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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有能力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而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企业侵害人身权利事件的发生概率也日益增大,法律作为调节和平衡社会利益的重要机制需要对人身损害之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规范。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作为破产债权应当被赋予优先受偿的效力,其清偿顺位应当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