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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3年的漫长岁月,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过一年的准备期,今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可以说,《反垄断法》并没有让人们失望,从中国网通和浙江余姚市政府这些响当当的行政机构或企业先后成为被起诉者,就可见《反垄断法》的威力。
追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美国在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全国铁路网建立并不断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这一方面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的诞生。它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步伐明显较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才加快了。
追溯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8年,该法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六项新规定;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出台。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终于破茧成蝶,成为约束行政机构、企业行为的利器。
解读我国《反垄断法》
和别国不同,我国《反垄断法》有着特殊的含义。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研究所专门从事反垄断政策(法)研究的吴玉岭博士后表示,鉴于我国的国情,民营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力量,承担了特殊的历史使命。而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机制不完善,限制民营经济参与竞争的现象还存在,民营企业需要一个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国内市场,为自己企业,也为我国经济发展谋取更大成就。《反垄断法》的实施,填补了这一方面的空白,深受民营企业推崇。
毫无疑问,民营企业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直接和最大受益者。
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保护群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教授做了补充。“《反垄断法》本身就是针对企业而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外企业,只要在我国境内存在经济活动,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应该遵守这部法律。应当强调的一点是,《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不反对垄断状态,它所禁止的只是企业滥用市场势力实施的垄断行为。”王晓晔告诉《经济》记者。
其实,对于机制灵活、富有创造力的民营企业来说,它们最为根本的并不是得到政策的特别关照,而是一个平等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的实施正是为了营造这样一种氛围。它将各种市场主体摆在一个水平面上,平等对待,禁止种种排除、限制、扭曲竞争行为的发生,这对整体上处于较弱地位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当然,一部新法规的实施,难免出现一些执行和操作上的瑕疵。
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对诸多问题还停留在原则规定和政策宣示的层面,还需要出台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如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则或行为指南等。但它在我国经济立法和法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的一步。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这毋庸置疑。而配合法律的实施,还有很多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目的无非是希望《反垄断法》更加完善,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界冀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即企业中的弱势群体。而在记者的采访调查中,这些企业纷纷表示,《反垄断法》犹如自己的救命稻草,对《反垄断法》寄予厚望。
众所周知,民营石油企业在我国的处境比较尴尬。它们一出现,就被赋予了“半饥饿”的生命轨迹。“高油价”、“批零倒挂”,甚至“油荒”,民营石油企业日子不好过。
《反垄断法》的实施,着实让民营石油企业兴奋了一把。河北省石油商会会长齐放就表示,在石油行业里,民营石油企业失去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动力。《反垄断法》的实施,民营石油企业看到了希望,我国的石油市场也将焕然一新。因为,打破石油市场垄断不仅是施惠于民营企业,还会促使企业增加活力,自觉提高生产效率,参与国际竞争,并使全社会多个行业降低成本,让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况且,打破石油市场垄断后,将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到石油资源。同时,它对减少腐败、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都大有裨益。
“当然,打破石油行业垄断,并不是‘革两大石油集团的命’,《反垄断法》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自由竞争权益,从而培养更多的有活力、高效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齐放强调。
而浙江一家不愿具名的民营通信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尽管属通信行业,但处于产业链上游,是运营商的供应商,目前还没有受绝对的垄断困扰。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有更多的客户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也许对于我们企业有更好的发展。”
据记者了解,当前,我国大的通信公司凭借其绝对地位,对供应商有着很强的控制能力,他们的集中采购自然也对供应商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上游产业的盈利能力,进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上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希望《反垄断法》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有一定约束,让整个产业的上下游都能有相应的收益,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发展。
《反垄断法》接受历练
按理说,适应新形势而实施的《反垄断法》,应该使法院更加忙碌起来。而记者了解到的信息则是,除了9月18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了“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外,上海、江苏等法院并没有接收到反垄断案。
《反垄断法》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反垄断实施初期,法院案件少,这完全可以理解。“这是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注定了《反垄断法》的施行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尤其是《反垄断法》施行的初期。”时建中说。
而且,反垄断案件一般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甚至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一些法律专家也对记者表示,由于缺乏庞大的配套规则和更多的具体案例,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全社会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熟悉运用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实践过程。
