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移动互联网持续发展以及4G、5G等新技术的成熟运用,推动了自媒体迅速发展,同时也拓展了网络舆情发展空间,网络舆情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自媒体网络舆情呈现出即时性、隐匿性、直接性、互动性、丰富性和非理性等特点,应借鉴国外网络舆情治理的有益经验和方法,从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优化自律机制等方面着手,不断提升自媒体时代政府网络舆情治理能力和水平。
關键词:自媒体;网络舆情;治理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2.017
[中图分类号]D630;C912.63;G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2-0091-05
自媒体就是普通大众在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故事、新闻的途径。与传统媒体比较而言,自媒体在用户交互、交流及用户在信息收集、加工、扩散传播等层面拥有更广的自主空间和更大的能动性。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事,可以即时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等移动客户端,迅速地进行网络传播。自媒体拓宽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平台,能及时反映社情民意、表达群众心声,同时在舆论监督、加快民主进程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在自媒体环境里,人人都可以是舆情事件的采编者和发布人,个个都有舆情事件的发声渠道和发布平台。
截至2020 年 6月,我国网民规模、手机网民规模、短视频用户规模、搜索引擎用户规模分别为9.4亿、9.32亿、8.18亿、7.66亿,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59万款,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使用率分别为85.0%、41.6%、40.4%[1]。随着我国网民规模、手机网民规模、短视频用户规模和搜索引擎用户规模的快速增长,自媒体传播的即时性和呈现形式的生动性等优势凸显,其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价值越来越被认可,使得舆论的生成方式、扩散传播途径、影响范围有了新变化。为此,进一步研究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特点及治理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主要特点
在自媒体时代,广大网民可以通过阅读新闻、互动论坛跟贴、朋友圈互动、发博文、录短视频等方式,就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网络舆情。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呈现出即时性、隐匿性、直接性、互动性、丰富性和非理性等特点。
(一)即时性
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严格采编、校对、审核、排版、印刷或者录制、剪辑、审核、播出等复杂的制作过程,只需要借助移动终端设备,通过便捷的采编、发送或复制、转发即可,这不仅缩短了信息的发布时长,还简化了发布流程,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信息传播可以不受出版周期、传播时段等限制,任何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可以即时查看自己关注的舆情事件,还可以即时地接收舆情信息和实时分享自己对舆情事件的看法,从而与其他受众形成即时互动。这不仅催化舆情形成,还加速舆情的传播时效和扩大舆情的影响广度。可见,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无论是舆情事件的信息采编还是传播过程,都具有鲜明的即时性。
(二)隐匿性
网络世界具有虚拟属性。在网络空间中,网民的真实身份容易被隐藏,网民所受到的有关约束会更加宽松,网民可以在自媒体隐匿性的掩护下,“大胆”展示自己的观点。自媒体存在的现实基础是虚拟网络,自媒体的操作者也即网民,能更加有效地隐藏姓名、籍贯、样貌等身份信息,使得网络具有更大的隐匿性。当然,绝对的隐匿性不存在,只是反映了辨别的难易程度而已[2]。
(三)直接性
舆情事件从现实中转移到开放的互联网空间中传播,极大地拓展了舆情事件传播空间。自媒体时代,网民依据自身价值取向,通过各种自媒体平台,直接参与对舆情事件评论,由此交流观点、表达看法。此外,由于网络舆情主体具有隐匿性,使得网民能够更加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一定程度上讲,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可更加直接地反映相关事件的焦点,更加直接地体现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在传递观念、表达诉求上具有强烈的直接性。
(四)互动性
在自媒体平台上,网民可以进行跨越时空、性别、年龄以及专业的互动交流。这与传统纸质媒体时代有很大不同,纸媒时代的信息采集、制作和传播,基本上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属于单向传播,缺乏信息交流互动。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在传播中的交流与互动变得更加便捷,信息接收者的角色同时也发生了转变——他们同时也可以是信息发布者。这种信息接收者和发布者的身份转化在复制、粘贴、转发之间得以快速、轻松地实现。由此可见,在自媒体时代,网民获取信息更具主动性。一方面,网民可以利用搜索引擎、自媒体平台、移动客服端等先进技术去主动检索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网民在主动搜索事件信息后,对事件更加了解,再到网上发表观点,相互交流,展开更深层次的互动探讨。因此,网络舆情更具互动性。
(五)丰富性
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舆情具有丰富性的特点,不仅体现在网络舆情主体范围和传播形态上,还体现在网络舆情表达内容和网络舆情数量上。比如,自媒体时代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各种网络舆情制造者以及传播者,可能分散在全球各个角落,已经超越了时空限制。同时,网络世界也隐藏了每个网民的真实信息,包括他们的性别、民族、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等。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呈现形式多样,传播形态更灵活,可以通过简短的文字、现场的图片、录制的音频、拍摄的视频等形态来发出他们想要发出的“声音”,使得舆情信息更加生动、形象、丰富和多元。
(六)非理性
在自媒体时代,网民往往扮演着记者的角色,但客观上缺乏记者职业素养。大多数网民只是将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点滴或片段的内容,发布到相关自媒体平台上,而围观者和评论者也不是完全站在中立的、客观的、理性的立场上去认识有关事件。所以,自媒体时代下,无论是网络舆情的生成、发展还是爆发、消亡,往往掺杂着许多网民的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容易断章取义,造成误解,使得事件往往偏离本身的真实性。 此外,在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传播更具互动性和丰富性,不仅有文字和图片形式,还可能配有音频或视频,在听觉、视觉冲击下,部分网民不再关心事件本身,而仅凭感性认识开始大量地转发与评论,网络情绪相互“感染”,体现出非理性特点。
