要作为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不要使用大标题、大版面的组合报道。因为媒体对凶杀新闻覆盖的数量和显著程度都会产生模仿性行为[3]。再次,照片或视频使用要慎重选择和安排。尤其是当这些照片或视频会让受众清楚看到犯罪的地点或方法时,需要对图片和视频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当然,是否应该谨慎和保守报道需要依据报道内容而定;对于惩罚犯罪分子和褒扬见义勇为者的报道,媒体可做大、做强、做醒目、做深刻。如采用醒目的标题,将惩罚报道和奖励报道同版安排,形成对比效果,以凸显惩恶扬善的主题等等。媒体可以通过议题设置、舆论引导来设置标题、安排版面和处理图片。
在对凶杀案件报道时,媒体要紧绷谨慎报道这根弦,把握舆论引导这根线:报道是为了服务于民众和社会,不是为行凶者作宣传和鼓动的工具。
参考文献
1.黄广明:《校园惨案再反思》载《南方人物周刊》2010第16期总第209期,70-71
2.李玫瑾:《对个人恐怖主义的零容忍——传播者起着信息过滤的作用》
作者单位:襄樊学院文学院
责任编辑:韩剑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 操作策略 报道原则 报道取向 报道语言
从2009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到5月12日陕西南郑,50天内接连发生的六起校园凶杀案件震惊了全社会。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作案人是失意的中年男子,且甘愿同归于尽;作案对象是弱势群体(儿童);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社会恐慌等。
人们在对校园悲剧进行各方面反思之时,也触发了关于媒体伦理与责任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媒体的渲染报道形成一种示范效应,从而导致后来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发生,因此主张媒体对此类案件低调处理,最好不要报道;另一种观点[1]认为媒体报道的确可能对潜在的杀人者有示范作用,但不应以此为理由阻止媒体报道。因为媒体报道的社会效应是多样共存的。首先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他们希望了解自己的生存环境,从而发现这个社会存在的问题;其次,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同情,对杀人者进行谴责,这对不幸的生命是一种尊重和哀悼,对受害者的家属是一种关怀和帮助;再次,媒体报道起着警示作用,尤其迫使社会管理者去反思既存的社会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和整治,以求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另外,对潜在的杀人者和自杀者来说,媒体报道不仅有示范作用,同时也有谴责和规劝的功效。因此他们反对禁止或屏蔽这类报道。
媒体应该怎样在追求真相的新闻专业主义和考虑社会效应的新闻伦理之间找到一个审慎的平衡?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虽然媒体报道是否存在示范效应,目前无法定量研究,但从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实践来看,的确存在诸多误区。在此,笔者想针对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失范行为,从技术层面探讨媒体采写此类事件的操作方法,以更好地服务于新闻实践。
一、客观正视,恰当引导——把握突发性公共事件报道的原则
首先,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报道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1、不回避。回避事实、隐瞒不报首先是对受众知晓权的侵害。受众有权了解周围环境及其变化情况,以确定应变之策;其次,对大众媒体而言,告知信息和守望环境是其最基本的功能,丧失了这一功能,媒体将无存在意义或价值。此外,在网络时代,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即使传统媒体不报道,人们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方便快捷地传播相关信息,回避和堵塞事实是不现实的。从我国新闻实践来看,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此,主张禁止报道突发事件或屏蔽此类报道的观点是行不通的。
2、不渲染。恐怖行为者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杀多少人而后快,而在于在社会上制造和传播一种恐怖气氛。如果媒体用夸张的口吻对恐怖行为和过程进行详细描述或血腥直播,实质上充当了传播恐怖气氛的工具。因此,严肃冷静的报道风格,客观公正的报道态度是媒体舆论引导成败关键。
3、恰当引导舆论。突发事件的突发性、震撼性、负面性等特征会使受众产生强烈的阅读期待,但是媒体不能为满足这种期待而“有闻必报”,必须综合考虑,精心部署,慎重选择事实,恰当设置议题,以适时地、正确地引导公众舆论,方能很好地实践媒体的社会责任。
二、理性剖析,降低社会危害——凸显媒体责任取向的操作策略
面对凶残的罪犯及背后所隐含的危机信号,无论从社会责任还是人道主义出发,媒体都应该主动自觉地进行反思:媒体能够做什么,怎么做才能在报道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这是媒体对此类事件报道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媒体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去操作:
