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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股票、债券无疑占据了我国证券市场中大部分比例。然而,在2008年的大牛市后,我国股票市场就一直处于萎靡状态,同时,随着经济地发展社会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和国外对证券市场问题的不同解决措施,从法律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法;熔断机制
一、光大乌龙指震荡沪指
我国股市从2008年股票大牛市逝去后,就一直处于萎靡状态,在排除一些国际证券市场的干预因素后,回望今年我国证券市场,8月16日发生的一件事情无疑非常吸引人们的眼球,这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816”事件,那么,这一天发生了什么呢?
2013年8月16日,在11点02分的光大证券的一张单子发出之后,证券市场中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且全部集中在上海交易所市场,整个证券市场疯传这是由于其衍生品部门做量化投资的一个套利产品下单失误①,最终成交72.7亿元。然而随后,光大证券的董事会秘书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自营账户上根本没有230亿元,是订单执行系统出问题,没有人想做70亿元的交易,而只想做8000万元。这一解释如果是真,则光大证券不存在恶意账户透支,那就一定是上交所存在系统漏洞,否则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错误下单不可能成交。
光大银行称其交易员每日限货交易额为8000万元,并在交易开始前进行了审核,但这样一来问题便出现了:上午11时02分,先是订单生成系统没有及时收到系统的反馈,于是做出了错误的逻辑判断,自动生成大量交易,同时,订单系统也出现错误,8000万元的限制自动取消了,最终成交72.7亿元,A股突然上窜。于是光大证券又对外声称这是由于其系统存在纰漏,才发生的问题。
于是这一案例又称为“一套10万块钱软件引发的血案”,在随后的深入调查中,了解到光大银行的订单系统软件是向上海一家有限公司购买,报价10万元,然而同款软件在恒生报价为100万元,于是有人说史无前例,中国也终于出现了“乌龙指”事件,然而,这真的是中国市场上的第一次么?二、中国证券市场上此起彼伏的乌龙事件
2007年2月28日,一位南京股民炒出了700倍的收益!该股民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收盘价近0.70元的82万份海尔认沽权证。转眼之间,820元变成了56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这次交易在权证交易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而且交易确实成功了②。
2008年3月13日,渝开发公告,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来函称:2008年3月11日,城投公司在减持公司无限售股过程中,操作人员误将“买入股票”作为“卖出股票”,错误地以16.657元每股成本买入公司股票共计20000股。按照城投公司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以来的最高成交价18.68元每股计算,获得差价收益为40460元③。而此前2007年10月23日,渝开发披露2007年三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但在10月17日,城投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自家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4.89万股,违反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10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等三种情形下不得出售解除限售的股份的规定,然而公司的回复仅仅是以因为城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掌握相关规定为由而进行解释。
2008年9月24日,广电运通公司股东梅州敬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不过,违规操作是因为操作失误,错把“卖出”操作成“买入”而致。但只对该公司造成了人民币23770.8元损失,且事后向广大投资者道歉,这个一乌龙指事件便又无疾而终。
对于此次的“816”事件的处理,证监会认定光大银行的事件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了证券公司内控监管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光大在告知公众之前反手做空获利8700万元,证监会最后对其处以罚单5.23亿元。另外,当天有45万投资者进行交易,其中1600多户为机构投资者,初步估计光大证券将面临高达27个亿的民事赔偿。然而,这一社会问题所引发的其他问题,一些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以后工作内容和计划的改变,却不了了之。
看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这些发人深省的问题之后,也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我们对待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态度是否有提升的空间?那么,处在证券市场顶端的其他发达国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三、别国证券市场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证券接到客户的委托,要求以61万日元的价格卖出1股股票,然而该交易员却操作失误,最后以1日元卖出了61万股,损失了270亿日元,近18亿人民币。
随后日本金融服务厅12月14日向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出业务整改令,要求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月31日前提出整改方案,12月20日,东京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引咎辞职。同时,交易所会同交易系统的开发商富士通公司对技术系统的各个环节全面进行检查和评估。12月14日日本瑞穗证券公司成立了一个主要由外部法官、律师、审计师及学者等担任核心成员的特备委员会,对此次事件产生的原因展开调查并提出相关建议。
