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升级”了我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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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是外卖员的重要交通工具

  对于外卖小哥而言,电动车作为外卖工具就是生活的重要依靠。如果这个赖以谋生的工具屡屡被交警处罚,且不让上路的话,当事人一定会很着急。不久前,家住山东青岛的外卖小哥赵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在两度被交警处罚后,赵某五次上法院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并最终逆转打赢了这场路权官司。

外卖小哥电动车被禁上路,四上公堂维权未果


  赵某是山东青岛的一名美团外卖员。2018年11月21日,赵某骑无牌电动车至青岛市峰岭路和绣岭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拦下盘查,交警认定赵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电动车且驾驶的车辆未悬挂电动车号牌,便当场扣留了案涉电动车(后退还)。
  次日,交警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罚款400元、记24分,并对案涉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留。
  2019年2月,交警大队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进行专业技术鉴定。3月7日,鉴定中心作出的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通过对该电动车的检验可知,该车设计有两个车轮,由电动机驱动,无脚踏骑行装置。通过上述分析认为,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2019年6月15日,赵某驾驶案涉电动车行驶至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和辽阳东路路口时,再次被交警大队查处并扣留案涉车辆(后退还)。6月17日,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同样理由认定赵某骑行上路行为违法,再次对其罚款400元、记24分。
  11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情形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1月16日,赵某前往交警大队设置的电动车挂牌点,为案涉电动车申请发放电动车号牌。工作人员为其备案并核发了“青岛0118907”号电动车临时号牌。
  因坚持认为所骑案涉电动车并非机动车,不服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赵某于2019年初以交警大队为被告,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崂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其驾驶证。该案历经崂山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9年12月24日有了结果,赵某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第一次诉讼一审败诉后,赵某一面提起上诉,一面以第二次被处罚为由,再次向崂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其驾驶证。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涉鉴定结论可知,赵某驾驶车辆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不属于电动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赵某不能因该车客观上不能获得登记,而获得免于被管理的权利。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未经登记,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
  崂山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交警大队对赵某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赵某要求交警大队返还驾驶证,因超过法定起诉期,亦不予以支持。
  2019年11月4日,崂山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赵某不服,继续上诉。2020年1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引发争议,诉讼双方据理力争


  至此,赵某以两次相同事由提起的四次行政诉讼,均以失败告终。然而,赵某不甘心败诉的命运,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申诉。2020年11月11日,山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赵某的这次申诉使案情出现了转机。
  在再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因在2020年1月16日领取了电动车临时号牌,赵某感觉拿到了“尚方宝剑”。其称青岛市车管所为案涉电动车网上挂牌并审核通过,挂临时号牌并且驾驶人不需要持有驾驶证。赵某据此认为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要求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书、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交警大队返还其C1驾驶证、返还罚款和滞纳金、撤销所扣驾驶证记分24分并恢复名誉。
  交警大队辩称,案涉车辆已由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并被确认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赵某在受到第一次处罚后,明知其行为违法,仍然驾驶该车上路行驶,最后受到案涉行政处罚合理合法。
  交警大队指出,在开展自行车挂牌业务过程中,因时间紧任务重,对辅警等相关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案涉电动车申领号牌时,该处的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向案涉车辆发放了电动车临时号牌。经后期审查,案涉车辆应按照现有相关标准及规定,不再发放电动车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该号牌应予以收回。
  交警大队进一步解释称,赵某于2018年11月21日实施案涉违法行为时,电动车挂牌业务也未开展。因此,对赵某作出的处罚与对其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的行为无关。

再审法官明察秋毫,路权官司出现逆转


  再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指出,非机动车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鉴于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时,未对案涉车辆的技术参数予以确认,即作出了案涉车辆属于机动摩托车的鉴定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采信了上述鉴定结论,属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未对案涉车辆的基础参数予以查清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并作出处罚决定,属处罚依据事实错误。
  对于案涉车辆于2020年1月16日取得电动车临时号牌,再审法官认为,这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将案涉车辆排除在电动摩托车的范围之外,认定案涉车辆属于非机动车。
  再审法院认为,交警大队在答辩中提出再审申请人实施案涉违法行为时,尚未实行电动车挂牌管理,其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与为案涉车辆发放临时号牌的行為无关的主张。该主张割裂了处罚与管理的关联性,否定了其连续性,不仅逻辑不通,而且对上级的制度设计完全不理解。交警大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2021年1月5日,山东高院对外公布再审判决结果: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崂山交通大队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当前,电动车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对于外卖小哥、快递小哥来说,骑电动车送外卖或快递不仅快捷方便,而且经济实惠。一旦所骑电动车因超标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机动车,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就可能会遇到类似本案的不准上路的麻烦。
  在我国,虽然电动车超标是常见现象,但国家尚未出台电动车管理和上路准入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也无要求超标电动车办理机动车登记并领证的规定。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理超标电动车违章时套用机动车上路标准来处理,由此引发类似本案的行政争议。
  目前,虽然有些地区对电动车实施登记并核发非机动车号牌政策,但这里的上路准入条件是领取非机动车号牌,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超标电动车未被纳入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办证的范围,也存在登记无门的现状,就不能强行要求车主履行与机动车同等的登记办证准入义务。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主要适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厘清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场域,即发生事故时需承担与机动车同等的责任。但这种认定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如在行政管理领域就不能简单地套用。如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与累计记分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对被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适用这一规定进行处罚和记分,属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解,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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