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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水路运输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随着水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力度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和威胁也随之增加。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极为复杂,因此安全管理和相关应对问题措施的实施就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44-01
1.我国水上交通现状和形势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由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搜救应急指挥两大机制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相应职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各级海事机构负责,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行使中央事权水域内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职责。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制由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国家专业救助打捞队伍隶属于交通部,下设北海、东海、南海三个救助局、一个飞行中心和烟台、上海、广州三个打捞局,承担水上人命救生、海上消防、海上溢油应急清除、特殊政治军事抢险以及船舶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等任务。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提高,安全形势初步好转。2006年与2000年相比,等级以上运输船舶交通事故减少30.5%,死亡人数减少34.7%。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全国共组织搜救行动10408次,救助人员87921人,船舶8674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救助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随着水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力度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和威胁也随之增加。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极为复杂,水上活动以客货运输为主。2006年,我国外贸进出口额17607亿美元,约为GDP的66%,外贸货物按重量计约90%通过海上运输。2006年全国沿海港口进出港船舶超过1000万艘次,长江口、珠江口日均船舶交通流量都在3000艘次以上。目前,全国有运输船舶和渔船约100万艘,船型多样,技术条件差,船龄普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春运等季节性交通强度大,通航环境复杂,船员整体素质不高。当前,水上交通风险与船舶交通量同步增长,2006年与2000年相比,水上遇险人数增加了2.4倍,遇险船舶数量增加了1.8倍。未来15年,船舶大型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大、交通流量和交通密度将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原油进口量和液体化工品运量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和重大溢油污染的风险。因此,我国将长期面临水上交通安全的巨大压力。
2.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有1984年国家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在船舶监管上还制定有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国际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等专门法规;在船舶管理上制定有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值班规则等规章;在通航管理上制定有船舶交通管理、航道管理、河道管理、航标管理、航行警告通告、船闸管理、船舶避碰等法规、规则;在水上交通事故上制定有事故处理统计及调查程序规定;在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上制定有防止拆船污染、防止
船舶污染海域管理等规定。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300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较强的涉外性。我国先后参加了5项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将其纳入国内有关法规。以国家主席令、国务院文、交通部文等形式颁布规章法令和内部实施细则。
在沿海及主要跨省的开放水域通航河流建立有交通部直属的20個海事局,分别为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长江、黑龙江、深圳、营口、烟台、连云港、厦门、汕头、湛江海事局,负责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有地方海事机构(西藏无海事机构,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无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地除中央水域外的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水上安全监督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统一管理体制。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在渔港区域内还有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全国水上干线和重要港口、水道的公用航标约2000座,内河航标5000多座,建成沿海无线电、差分全球定位系统(RBN/DGPS)20个台站,为进出我国口岸的中外籍船舶提供了可靠的助航保障。但航标配置需进一步规范,视觉航标需要调整与完善,航标器材质量需要优化,航标器材设备的维修能力需要加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有待提高。
内河航道11.9万km通航里程中,1000t级以上和500t级以上航道分别占通航总里程的6.9696和11.5296,水深不足lm的航道高达5096,水运主航道中5396的航道未达到规划通航标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已在沿海和长江下游港口建成交管系统14个,交管中心16个,雷达站43个,覆盖37%沿海主要港口和水域及3096的长江干线水域。但是交管系统的深度功能开发不足,干线水域的覆盖面仍显不足。
水运通信已形成覆盖所有航行水域的全球性通信网络,开放了电报、电话数据移动通信业务,可以利用海
事卫星、中波、短波、甚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实行船岸通信,建成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及18个海岸电台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台。
水上安全监督巡航船艇1300多艘。专业救助打捞船舶170多艘,其中远洋救助拖轮53艘,最大功率达15300kW,2500kW全回转救助拖轮3艘,最大起吊能力2500t起重船6艘,其他辅助船舶100多艘。但是专业救助船舶远不能满足应急搜救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还没有专用救助飞机,也没有安全管理巡航飞机。
3.解决问题的措施
3.1建立完善的责任落实制度
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必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多个相关部门,以及水运企业单位和人员。因此必须在运输生产各环节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达到责权利统一,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一整套责任制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2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范畴,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水上交通安全文化,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水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水运企业也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3.3建立安全生产源头监管机制
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源头监管机制,从水上运输生产过程来看,要及时掌握船舶动态,督促企业船舶及时避风避灾,建立货运船舶(特别是运石运砂船)装卸货源头管理制度。加强对装卸点的监管,禁止超载、超风级营运。
