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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6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节能办于2009年8月28日在济南市召开贯彻落实座谈会。山东省政府节能办郑晓光主任、山东省政府法制办陈公雨副主任、山东省经贸委综合法规处王新生副处长、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宫钊处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山东省政府节能办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史佩钊处长主持。全省17个地市经贸委、节能办分管领导、省直有关部门领导、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