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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第81条的强制要约规定将协议收购排除在外,而且对持有30%股票的股东继续进行收购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要约价格未作规定,其强制要约的内容已不存在;而且实践中从未发生过收购者因该制度而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的情况。《证券法》放弃了过去规定的强制要约制度,可以说是更适应我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