1、谨慎选择事实,强化信息过滤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必须对事实有所取舍,进行必要的信息过滤。
首先对犯罪细节不能逼真描述或过度暴露。资深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说:刑事案件报道是把双刃剑,它摆脱不掉消极的负面效果。“犯罪目的、作案手法等都是‘可学’的,因此,这种案件的报道不应该细化,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都不要深挖细说。”[2](p71) 在案件报道当中,“不要把特别残忍的事实全部报道得非常清楚,包括郑民生怎么用刀,那种刀法全报道出来,我觉得那真的是很恶劣的报道。”[3]
其次,对于恐怖分子的言论,包括遗书、供词、寄送的信件等要注意把关过滤或采取策略叙述方式。恐怖分子的谈话往往具有很强的煽动性,报道时不可直接引用。若确有报道的必要,可采用概括性或解释性引用的方式,以削弱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另外,死者照片、音像资料在刊登、播出时也要严格把关,在图像叙事时代,图片的震撼力往往会超过语言许多倍。因此,谨慎选择图片,加强对音像资料的剪辑和适度播出显得尤为重要。
对比南平案的报道,媒体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到位。许多媒体不仅详细报道事件的整个过程,而且对犯罪分子的杀人武器、操刀动作甚至“毫无悔意”的表情、执迷不悟的言论以及令人不寒而栗的供词都悉数报道。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或缺乏伦理观的表现。报道事实不等于“有闻必录”,过于忠于新闻真实、客观属性的报道不仅不能给受众提供有效的引导,反而让绝大多数受众陷入迷茫恐慌之中,同时为那些有潜在杀人和报复社会倾向的人指明了发泄的途径。
2、深入挖掘事实,多方分析原因
导致一个人犯罪的因素通常是多元而复杂的,媒体不应该简单化呈现。除了客观冷静地报道事实外,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及时请教、咨询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犯罪研究方面的专家,对凶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挖掘导致犯罪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原因,在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与公众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组织和启迪公众对自杀背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南平凶杀案后,简单片面归因的报道很多。 3月25日《南方周末》的深度新闻标题为“福建南平凶案凶犯求职屡受挫”的报道导读中写道:当地警方分析郑民生作案动机有三:一、周边人的歧视;二、婚姻受挫;三、谋职不成。文章的最后一句话“……另谋新职屡屡受挫成为导火索,致使郑民生以极端的方式发泄压抑的心情。”这种简单归因的报道和分析让人对郑民生同情多于谴责,甚至认为他在接受庭审时所努力争取的“先问杀人原因,再问杀人过程”的要求并不过分,这种导向无疑是错误的。4月9日《广州日报》的报道题目为《凶手辩称杀人是为报复“前女友”》,类似的标题和报道很多。其他校园凶杀案件要么是因欠债、拆迁,要么是因吵架、患病或工作不顺等原因被媒体大肆报道。
当然,也有一些“深刻反思”者将凶杀归因于社会体制和生存压力,这无疑也为杀人者找到了一个免责借口,客观上也鼓励了以暴制暴。因为每个人都生活在体制之下,都可能受到体制的“不公正”待遇。如果因为体制的“不公正”,就可以报复社会,把屠刀伸向无辜的孩子,这显然是一种强盗逻辑。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人困境、挫折和社会体制本身,而在于个人对困境和体制的适应能力。分析这些凶杀案件,行凶者的性格缺陷或人格障碍是凶杀行为的关键因素。何谓人格障碍?就是患者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他们在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上形成一套异常的行为模式,造成他们对社会环境适应不了,感到痛苦。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应该从性格缺陷或人格障碍这个角度去分析和引导,强化建立健全的人格是防止个人恐怖行为的关键。
3、加强奖惩报道,以惩恶扬善
加强对犯罪分子所受惩罚的报道,可以给潜在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达到“以儆效尤”的预防作用。通过惩罚报道,首先击碎行凶者那种“报复社会”的道义幻觉,让受众收起那种不分是非的同情,使整个社会形成这样的共识:报复社会杀人,罪不可赦;拿最无辜、最脆弱的孩子下手,是万恶不赦,即使“有一万个理由,都不可原谅!”[4]。
但在报道实践中,几乎所有媒体在报道惩罚结果时,都仅仅用一个短消息,三言两语做一个简单的交代式报道,如“××凶杀案一审判决,罪犯被判死刑”,或者“××案罪犯今执行死刑”。这样的报道力度对于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显然是不够的。