二、其他国家治理网络舆情的主要做法
如何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治理,是世界性问题。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一)立法
通过立法加强网络舆情治理,是世界各国开展网络舆情治理比较有效的做法。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网络行为主体的言行,进而实现网络舆情有效治理。
美国是目前对网络信息管理出台法律最多的国家。美国在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起步较早,体系较为完善,先后出台了百余部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此外,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已经审理完结的典型网络案件,也是它们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共同构筑起美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支撑体系。美国还十分注重通过立法保护特殊人群的网络环境,比如通过《儿童在线保护法》等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
德国依靠1997年出台的综合性法律——《多元媒体法》,加强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关责任的严格规范,并通过成立专门机构,使其拥有了所谓的“电子保安”“网络警察”。德国也重视对未成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保护,通过严格控制制作和传播对儿童有害的言论,为儿童提供安全网络环境。此外,德国对利用网络谣言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公共秩序的网民予以严惩,以此使网民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重视互联网立法的国家还有新加坡、韩国、日本等,这些国家除了在民法、刑法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基础条款,还出台了不少专项法律,如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煽动法、广播法等,这些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
以行政的方式治理网络舆情,是一种由政府部门起主导作用的管理手段,多见于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网络行政治理,即通过政府干预对不良网络舆情进行疏通和治堵,具体行政手段包括信息过滤与封堵政策、网络实名制、内容分级制、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政府指导、税收政策等六种手段[3]。
采取信息过滤与封堵作为基础措施,主要是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搜索引擎等工具,通过设置关键词、敏感词的方式,对即时网络舆情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过滤和拦截,从而阻断网络谣言、煽动性言论的传播。
网络实名制通过要求网民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掌握网民的真实社会信息,进而从心理和道德上对网民产生约束力和威慑力,以更好地规范网络言行,便于更好地治理网络舆情。2005年,韩国因一起舆情事件引发反思,进而提出网络实名制,并通过发布相关专门法律,使网络实名制的正式推行有据可依。
内容分级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网络舆情治理的行政手段。实行这一手段,离不开技术产品的支撑,主要做法是政府利用网络信息分级的基础检索方法对各种网络资源进行级别划分,然后再进行管理。
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是一种充分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发挥大众力量进行网络管理的模式。实践中,较为成功的国家以法国为代表,其典型做法是社会各界协调治理。这也说明,自媒体时代的大众既是网络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可以在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中发挥共建、共享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查处准确率,有利于网络舆情治理。
政府指导和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网民群体的一种保护方式。政府指导是通过整理印发指导性的文件、手册,并建立规范性的网址分类建议,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及等方式来培训家长及监护人了解如何让未成年人成功规避那些不实和不良信息。税收政策是通过对发布信息的主体征税,避免未成年人浏览不良信息的手段[3]。
(三)自律
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纷繁复杂、变幻莫测,对其治理不能完全依靠立法和行政等硬性约束手段,要大力倡导通过“少干预,重自律”的软性管制来引导和治理网络舆情。美国、英国和加拿大是强调以自律为主要方式治理网络舆情的典型国家。
美国的网络无论是技术还是规模,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治理网络舆情的主要做法是采取最低限度的干涉,提倡自律。一是通过加大宣传、加强教育等鼓励性措施,重塑网络主体的价值观,从而采取自律的网络行为。二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规范网络舆情表达方式与传播行为。行业协会是一种中介组织,起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曾提出“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也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戒”[4]。此外,美国还通过技术搭建自律机制,通过法律来辅助自律,通过民间组织建立相应的自律模式等方式强化网络舆情自律。
英国特别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网络舆情治理。1996年,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在英国出现,这一自發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属半官方性质,被称为“网络警察”。IWF拥有自己的基准行业规则——《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检举揭发和承担责任),发挥着监督整个网络的安全运行以及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管理的作用。