3.4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与安全基础条件、安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条件,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3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08-0144-01
1.我国水上交通现状和形势
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由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搜救应急指挥两大机制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相应职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各级海事机构负责,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行使中央事权水域内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职责。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制由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部)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国家专业救助打捞队伍隶属于交通部,下设北海、东海、南海三个救助局、一个飞行中心和烟台、上海、广州三个打捞局,承担水上人命救生、海上消防、海上溢油应急清除、特殊政治军事抢险以及船舶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等任务。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提高,安全形势初步好转。2006年与2000年相比,等级以上运输船舶交通事故减少30.5%,死亡人数减少34.7%。2001年至2006年期间,全国共组织搜救行动10408次,救助人员87921人,船舶8674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与救助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随着水路运输的快速发展和海洋开发利用力度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和威胁也随之增加。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极为复杂,水上活动以客货运输为主。2006年,我国外贸进出口额17607亿美元,约为GDP的66%,外贸货物按重量计约90%通过海上运输。2006年全国沿海港口进出港船舶超过1000万艘次,长江口、珠江口日均船舶交通流量都在3000艘次以上。目前,全国有运输船舶和渔船约100万艘,船型多样,技术条件差,船龄普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春运等季节性交通强度大,通航环境复杂,船员整体素质不高。当前,水上交通风险与船舶交通量同步增长,2006年与2000年相比,水上遇险人数增加了2.4倍,遇险船舶数量增加了1.8倍。未来15年,船舶大型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大、交通流量和交通密度将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原油进口量和液体化工品运量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和重大溢油污染的风险。因此,我国将长期面临水上交通安全的巨大压力。
2.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有1984年国家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在船舶监管上还制定有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国际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等专门法规;在船舶管理上制定有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件管理、值班规则等规章;在通航管理上制定有船舶交通管理、航道管理、河道管理、航标管理、航行警告通告、船闸管理、船舶避碰等法规、规则;在水上交通事故上制定有事故处理统计及调查程序规定;在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上制定有防止拆船污染、防止
船舶污染海域管理等规定。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300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较强的涉外性。我国先后参加了5项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将其纳入国内有关法规。以国家主席令、国务院文、交通部文等形式颁布规章法令和内部实施细则。
在沿海及主要跨省的开放水域通航河流建立有交通部直属的20個海事局,分别为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长江、黑龙江、深圳、营口、烟台、连云港、厦门、汕头、湛江海事局,负责中央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有地方海事机构(西藏无海事机构,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无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地除中央水域外的其他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水上安全监督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统一管理体制。除海事管理机构外,在渔港区域内还有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全国水上干线和重要港口、水道的公用航标约2000座,内河航标5000多座,建成沿海无线电、差分全球定位系统(RBN/DGPS)20个台站,为进出我国口岸的中外籍船舶提供了可靠的助航保障。但航标配置需进一步规范,视觉航标需要调整与完善,航标器材质量需要优化,航标器材设备的维修能力需要加强,航标应急反应能力有待提高。
内河航道11.9万km通航里程中,1000t级以上和500t级以上航道分别占通航总里程的6.9696和11.5296,水深不足lm的航道高达5096,水运主航道中5396的航道未达到规划通航标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已在沿海和长江下游港口建成交管系统14个,交管中心16个,雷达站43个,覆盖37%沿海主要港口和水域及3096的长江干线水域。但是交管系统的深度功能开发不足,干线水域的覆盖面仍显不足。
水运通信已形成覆盖所有航行水域的全球性通信网络,开放了电报、电话数据移动通信业务,可以利用海
事卫星、中波、短波、甚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实行船岸通信,建成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及18个海岸电台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台。
水上安全监督巡航船艇1300多艘。专业救助打捞船舶170多艘,其中远洋救助拖轮53艘,最大功率达15300kW,2500kW全回转救助拖轮3艘,最大起吊能力2500t起重船6艘,其他辅助船舶100多艘。但是专业救助船舶远不能满足应急搜救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还没有专用救助飞机,也没有安全管理巡航飞机。
3.解决问题的措施
3.1建立完善的责任落实制度
安全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必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多个相关部门,以及水运企业单位和人员。因此必须在运输生产各环节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达到责权利统一,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一整套责任制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2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范畴,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水上交通安全文化,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水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水运企业也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3.3建立安全生产源头监管机制
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源头监管机制,从水上运输生产过程来看,要及时掌握船舶动态,督促企业船舶及时避风避灾,建立货运船舶(特别是运石运砂船)装卸货源头管理制度。加强对装卸点的监管,禁止超载、超风级营运。
3.4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与安全基础条件、安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条件,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