2010年5月6日下午,美国美股一名交易员在卖出股票时将million打成了billion,使得1600万美元变成了160亿美元,预示股民开始大体抛售,道琼斯指数剧降闪电暴跌,这件事也被称为美国股票市场上的911。
为此美国制定了熔断机制,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简单来讲,就是在这种非正常交易出现后,市场可以暂时休息查明原因后再接着继续交易。在以后的18年中,美国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股灾。四、法律视角下中国证券市场问题解决措施
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出现后,上交所呼吁T+0制度赶快出台,这样上午买入的认股权证下午即可卖出,其声称这种制度的出台会保护投资者,然而它却忘了,当年正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才将T+0制度改为了T+1制度,由此可见这样单纯改变股票的交易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或弥补证券市场上的问题,如果想要真正的为光大股民谋福利,要有更严格且合理的法律法规出台才能真正的做到“药到病除”。(一)空白立法需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其颁布时间较早,且修订时间也与现在间隔甚远,相比于其他国家的《证券法》来讲,不免有些“过时”。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地今天,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而作为敏感性最强的证券市场,将立法于现实状况统一,无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虚假申报操纵等问题有相关规定,然而却并不细致,《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一来,责任承担并没有细化,这使得社会问题引发之后,一些应同样负有义务的监管机构摆脱了应有的责任,而置身事外,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政策法规需同步
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中往往会出现大户与散户的区别对待,因为大户的资金庞大,所以收益与损失相对来讲容易计算,再通过企业本身的一些社会关系,往往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相关赔偿,然而,由于散户资金量小,数量庞大,在其权益遭受损失之时,往往无法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在证券交易所对散户与大户的一些态度和处理问题的解决机制上也可见一斑,政策法规将散户与大户统一规格,也是不容忽视的工作内容。(三)别国经验需借鉴
在介绍日本瑞穗证券案例时也提到,社会问题引发后,日本并不是只单纯的追究瑞穗证券公司的责任,而是使同样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也承担了应有的责任,这样一来,使得整个证券市场,从上市公司到监管机构,从受损股民,到获利企业都得到了教训,从而肃清了这个证券市场的秩序。
而我国在处理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时,只是单纯的惩戒了引起案发的始作俑者,而并没有明确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这对未来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没有一个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会使一些投机者心生侥幸心理。(四)监管执行需彻底
在我国,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并不是首发,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类似问题时,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积极采取相关举措,而使得损失并不惨重的案例被忽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样不利于以后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将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必然呈迅猛之势,然而,在遇到小问题时去忽略,而不是从事发根源中找原因,才会在将来酝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所谓“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只有积极的对待每一次错误,把问题的关键找到,在源头上控制,才能够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朝着更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也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得益。
注释:
①徐国允.还原光大证券8·16史上最大乌龙指[N].网易调查,2013-8-16(1).
②钟晓敏 王海燕.海尔认沽权证市价委托成就1天700倍神话[N].上海证券报,2007-3-1(4).
③张良,彭友.渝开发大股东再爆“乌龙指”[N].上海证券报,2008-3-13(4).参考文献:
[1]徐国允.还原光大证券8·16史上最大乌龙指[N].网易调查,2013-8-16(1).
[2]钟晓敏 王海燕.海尔认沽权证市价委托成就1天700倍神话[N].上海证券报,2007-3-1(4).
[3]张良,彭友.渝开发大股东再爆“乌龙指”[N].上海证券报,2008-3-13(4).
[4]李文艺.广电运通:股东出“乌龙指”赔钱又道歉[N].每日经济新闻,2008-9-25(4).
[5]宋晓东 陈加赞.日本瑞穗证券公司错误交易指令事件分析[J].第一财经,2006(4).