加拿大政府在网络舆情信息上,大力实施分类管理,将信息分为以法律为依据的和以大众的道德准则为标准的两大类。此外,加拿大还注重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进行道德宣传和普及基本网络安全知识等倡导用户和行业自律。
(四)其他方式
除上述立法、行政、自律等主要的网络舆情治理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升级网络舆情监控技术、注重媒介教育培训、开展社会舆论公关、强化司法保障等方式加强网络舆情治理。
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亚洲其他的发达国家,它们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探索与创新、措施与办法、成效与经验,对我国的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治理都具有借鉴意义。当然,各国文化、历史、政治等方面国情不同,在借鉴他国经验的时候要注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吸收有益经验,并大胆创新探索,提高网络舆情有效治理水平。 三、新媒体时代我国加强网络舆情治理的着力点
新时代我国网络舆情治理,可在学习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一)加强立法,依法治理网络舆情
受个体主导的影响,加之互联网的开放性,自媒体所发布的大多数信息都缺乏严格审核、把关,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谣言或者不实传播,很难溯源。道德和社会责任对网民也会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效果不一。通过强化自媒体方面立法,规范网民言论和行为,是加强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立法,依法治理网络舆情。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处罚都作了相关规定,应加强对现有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同时加强相关条例办法宣传,让网民明白自身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多层次立法体系,突出法律权威属性。目前,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管理法规,大多出自各行政部门,存在多部门立法、多头管理的情况。因此,应紧跟发展趋势,删除过时的,合并重复的,修正矛盾的,补充必要的,不断梳理完善自媒体方面的立法,使之形成更加完备的体系,以此强化法律的精确度和适用性。比如,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和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公布,填补了网络舆情治理中有关数据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空白,为网络舆情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和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完善制度机制,利用行政手段治理网络舆情
一是进一步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舆情研判、舆情预警、舆情管控机制。互联网具有海量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治理网络舆情,首先要在事件发生之前对海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汇集、监测和筛选。在事件发生之前充分掌控信息的实时变化,做到防微杜渐,则可能迅速将网络舆情事件产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因此,要做到早有准备,合理引导网络舆情。二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信息传播时效,减少以政府为传播对象的谣言。为此,要经营好官方网站,充分发挥政务平台作用,重视政务平台信息的及时发布与更新。三是加强监管。对重点网站、重要门户、重心平台以及可能发生风险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各门户网站和网络平台是网络舆情的产生地和传播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分门别类,持续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门户网站和网络平台等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有损社会稳定的言论。公安、网信、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通过成立专门协作办公室加强协同治理,同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智库联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
(三)优化自律机制,激发网络舆情治理的自觉性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网民自律意识和责任感。注重在互联网宣传“健康网络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以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可依托社区、学校等机构,创新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以鲜活的个案让网民认识到自身在网络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提高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强化道德约束的辅助功能。道德是人类文明得以维系、社会进步得以持续的核心要素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是社会生活在时空上的延展,归根结底,网络也是人类生活的活動空间。因此,在网络空间里的人类活动也要以道德为准绳。三是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网络舆情需要引导和治理,究其原因是因为网络舆情主体和行业组织缺乏自律意识和自律精神。因此,网络舆情治理需要网络舆情主体和行业组织增强自律意识和自律精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文)[R/OL].(2020-09-29)[2021-02-15].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
1602939918747816.htm.
[2]马映红.关于网络舆情基本特点的思考[J].学理论,2010(18).
[3]杨一,等.国外网络舆情管理与引导的主要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16(7).
[4]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
[EB/OL].(2011-06-14)[2020-02-05].http://blog.sina.
com.cn/s/blog_62f066290100vpht.html.
