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部人品行不端,为私利铤而走险”似乎是各起内幕交易事件的共同起因。相关利益人之所以能够将动机变为现实,除却内幕交易者“乱花渐欲迷人眼”的不断翻新“手法”外,各国又有其自身的特质性因素。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归结为“行政过度干预引致知情人制度存有盲点”和“人治大于法治导致制度执行难”两点。
行政过度干预引致知情人制度存有盲点。内幕交易多数发生于并购重组过程中,在当前经济转轨背景下,企业兼并重组通常都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相关方案至少须经主管部委或当地省市两级政府批准,使得决策链条过长。对此,虽然监管部门设计了知情人报告制度以“封锁”重组信息,但正如上交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林勇峰所言:“地方政府一把手往往也是知情人,但企业根本无法将其列入封锁名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相关信息的泄露。”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重大知情人名单,而公司只能把本单位的知情人列入,对地方官员很难有约束力。知情人制度的这一盲点为信息的泄露提供了方便之门。
人治大于法治导致制度执行难。在“中庸文化”与“官本位”思潮仍占主流的今天,政治与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带有强烈的“人治”烙印,证券市场亦是如此。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方面,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刘慧清曾提道:“经常是省市相关负责人或者某部委的官员,直接对交易所提出停牌或者复牌的要求。”上述例证从根本上反映出中国证券市场的“人治”而非“法治”的突出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发生内幕交易的深层次原因。
若处理具体问题时不以法律为准绳,而以“条子”为依据,一切从“官本位”出发,使得制度的执行产生“因人而异”的后果,对有关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必然有百害而无一利。中国证券监管制度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会“走得”更远,“过得”更充实。
治本当需追源:强化内部治理机制
调查表明,80%以上的内幕交易事件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中。深究其因,就是在这些公司中,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但没能制止舞弊的发生,更没能发现业已产生的舞弊行为。这不仅表现为由制度漏洞和执行机制所引发的董事会治理弱化,更表现为由于内部监督缺位所引致的监督失灵。因此,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必然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强化董事会治理方面,不应过度地追求结构或形式之美(如独立董事比例等),而应当以让独立董事真正“董事”为契机,通过董事自律以及有形的“股票期权”、“职业道德培训”等诸多措施使董事能够真正忠诚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强化监事会治理方面,除了注重监事对利益相关者的忠诚外,还有必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监事制度,将监事会打造成一个具有独立性“实效”的利剑。
媒体舆论的监督必不可少
媒体对内幕交易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通过报纸、网络新闻或网友留言等媒体进行事前监督,有利于为监管层追查违法事实提供重要线索。例如,“杭萧钢构事件”最早就是经由媒体披露而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的,经过调查之后发现了内幕交易的事实。透过各类媒体的事中监督,可以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进而敦促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或者出台有针对性的新政策。在现实中,多起造假大案正是由媒体率先发现某些端倪,并持续跟踪报道,最终敦促执法部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媒体如果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监督职能,将会在最大限度内使内幕交易行为无所遁形。
行政过度干预引致知情人制度存有盲点。内幕交易多数发生于并购重组过程中,在当前经济转轨背景下,企业兼并重组通常都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相关方案至少须经主管部委或当地省市两级政府批准,使得决策链条过长。对此,虽然监管部门设计了知情人报告制度以“封锁”重组信息,但正如上交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林勇峰所言:“地方政府一把手往往也是知情人,但企业根本无法将其列入封锁名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相关信息的泄露。”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重大知情人名单,而公司只能把本单位的知情人列入,对地方官员很难有约束力。知情人制度的这一盲点为信息的泄露提供了方便之门。
人治大于法治导致制度执行难。在“中庸文化”与“官本位”思潮仍占主流的今天,政治与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带有强烈的“人治”烙印,证券市场亦是如此。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方面,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刘慧清曾提道:“经常是省市相关负责人或者某部委的官员,直接对交易所提出停牌或者复牌的要求。”上述例证从根本上反映出中国证券市场的“人治”而非“法治”的突出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发生内幕交易的深层次原因。
若处理具体问题时不以法律为准绳,而以“条子”为依据,一切从“官本位”出发,使得制度的执行产生“因人而异”的后果,对有关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必然有百害而无一利。中国证券监管制度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才会“走得”更远,“过得”更充实。
治本当需追源:强化内部治理机制
调查表明,80%以上的内幕交易事件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中。深究其因,就是在这些公司中,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但没能制止舞弊的发生,更没能发现业已产生的舞弊行为。这不仅表现为由制度漏洞和执行机制所引发的董事会治理弱化,更表现为由于内部监督缺位所引致的监督失灵。因此,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必然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强化董事会治理方面,不应过度地追求结构或形式之美(如独立董事比例等),而应当以让独立董事真正“董事”为契机,通过董事自律以及有形的“股票期权”、“职业道德培训”等诸多措施使董事能够真正忠诚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强化监事会治理方面,除了注重监事对利益相关者的忠诚外,还有必要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监事制度,将监事会打造成一个具有独立性“实效”的利剑。
媒体舆论的监督必不可少
媒体对内幕交易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通过报纸、网络新闻或网友留言等媒体进行事前监督,有利于为监管层追查违法事实提供重要线索。例如,“杭萧钢构事件”最早就是经由媒体披露而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的,经过调查之后发现了内幕交易的事实。透过各类媒体的事中监督,可以扩大事件的社会影响进而敦促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或者出台有针对性的新政策。在现实中,多起造假大案正是由媒体率先发现某些端倪,并持续跟踪报道,最终敦促执法部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媒体如果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监督职能,将会在最大限度内使内幕交易行为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