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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单位行为入罪化存在着一定的无序现象。学界就单位行为的入罪范围提出了严格限制说、有限扩大说和全面开放说等观点。"严格限制说"的主张过于狭隘,不利于惩治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有限扩大说"并未明确单位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问题,而"全面开放说"完全混淆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欠缺合理性,实质上还有可能使单位成为自然人推卸刑事责任的分流渠道。事实上,单位行为入罪的范围和根据,首先应当明确刑法惩罚单位犯罪的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之立法本意,其次应明确单位的人、财因素相结合的组织本质与单位犯罪系少数人控制的非法利益谋取本质。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单位行为犯罪化的教义学规则作具体限定,即以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行为入罪的前提条件,以与单位的基本业务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为客观限制条件,以故意犯罪为主观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