[6]王博.沪指巨幅震荡跌0.65% 光大证券乌龙指搅乱大盘[N].新浪财经,2013-8-16(4).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法;熔断机制
一、光大乌龙指震荡沪指
我国股市从2008年股票大牛市逝去后,就一直处于萎靡状态,在排除一些国际证券市场的干预因素后,回望今年我国证券市场,8月16日发生的一件事情无疑非常吸引人们的眼球,这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816”事件,那么,这一天发生了什么呢?
2013年8月16日,在11点02分的光大证券的一张单子发出之后,证券市场中71只股票瞬间触及涨停,且全部集中在上海交易所市场,整个证券市场疯传这是由于其衍生品部门做量化投资的一个套利产品下单失误①,最终成交72.7亿元。然而随后,光大证券的董事会秘书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自营账户上根本没有230亿元,是订单执行系统出问题,没有人想做70亿元的交易,而只想做8000万元。这一解释如果是真,则光大证券不存在恶意账户透支,那就一定是上交所存在系统漏洞,否则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错误下单不可能成交。
光大银行称其交易员每日限货交易额为8000万元,并在交易开始前进行了审核,但这样一来问题便出现了:上午11时02分,先是订单生成系统没有及时收到系统的反馈,于是做出了错误的逻辑判断,自动生成大量交易,同时,订单系统也出现错误,8000万元的限制自动取消了,最终成交72.7亿元,A股突然上窜。于是光大证券又对外声称这是由于其系统存在纰漏,才发生的问题。
于是这一案例又称为“一套10万块钱软件引发的血案”,在随后的深入调查中,了解到光大银行的订单系统软件是向上海一家有限公司购买,报价10万元,然而同款软件在恒生报价为100万元,于是有人说史无前例,中国也终于出现了“乌龙指”事件,然而,这真的是中国市场上的第一次么?二、中国证券市场上此起彼伏的乌龙事件
2007年2月28日,一位南京股民炒出了700倍的收益!该股民以1厘钱的价格,买到收盘价近0.70元的82万份海尔认沽权证。转眼之间,820元变成了56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这次交易在权证交易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而且交易确实成功了②。
2008年3月13日,渝开发公告,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来函称:2008年3月11日,城投公司在减持公司无限售股过程中,操作人员误将“买入股票”作为“卖出股票”,错误地以16.657元每股成本买入公司股票共计20000股。按照城投公司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以来的最高成交价18.68元每股计算,获得差价收益为40460元③。而此前2007年10月23日,渝开发披露2007年三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但在10月17日,城投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自家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4.89万股,违反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10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5日内等三种情形下不得出售解除限售的股份的规定,然而公司的回复仅仅是以因为城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未及时掌握相关规定为由而进行解释。
2008年9月24日,广电运通公司股东梅州敬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不过,违规操作是因为操作失误,错把“卖出”操作成“买入”而致。但只对该公司造成了人民币23770.8元损失,且事后向广大投资者道歉,这个一乌龙指事件便又无疾而终。
对于此次的“816”事件的处理,证监会认定光大银行的事件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了证券公司内控监管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光大在告知公众之前反手做空获利8700万元,证监会最后对其处以罚单5.23亿元。另外,当天有45万投资者进行交易,其中1600多户为机构投资者,初步估计光大证券将面临高达27个亿的民事赔偿。然而,这一社会问题所引发的其他问题,一些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以后工作内容和计划的改变,却不了了之。
看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这些发人深省的问题之后,也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我们对待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态度是否有提升的空间?那么,处在证券市场顶端的其他发达国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三、别国证券市场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2005年12月8日,日本瑞穗证券接到客户的委托,要求以61万日元的价格卖出1股股票,然而该交易员却操作失误,最后以1日元卖出了61万股,损失了270亿日元,近18亿人民币。
随后日本金融服务厅12月14日向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出业务整改令,要求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月31日前提出整改方案,12月20日,东京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引咎辞职。同时,交易所会同交易系统的开发商富士通公司对技术系统的各个环节全面进行检查和评估。12月14日日本瑞穗证券公司成立了一个主要由外部法官、律师、审计师及学者等担任核心成员的特备委员会,对此次事件产生的原因展开调查并提出相关建议。
