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沪市B股交易的江苏新城是一家不太大的地产开发商,该公司在上周三推出“差价赔付”的促销奇招,承诺“最低价保证”:即在交房前3个月,如果交楼时房价低于现在这批正在售出房子的价格,会按照差价金额补偿给买家,并写入购房合同,一时让市场侧目。
新城抛出的这一奇招也不算太出新。在2008年就有不少房企在内地多个城市先行试过水;即便在今年4月,南京就有三个楼盘玩过这一招;9月份,长春的一家开发商也有样学样。此举能否搭救开发商的性命、解其资金危局暂且另说,但至少在业内,却是质疑声一片。
今年三季报显示,新城当下应该相当“差钱”。总资产超过290亿元,前三季货币资金分别仅11.5亿、19亿和15.8亿元;存货却从去年末的158.58亿元暴增至今年三季度末的221.54亿元,大幅增长39.71%;其前三个季度的经营性现金流分别是-14.2亿、-16.5亿和-19.95亿元。资金在不间断的巨额流出,已竣工和正在兴建中的楼盘却严重积压滞销,变现艰难。
包括新城此次的“差价赔付”在内,为了避免前期老业主滋事和买家担心购房后再次降价,一些开发商推出“无理由退房”、“补差价退房”等购房新条款。显然是要给担心房价继续下行而不敢出手的买家吃下“定心丸”,请买家放心购买:房价如果涨了,其升值收益算买方的,房价如果下行的跌价损失算我卖方的;买房就变成了在做无风险、稳获利的投资,这无疑还是在助长及强化楼市的投资功能和预期。
地产商如果想要促销成交,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降价的方式来实现,根本没有必要给自己套上一个人为设计的枷锁;地产商的这种“包赔协议”看似双方的愿打愿挨,本质上还是对正常商业规则的扭曲。因为买楼置业本身就是一项存有风险的商品交易,没有谁能保证只涨不跌。从司法程序上看,房价波动、尤其是下跌所导致业主经济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在正常的商业规则中,要区分买卖双方在合同守约和违约当中的责任,明确买方和卖方不同的违约责任,按照不同的价格退房,但绝对不是按合同价。即如果是买房人的责任、恶意要退房,那就按照市价和合同价,两者取其低者来退;如果属于地产商的责任,两者取其高者来退。但主管部门和司法单位对于当下这种乱像,却不愿出面以正视听,给市场一个明确的说法。
由“差钱”所导致的资金链紧绷,既是真相也可能只是“表象”。如江苏新城,在第三季报中,其预收款项已增至130.87亿元。相较去年末,净增加37.54亿元,增幅为40.23%;略大于同期存货39.71%的增幅。前者尽管属于负债项,但其主要还是可以反映预售楼盘后暂时未确认的收入。显示该公司即便是在没有大幅降价之前,还是有一些办法让资金回笼。
在银根紧缩、形势持续严峻的大环境下,成本高昂的海外融资、房地产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民间高利贷等形式,尽管可能是饮鸩止渴,但房企却照用不误。有指信托融资在新城控股的资本链条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今年以来新城已通过信托方式融资约28.1亿元。
在最近的3至5年间,每当地产商在楼盘很难卖出去的时候,通常就会想方设法进行“销售融资”。地产商需要钱来救急、而不要房;放贷者需要确保稳定的收益,最终也会不要房。但融资双方都会通过“包赔协议”这种遮人耳目的形式、通过“房产销售”这个媒介而走到一起,完成双方各自需要的交易和索求。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新城的这种“包赔协议”,看作是一个经过精心改头换面的“销售融资”合同。这个协议所包含的购房合同,可以表示成买家购房人在借给地产商钱,退房的时候就相当于地产商向买家还款。这种融资交易的价格当然不能下降,“包赔协议”就是在保证借款人的利息收入和本金。