责任编辑:杨绪强
關键词:自媒体;网络舆情;治理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2.017
[中图分类号]D630;C912.63;G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2-0091-05
自媒体就是普通大众在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故事、新闻的途径。与传统媒体比较而言,自媒体在用户交互、交流及用户在信息收集、加工、扩散传播等层面拥有更广的自主空间和更大的能动性。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事,可以即时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等移动客户端,迅速地进行网络传播。自媒体拓宽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平台,能及时反映社情民意、表达群众心声,同时在舆论监督、加快民主进程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在自媒体环境里,人人都可以是舆情事件的采编者和发布人,个个都有舆情事件的发声渠道和发布平台。
截至2020 年 6月,我国网民规模、手机网民规模、短视频用户规模、搜索引擎用户规模分别为9.4亿、9.32亿、8.18亿、7.66亿,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59万款,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使用率分别为85.0%、41.6%、40.4%[1]。随着我国网民规模、手机网民规模、短视频用户规模和搜索引擎用户规模的快速增长,自媒体传播的即时性和呈现形式的生动性等优势凸显,其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价值越来越被认可,使得舆论的生成方式、扩散传播途径、影响范围有了新变化。为此,进一步研究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特点及治理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主要特点
在自媒体时代,广大网民可以通过阅读新闻、互动论坛跟贴、朋友圈互动、发博文、录短视频等方式,就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网络舆情。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呈现出即时性、隐匿性、直接性、互动性、丰富性和非理性等特点。
(一)即时性
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严格采编、校对、审核、排版、印刷或者录制、剪辑、审核、播出等复杂的制作过程,只需要借助移动终端设备,通过便捷的采编、发送或复制、转发即可,这不仅缩短了信息的发布时长,还简化了发布流程,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信息传播可以不受出版周期、传播时段等限制,任何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可以即时查看自己关注的舆情事件,还可以即时地接收舆情信息和实时分享自己对舆情事件的看法,从而与其他受众形成即时互动。这不仅催化舆情形成,还加速舆情的传播时效和扩大舆情的影响广度。可见,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无论是舆情事件的信息采编还是传播过程,都具有鲜明的即时性。
(二)隐匿性
网络世界具有虚拟属性。在网络空间中,网民的真实身份容易被隐藏,网民所受到的有关约束会更加宽松,网民可以在自媒体隐匿性的掩护下,“大胆”展示自己的观点。自媒体存在的现实基础是虚拟网络,自媒体的操作者也即网民,能更加有效地隐藏姓名、籍贯、样貌等身份信息,使得网络具有更大的隐匿性。当然,绝对的隐匿性不存在,只是反映了辨别的难易程度而已[2]。
(三)直接性
舆情事件从现实中转移到开放的互联网空间中传播,极大地拓展了舆情事件传播空间。自媒体时代,网民依据自身价值取向,通过各种自媒体平台,直接参与对舆情事件评论,由此交流观点、表达看法。此外,由于网络舆情主体具有隐匿性,使得网民能够更加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观点。一定程度上讲,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可更加直接地反映相关事件的焦点,更加直接地体现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念,在传递观念、表达诉求上具有强烈的直接性。
(四)互动性
在自媒体平台上,网民可以进行跨越时空、性别、年龄以及专业的互动交流。这与传统纸质媒体时代有很大不同,纸媒时代的信息采集、制作和传播,基本上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属于单向传播,缺乏信息交流互动。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在传播中的交流与互动变得更加便捷,信息接收者的角色同时也发生了转变——他们同时也可以是信息发布者。这种信息接收者和发布者的身份转化在复制、粘贴、转发之间得以快速、轻松地实现。由此可见,在自媒体时代,网民获取信息更具主动性。一方面,网民可以利用搜索引擎、自媒体平台、移动客服端等先进技术去主动检索相关信息。另一方面,网民在主动搜索事件信息后,对事件更加了解,再到网上发表观点,相互交流,展开更深层次的互动探讨。因此,网络舆情更具互动性。
(五)丰富性
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舆情具有丰富性的特点,不仅体现在网络舆情主体范围和传播形态上,还体现在网络舆情表达内容和网络舆情数量上。比如,自媒体时代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各种网络舆情制造者以及传播者,可能分散在全球各个角落,已经超越了时空限制。同时,网络世界也隐藏了每个网民的真实信息,包括他们的性别、民族、职业、年龄、受教育程度等。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呈现形式多样,传播形态更灵活,可以通过简短的文字、现场的图片、录制的音频、拍摄的视频等形态来发出他们想要发出的“声音”,使得舆情信息更加生动、形象、丰富和多元。
(六)非理性
在自媒体时代,网民往往扮演着记者的角色,但客观上缺乏记者职业素养。大多数网民只是将自己看到的或听到的点滴或片段的内容,发布到相关自媒体平台上,而围观者和评论者也不是完全站在中立的、客观的、理性的立场上去认识有关事件。所以,自媒体时代下,无论是网络舆情的生成、发展还是爆发、消亡,往往掺杂着许多网民的个人情感和主观色彩,容易断章取义,造成误解,使得事件往往偏离本身的真实性。 此外,在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传播更具互动性和丰富性,不仅有文字和图片形式,还可能配有音频或视频,在听觉、视觉冲击下,部分网民不再关心事件本身,而仅凭感性认识开始大量地转发与评论,网络情绪相互“感染”,体现出非理性特点。
二、其他国家治理网络舆情的主要做法