惩恶必须扬善。在对恶性事件报道时,更要加强对那些见义勇为人士先进事迹的报道,大力宣扬正义之气,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达到扬善以惩恶的目的。关于这些校园凶杀案,相对事实本身的报道来说,对那些在现场制服凶犯的见义勇为之士的报道太少了,南平案件中仅仅列出了见义勇为者的名单,对于其先进事迹以及政府的奖励举措和社会上对他们的赞誉几乎没有涉及。相对而言,江苏泰兴砍杀事件中,媒体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报道和宣传工作做得更到位、更充分,不仅较为详细地报道了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而且凸显了政府奖励,体现出了向善、扬善的社会伦理取向。
4、加强家庭干预和救助途径的报道
前文已经分析,从凶杀案件的行为人来看,几乎都在心理上或人格上有缺陷和障碍,他们本身是需要帮助和疏导的对象。因此,媒体在报道事实和分析原因的同时,应该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和救助途径。
首先是倡导家庭教育和家庭干预。李玫瑾在谈到郑民生杀人的因素时谈到:“从目前来看,我们大致判断一定是其家庭出现了问题。如果家庭亲人之间相互帮扶、帮助,关系很融洽,就不会出现如此疯狂的行为。”[5]因此,她建议,虽然在我们国家暂时没有家庭干预机制,但发现危险人格或异常家庭时,社会上的人都要给予更多的帮助和关心,使之避免偏离正常的人生轨道。
此外,媒体还应该尽量附上相关专业信息,如关于人格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相关知识与外在表现,以引起人们对潜在的行为人的关注;附上一些援助信息,包括生理、心理或精神健康热线、援助或疏导机构等等,给潜在的行为人指明治疗的途径,从而降低社会危险。
三、客观冷静,忌猎奇轰动——报道的语言运用策略
对于凶杀案件,媒体在报道事实本身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对客观事实进行过滤和把关,对细节进行概括交代,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能使用文学手法,感情叙事,从而走上主观判断、渲染轰动之路。
具体来说,报道语言要防止出现以下三种倾向:
1. 主观化倾向:此类案件的报道用词要客观准确,严谨规范。首先,不能随意使用不恰当的形容词和副词。例如“杀人恶魔竟面带微笑”中副词“竟”的使用,就带有明显的记者主观评价色彩,在报道中是不允许的;其次,专业术语的使用要规范。如法院宣判前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或“嫌犯”,而不能说“罪犯”,心理有疾病不能说是“精神病患者”,“欺诈”和“欺骗”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词汇,在报道中一定要正确使用,不能凭借主观想象或感情用词。
2. 文学化倾向:新闻传媒往往热衷于对凶杀事件进行文学化报道,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编者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使用夸张、渲染或比拟的文学手法,追求轰动效应。如有些报道分别称郑民生为“刽子手郑一刀”“砍刀男”,将文学上的比拟、夸张手法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为了吸引受众,在报道《郑民生走上杀戮之路的最后37小时》里,以讲故事的方式再现了郑民生行凶杀人前37小时的经历;而《南平血案嫌犯原计划杀30孩童,现场指认毫无悔意》标题用语表现出了对孩童生命的漠然和对凶手罪犯嚣张气焰的宣传,这些报道方式和用语都是不足取的。
2、娱乐化倾向:部分媒体为吸引眼球,把悲剧新闻“闹剧化”甚至“娱乐化”处理,使之变成了受众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从而丧失了对悲剧的严肃思考和沉痛反思,消解了案件本身的严肃性和悲剧意义。这对富士康员工跳楼案件的报道中比较突出,尤其是使用“N连跳”这样的醒目标题和调侃说法,是冷血的和缺乏同情心的,更是媒体丧失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撰文涉及到,此不赘言。
四、版面标题忌醒目,图片视频慎使用——报道的技术处理策略
新闻从业人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时,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有关新闻,淡化事件的负面效应。
从技术层面来讲,首先,标题设置要谨慎。除了谨慎使用形容词或副词外,标题尽量避免使用“凶杀”一词;其次,版面安排要讲究。一般而言,凶杀事件本身不要作为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应在内页刊登有关新闻;不要使用大标题、大版面的组合报道。因为媒体对凶杀新闻覆盖的数量和显著程度都会产生模仿性行为[3]。再次,照片或视频使用要慎重选择和安排。尤其是当这些照片或视频会让受众清楚看到犯罪的地点或方法时,需要对图片和视频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当然,是否应该谨慎和保守报道需要依据报道内容而定;对于惩罚犯罪分子和褒扬见义勇为者的报道,媒体可做大、做强、做醒目、做深刻。如采用醒目的标题,将惩罚报道和奖励报道同版安排,形成对比效果,以凸显惩恶扬善的主题等等。媒体可以通过议题设置、舆论引导来设置标题、安排版面和处理图片。
在对凶杀案件报道时,媒体要紧绷谨慎报道这根弦,把握舆论引导这根线:报道是为了服务于民众和社会,不是为行凶者作宣传和鼓动的工具。
参考文献
1.黄广明:《校园惨案再反思》载《南方人物周刊》2010第16期总第209期,70-71
2.李玫瑾:《对个人恐怖主义的零容忍——传播者起着信息过滤的作用》
作者单位:襄樊学院文学院
责任编辑: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