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期违约与不安履行抗辩权之间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举证责任上都存在着种种不同,可以明显看出两者之间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我国的<合同法>对分属于不同法系的这两种制度进行融会,将两者并立于其中,显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宽泛的救济方式,给合同自由原则留下了更为广泛的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