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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赋予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我们自己的义务。当今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不断涌现。为了维护私权利,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要与公权力达成妥协,最终实现双赢。
【关键词】 私权利;公权力;斗争;妥协
一、为权利而斗争
德国学者耶林说,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经过斗争而得到的法赋予我们权利,为我们行使权利给予合法的肯定。我们在获取权利的同时却也时刻面临着失去权利的危险。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①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②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我们不仅是拥有肉体的生命体,而且拥有我们与动物相区别的更高层次—精神层面。我们人类拥有精神的追求和理想,因此我们不仅为了维持生命体而生存,还要更好的生活,而各种权利正是我们更好的生活的重要保证。当保证我们的权利受到威胁和剥夺的时候,为权利而斗争就成了我们的义务。这是耶林的伟大之处,他用他的学说向世人昭示了斗争的意义。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③我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时,侵害到的不仅仅是权利本身,还包括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由法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秩序和法本身。很多情况下,当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会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即使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会比权益本身高出几倍,人们也在所不惜。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实不然。人们在不计成本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值得的。前面我们讲到,人是区别于动物的有尊严和价值观的群体。虽然我们在维护权利时花费的成本要高于权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们却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尊严和价值观,而在有些人看来,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来,尊严和价值观是无价的。这是隐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层的价值。同时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巩固,从而使法的价值得以凸显和体现。这也是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和价值追求之所在。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把所有的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断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④根据洛克的观点,公权力是社会成员通过让渡一部分私权利而形成的,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公权力形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拥有和行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由、民主和人权的思想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关注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人们也不是一味的牺牲个人利益,而是据理力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与公权力发生激烈的冲突。这在某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私权意识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公权力的扩张确实侵害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迁。个别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动用城管、警察等公权力量参与拆迁,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甚至为此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冲突。单从暴力拆迁本身来看,这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社会成员私权利的侵犯。社会成员在让渡私权利,赋予公权力强大力量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私权利得到保护,而公权力却因为过于强大而伤害了私权利,这与社会成员让渡私权利的初衷相违背。社会的发展不能以削弱和牺牲私权利而扩张公权力为代价,这样的模式只能导致公权力的急剧膨胀和私权利的急剧萎缩。社会矛盾因无法排解而爆发,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公权力,当私权利的行使对社会产生危害时,公权力有责任对私权利进行干涉和限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公权力的权威和正当性。我们反对的只是公权力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社会成员正当的私权利的行为。
三、为权利而妥协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观点在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着水土不服的问题。其维护个人权利的方式的代价是高昂的,甚至是不理智的和毁灭性的,会对我们既有的法律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因此,我们在与公权力的交锋中要懂得为了争取权利而妥协。妥协并不是放弃权利,而是以一种和平的方式与公权力达成相对的平衡和默契,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争取我们的私权利,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私权利的角度看,我们以个人为单位的私权利在与公权力交涉过程中,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这促使我们把微小的个体集合起来,达成共识,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妥协,放弃个人部分利益,从而形成能对公权力构成制约的力量。同样这种力量在与公权力交锋过程中也要学会妥协,以和平的方式与公权力进行交涉,既让公权力感到这种力量的强大,以此获得应得的权益,又避免因激烈冲突而带来不必要的流血和损失。从公权力的角度看,迫于私权利的压力,虽然这种压力是和平的正当的,也会使公权力意识到必须妥协,让渡出一部分利益,以此来保护来公权力的稳固和长久性。这样公权力和私权利就达成了一种的妥协,虽然这种妥协是不对称的和不平等的。但双方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和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了双赢的目的。
注 释:
①[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
②[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3.
【关键词】 私权利;公权力;斗争;妥协
一、为权利而斗争
德国学者耶林说,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经过斗争而得到的法赋予我们权利,为我们行使权利给予合法的肯定。我们在获取权利的同时却也时刻面临着失去权利的危险。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①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②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我们不仅是拥有肉体的生命体,而且拥有我们与动物相区别的更高层次—精神层面。我们人类拥有精神的追求和理想,因此我们不仅为了维持生命体而生存,还要更好的生活,而各种权利正是我们更好的生活的重要保证。当保证我们的权利受到威胁和剥夺的时候,为权利而斗争就成了我们的义务。这是耶林的伟大之处,他用他的学说向世人昭示了斗争的意义。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③我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时,侵害到的不仅仅是权利本身,还包括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由法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秩序和法本身。很多情况下,当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会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即使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会比权益本身高出几倍,人们也在所不惜。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似乎是不明智的,其实不然。人们在不计成本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至少从长远来看是非常值得的。前面我们讲到,人是区别于动物的有尊严和价值观的群体。虽然我们在维护权利时花费的成本要高于权利本身的成本,但是我们却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尊严和价值观,而在有些人看来,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看来,尊严和价值观是无价的。这是隐藏在法之后的更深层的价值。同时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秩序本身,使之得到巩固,从而使法的价值得以凸显和体现。这也是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和价值追求之所在。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把所有的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断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④根据洛克的观点,公权力是社会成员通过让渡一部分私权利而形成的,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公权力形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拥有和行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由、民主和人权的思想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关注权利的保护和行使。当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人们也不是一味的牺牲个人利益,而是据理力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与公权力发生激烈的冲突。这在某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私权意识的提高,而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公权力的扩张确实侵害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私权利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其中典型的就是非法暴力拆迁。个别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动用城管、警察等公权力量参与拆迁,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甚至为此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冲突。单从暴力拆迁本身来看,这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社会成员私权利的侵犯。社会成员在让渡私权利,赋予公权力强大力量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私权利得到保护,而公权力却因为过于强大而伤害了私权利,这与社会成员让渡私权利的初衷相违背。社会的发展不能以削弱和牺牲私权利而扩张公权力为代价,这样的模式只能导致公权力的急剧膨胀和私权利的急剧萎缩。社会矛盾因无法排解而爆发,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公权力,当私权利的行使对社会产生危害时,公权力有责任对私权利进行干涉和限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公权力的权威和正当性。我们反对的只是公权力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社会成员正当的私权利的行为。
三、为权利而妥协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观点在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着水土不服的问题。其维护个人权利的方式的代价是高昂的,甚至是不理智的和毁灭性的,会对我们既有的法律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因此,我们在与公权力的交锋中要懂得为了争取权利而妥协。妥协并不是放弃权利,而是以一种和平的方式与公权力达成相对的平衡和默契,以此来最大限度的争取我们的私权利,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私权利的角度看,我们以个人为单位的私权利在与公权力交涉过程中,付出的成本是高昂的。这促使我们把微小的个体集合起来,达成共识,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妥协,放弃个人部分利益,从而形成能对公权力构成制约的力量。同样这种力量在与公权力交锋过程中也要学会妥协,以和平的方式与公权力进行交涉,既让公权力感到这种力量的强大,以此获得应得的权益,又避免因激烈冲突而带来不必要的流血和损失。从公权力的角度看,迫于私权利的压力,虽然这种压力是和平的正当的,也会使公权力意识到必须妥协,让渡出一部分利益,以此来保护来公权力的稳固和长久性。这样公权力和私权利就达成了一种的妥协,虽然这种妥协是不对称的和不平等的。但双方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和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了双赢的目的。
注 释:
①[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
②[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