2010年5月6日下午,美国美股一名交易员在卖出股票时将million打成了billion,使得1600万美元变成了160亿美元,预示股民开始大体抛售,道琼斯指数剧降闪电暴跌,这件事也被称为美国股票市场上的911。
为此美国制定了熔断机制,指对某一合约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时间内只能在这一价格范围内交易的机制。简单来讲,就是在这种非正常交易出现后,市场可以暂时休息查明原因后再接着继续交易。在以后的18年中,美国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股灾。四、法律视角下中国证券市场问题解决措施
在光大乌龙指事件出现后,上交所呼吁T+0制度赶快出台,这样上午买入的认股权证下午即可卖出,其声称这种制度的出台会保护投资者,然而它却忘了,当年正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才将T+0制度改为了T+1制度,由此可见这样单纯改变股票的交易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或弥补证券市场上的问题,如果想要真正的为光大股民谋福利,要有更严格且合理的法律法规出台才能真正的做到“药到病除”。(一)空白立法需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其颁布时间较早,且修订时间也与现在间隔甚远,相比于其他国家的《证券法》来讲,不免有些“过时”。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地今天,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而作为敏感性最强的证券市场,将立法于现实状况统一,无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虚假申报操纵等问题有相关规定,然而却并不细致,《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一来,责任承担并没有细化,这使得社会问题引发之后,一些应同样负有义务的监管机构摆脱了应有的责任,而置身事外,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也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政策法规需同步
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中往往会出现大户与散户的区别对待,因为大户的资金庞大,所以收益与损失相对来讲容易计算,再通过企业本身的一些社会关系,往往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能够及时合理地得到相关赔偿,然而,由于散户资金量小,数量庞大,在其权益遭受损失之时,往往无法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在证券交易所对散户与大户的一些态度和处理问题的解决机制上也可见一斑,政策法规将散户与大户统一规格,也是不容忽视的工作内容。(三)别国经验需借鉴
在介绍日本瑞穗证券案例时也提到,社会问题引发后,日本并不是只单纯的追究瑞穗证券公司的责任,而是使同样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也承担了应有的责任,这样一来,使得整个证券市场,从上市公司到监管机构,从受损股民,到获利企业都得到了教训,从而肃清了这个证券市场的秩序。
而我国在处理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时,只是单纯的惩戒了引起案发的始作俑者,而并没有明确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这对未来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没有一个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会使一些投机者心生侥幸心理。(四)监管执行需彻底
在我国,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并不是首发,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类似问题时,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积极采取相关举措,而使得损失并不惨重的案例被忽视,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样不利于以后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将来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必然呈迅猛之势,然而,在遇到小问题时去忽略,而不是从事发根源中找原因,才会在将来酝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所谓“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只有积极的对待每一次错误,把问题的关键找到,在源头上控制,才能够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朝着更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也才能真正使我国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得益。
注释:
①徐国允.还原光大证券8·16史上最大乌龙指[N].网易调查,2013-8-16(1).
②钟晓敏 王海燕.海尔认沽权证市价委托成就1天700倍神话[N].上海证券报,2007-3-1(4).
③张良,彭友.渝开发大股东再爆“乌龙指”[N].上海证券报,2008-3-13(4).参考文献:
[1]徐国允.还原光大证券8·16史上最大乌龙指[N].网易调查,2013-8-16(1).
[2]钟晓敏 王海燕.海尔认沽权证市价委托成就1天700倍神话[N].上海证券报,2007-3-1(4).
[3]张良,彭友.渝开发大股东再爆“乌龙指”[N].上海证券报,2008-3-13(4).
[4]李文艺.广电运通:股东出“乌龙指”赔钱又道歉[N].每日经济新闻,2008-9-25(4).
[5]宋晓东 陈加赞.日本瑞穗证券公司错误交易指令事件分析[J].第一财经,2006(4).
[6]王博.沪指巨幅震荡跌0.65% 光大证券乌龙指搅乱大盘[N].新浪财经,2013-8-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