如何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治理,是世界性问题。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方式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一)立法
通过立法加强网络舆情治理,是世界各国开展网络舆情治理比较有效的做法。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网络行为主体的言行,进而实现网络舆情有效治理。
美国是目前对网络信息管理出台法律最多的国家。美国在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起步较早,体系较为完善,先后出台了百余部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此外,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已经审理完结的典型网络案件,也是它们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共同构筑起美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支撑体系。美国还十分注重通过立法保护特殊人群的网络环境,比如通过《儿童在线保护法》等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
德国依靠1997年出台的综合性法律——《多元媒体法》,加强了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关责任的严格规范,并通过成立专门机构,使其拥有了所谓的“电子保安”“网络警察”。德国也重视对未成年儿童等特殊人群的保护,通过严格控制制作和传播对儿童有害的言论,为儿童提供安全网络环境。此外,德国对利用网络谣言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公共秩序的网民予以严惩,以此使网民意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重视互联网立法的国家还有新加坡、韩国、日本等,这些国家除了在民法、刑法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基础条款,还出台了不少专项法律,如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煽动法、广播法等,这些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
以行政的方式治理网络舆情,是一种由政府部门起主导作用的管理手段,多见于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网络行政治理,即通过政府干预对不良网络舆情进行疏通和治堵,具体行政手段包括信息过滤与封堵政策、网络实名制、内容分级制、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政府指导、税收政策等六种手段[3]。
采取信息过滤与封堵作为基础措施,主要是政府利用人工智能、搜索引擎等工具,通过设置关键词、敏感词的方式,对即时网络舆情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过滤和拦截,从而阻断网络谣言、煽动性言论的传播。
网络实名制通过要求网民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掌握网民的真实社会信息,进而从心理和道德上对网民产生约束力和威慑力,以更好地规范网络言行,便于更好地治理网络舆情。2005年,韩国因一起舆情事件引发反思,进而提出网络实名制,并通过发布相关专门法律,使网络实名制的正式推行有据可依。
内容分级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网络舆情治理的行政手段。实行这一手段,离不开技术产品的支撑,主要做法是政府利用网络信息分级的基础检索方法对各种网络资源进行级别划分,然后再进行管理。
社会监督和举报机制,是一种充分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发挥大众力量进行网络管理的模式。实践中,较为成功的国家以法国为代表,其典型做法是社会各界协调治理。这也说明,自媒体时代的大众既是网络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可以在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中发挥共建、共享的作用,有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查处准确率,有利于网络舆情治理。
政府指导和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网民群体的一种保护方式。政府指导是通过整理印发指导性的文件、手册,并建立规范性的网址分类建议,借助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普及等方式来培训家长及监护人了解如何让未成年人成功规避那些不实和不良信息。税收政策是通过对发布信息的主体征税,避免未成年人浏览不良信息的手段[3]。
(三)自律
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纷繁复杂、变幻莫测,对其治理不能完全依靠立法和行政等硬性约束手段,要大力倡导通过“少干预,重自律”的软性管制来引导和治理网络舆情。美国、英国和加拿大是强调以自律为主要方式治理网络舆情的典型国家。
美国的网络无论是技术还是规模,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治理网络舆情的主要做法是采取最低限度的干涉,提倡自律。一是通过加大宣传、加强教育等鼓励性措施,重塑网络主体的价值观,从而采取自律的网络行为。二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来规范网络舆情表达方式与传播行为。行业协会是一种中介组织,起沟通桥梁和纽带作用,如美国计算机协会曾提出“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也制定了“计算机伦理十戒”[4]。此外,美国还通过技术搭建自律机制,通过法律来辅助自律,通过民间组织建立相应的自律模式等方式强化网络舆情自律。
英国特别重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网络舆情治理。1996年,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在英国出现,这一自發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属半官方性质,被称为“网络警察”。IWF拥有自己的基准行业规则——《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检举揭发和承担责任),发挥着监督整个网络的安全运行以及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管理的作用。
加拿大政府在网络舆情信息上,大力实施分类管理,将信息分为以法律为依据的和以大众的道德准则为标准的两大类。此外,加拿大还注重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进行道德宣传和普及基本网络安全知识等倡导用户和行业自律。
(四)其他方式