如此这般,买房其实就是为了放贷。那么,哪些大资金来购买这种具有“包赔协议”保证的楼盘,而实际真正玩的就是“销售融资”的把戏,就更加值得关注。看看北京楼市在2008至2009年期间,一些楼盘“退房率”高达30至50%、甚至100%的各色交易故事,让我们又有历史重演的感觉。
新城抛出的这一奇招也不算太出新。在2008年就有不少房企在内地多个城市先行试过水;即便在今年4月,南京就有三个楼盘玩过这一招;9月份,长春的一家开发商也有样学样。此举能否搭救开发商的性命、解其资金危局暂且另说,但至少在业内,却是质疑声一片。
今年三季报显示,新城当下应该相当“差钱”。总资产超过290亿元,前三季货币资金分别仅11.5亿、19亿和15.8亿元;存货却从去年末的158.58亿元暴增至今年三季度末的221.54亿元,大幅增长39.71%;其前三个季度的经营性现金流分别是-14.2亿、-16.5亿和-19.95亿元。资金在不间断的巨额流出,已竣工和正在兴建中的楼盘却严重积压滞销,变现艰难。
包括新城此次的“差价赔付”在内,为了避免前期老业主滋事和买家担心购房后再次降价,一些开发商推出“无理由退房”、“补差价退房”等购房新条款。显然是要给担心房价继续下行而不敢出手的买家吃下“定心丸”,请买家放心购买:房价如果涨了,其升值收益算买方的,房价如果下行的跌价损失算我卖方的;买房就变成了在做无风险、稳获利的投资,这无疑还是在助长及强化楼市的投资功能和预期。
地产商如果想要促销成交,完全可以采用直接降价的方式来实现,根本没有必要给自己套上一个人为设计的枷锁;地产商的这种“包赔协议”看似双方的愿打愿挨,本质上还是对正常商业规则的扭曲。因为买楼置业本身就是一项存有风险的商品交易,没有谁能保证只涨不跌。从司法程序上看,房价波动、尤其是下跌所导致业主经济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在正常的商业规则中,要区分买卖双方在合同守约和违约当中的责任,明确买方和卖方不同的违约责任,按照不同的价格退房,但绝对不是按合同价。即如果是买房人的责任、恶意要退房,那就按照市价和合同价,两者取其低者来退;如果属于地产商的责任,两者取其高者来退。但主管部门和司法单位对于当下这种乱像,却不愿出面以正视听,给市场一个明确的说法。
由“差钱”所导致的资金链紧绷,既是真相也可能只是“表象”。如江苏新城,在第三季报中,其预收款项已增至130.87亿元。相较去年末,净增加37.54亿元,增幅为40.23%;略大于同期存货39.71%的增幅。前者尽管属于负债项,但其主要还是可以反映预售楼盘后暂时未确认的收入。显示该公司即便是在没有大幅降价之前,还是有一些办法让资金回笼。
在银根紧缩、形势持续严峻的大环境下,成本高昂的海外融资、房地产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民间高利贷等形式,尽管可能是饮鸩止渴,但房企却照用不误。有指信托融资在新城控股的资本链条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今年以来新城已通过信托方式融资约28.1亿元。
在最近的3至5年间,每当地产商在楼盘很难卖出去的时候,通常就会想方设法进行“销售融资”。地产商需要钱来救急、而不要房;放贷者需要确保稳定的收益,最终也会不要房。但融资双方都会通过“包赔协议”这种遮人耳目的形式、通过“房产销售”这个媒介而走到一起,完成双方各自需要的交易和索求。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新城的这种“包赔协议”,看作是一个经过精心改头换面的“销售融资”合同。这个协议所包含的购房合同,可以表示成买家购房人在借给地产商钱,退房的时候就相当于地产商向买家还款。这种融资交易的价格当然不能下降,“包赔协议”就是在保证借款人的利息收入和本金。
如此这般,买房其实就是为了放贷。那么,哪些大资金来购买这种具有“包赔协议”保证的楼盘,而实际真正玩的就是“销售融资”的把戏,就更加值得关注。看看北京楼市在2008至2009年期间,一些楼盘“退房率”高达30至50%、甚至100%的各色交易故事,让我们又有历史重演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