除上述立法、行政、自律等主要的网络舆情治理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升级网络舆情监控技术、注重媒介教育培训、开展社会舆论公关、强化司法保障等方式加强网络舆情治理。
不管是西方国家还是亚洲其他的发达国家,它们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探索与创新、措施与办法、成效与经验,对我国的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治理都具有借鉴意义。当然,各国文化、历史、政治等方面国情不同,在借鉴他国经验的时候要注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吸收有益经验,并大胆创新探索,提高网络舆情有效治理水平。 三、新媒体时代我国加强网络舆情治理的着力点
新时代我国网络舆情治理,可在学习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一)加强立法,依法治理网络舆情
受个体主导的影响,加之互联网的开放性,自媒体所发布的大多数信息都缺乏严格审核、把关,一旦出现大规模的谣言或者不实传播,很难溯源。道德和社会责任对网民也会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效果不一。通过强化自媒体方面立法,规范网民言论和行为,是加强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立法,依法治理网络舆情。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处罚都作了相关规定,应加强对现有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同时加强相关条例办法宣传,让网民明白自身权利和义务。二是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多层次立法体系,突出法律权威属性。目前,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管理法规,大多出自各行政部门,存在多部门立法、多头管理的情况。因此,应紧跟发展趋势,删除过时的,合并重复的,修正矛盾的,补充必要的,不断梳理完善自媒体方面的立法,使之形成更加完备的体系,以此强化法律的精确度和适用性。比如,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和202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公布,填补了网络舆情治理中有关数据安全领域的政策和法律空白,为网络舆情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和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完善制度机制,利用行政手段治理网络舆情
一是进一步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舆情研判、舆情预警、舆情管控机制。互联网具有海量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治理网络舆情,首先要在事件发生之前对海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汇集、监测和筛选。在事件发生之前充分掌控信息的实时变化,做到防微杜渐,则可能迅速将网络舆情事件产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因此,要做到早有准备,合理引导网络舆情。二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信息传播时效,减少以政府为传播对象的谣言。为此,要经营好官方网站,充分发挥政务平台作用,重视政务平台信息的及时发布与更新。三是加强监管。对重点网站、重要门户、重心平台以及可能发生风险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各门户网站和网络平台是网络舆情的产生地和传播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分门别类,持续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门户网站和网络平台等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有损社会稳定的言论。公安、网信、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通过成立专门协作办公室加强协同治理,同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智库联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
(三)优化自律机制,激发网络舆情治理的自觉性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网民自律意识和责任感。注重在互联网宣传“健康网络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以增强网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可依托社区、学校等机构,创新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以鲜活的个案让网民认识到自身在网络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提高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强化道德约束的辅助功能。道德是人类文明得以维系、社会进步得以持续的核心要素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是社会生活在时空上的延展,归根结底,网络也是人类生活的活動空间。因此,在网络空间里的人类活动也要以道德为准绳。三是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网络舆情需要引导和治理,究其原因是因为网络舆情主体和行业组织缺乏自律意识和自律精神。因此,网络舆情治理需要网络舆情主体和行业组织增强自律意识和自律精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全文)[R/OL].(2020-09-29)[2021-02-15].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
1602939918747816.htm.
[2]马映红.关于网络舆情基本特点的思考[J].学理论,2010(18).
[3]杨一,等.国外网络舆情管理与引导的主要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16(7).
[4]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
[EB/OL].(2011-06-14)[2020-02-05].http://blog.sina.
com.cn/s/blog_62f066290100vpht.html.
责任编辑:杨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