同时,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取决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问题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而作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
法律专家表示,在以后的案件受理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不仅是《反垄断法》,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根据新的情形变化,不断补充和修改,以更加完善和成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的。
随着“北京4家防伪企业状告某政府部门”越发扑朔迷离,现在看来,“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案”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反垄断法第一案”。相信更多的人比李方平更期待这一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因为它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块磨刀石,并为以后的反垄断案件定下基调。
可以说,《反垄断法》并没有让人们失望,从中国网通和浙江余姚市政府这些响当当的行政机构或企业先后成为被起诉者,就可见《反垄断法》的威力。
追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美国在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全国铁路网建立并不断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这一方面推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的诞生。它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步伐明显较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才加快了。
追溯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8年,该法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增加六项新规定;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出台。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终于破茧成蝶,成为约束行政机构、企业行为的利器。
解读我国《反垄断法》
和别国不同,我国《反垄断法》有着特殊的含义。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研究所专门从事反垄断政策(法)研究的吴玉岭博士后表示,鉴于我国的国情,民营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力量,承担了特殊的历史使命。而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机制不完善,限制民营经济参与竞争的现象还存在,民营企业需要一个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国内市场,为自己企业,也为我国经济发展谋取更大成就。《反垄断法》的实施,填补了这一方面的空白,深受民营企业推崇。
毫无疑问,民营企业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直接和最大受益者。
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保护群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教授做了补充。“《反垄断法》本身就是针对企业而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外企业,只要在我国境内存在经济活动,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应该遵守这部法律。应当强调的一点是,《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不反对垄断状态,它所禁止的只是企业滥用市场势力实施的垄断行为。”王晓晔告诉《经济》记者。
其实,对于机制灵活、富有创造力的民营企业来说,它们最为根本的并不是得到政策的特别关照,而是一个平等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的实施正是为了营造这样一种氛围。它将各种市场主体摆在一个水平面上,平等对待,禁止种种排除、限制、扭曲竞争行为的发生,这对整体上处于较弱地位的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当然,一部新法规的实施,难免出现一些执行和操作上的瑕疵。
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对诸多问题还停留在原则规定和政策宣示的层面,还需要出台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如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则或行为指南等。但它在我国经济立法和法制建设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的一步。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这毋庸置疑。而配合法律的实施,还有很多具体细致的工作要做,目的无非是希望《反垄断法》更加完善,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界冀望《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即企业中的弱势群体。而在记者的采访调查中,这些企业纷纷表示,《反垄断法》犹如自己的救命稻草,对《反垄断法》寄予厚望。
众所周知,民营石油企业在我国的处境比较尴尬。它们一出现,就被赋予了“半饥饿”的生命轨迹。“高油价”、“批零倒挂”,甚至“油荒”,民营石油企业日子不好过。
《反垄断法》的实施,着实让民营石油企业兴奋了一把。河北省石油商会会长齐放就表示,在石油行业里,民营石油企业失去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动力。《反垄断法》的实施,民营石油企业看到了希望,我国的石油市场也将焕然一新。因为,打破石油市场垄断不仅是施惠于民营企业,还会促使企业增加活力,自觉提高生产效率,参与国际竞争,并使全社会多个行业降低成本,让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况且,打破石油市场垄断后,将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国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到石油资源。同时,它对减少腐败、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都大有裨益。
“当然,打破石油行业垄断,并不是‘革两大石油集团的命’,《反垄断法》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自由竞争权益,从而培养更多的有活力、高效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齐放强调。
而浙江一家不愿具名的民营通信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尽管属通信行业,但处于产业链上游,是运营商的供应商,目前还没有受绝对的垄断困扰。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有更多的客户和更为充分的竞争,也许对于我们企业有更好的发展。”
据记者了解,当前,我国大的通信公司凭借其绝对地位,对供应商有着很强的控制能力,他们的集中采购自然也对供应商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上游产业的盈利能力,进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上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这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希望《反垄断法》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有一定约束,让整个产业的上下游都能有相应的收益,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发展。
《反垄断法》接受历练
按理说,适应新形势而实施的《反垄断法》,应该使法院更加忙碌起来。而记者了解到的信息则是,除了9月18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了“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外,上海、江苏等法院并没有接收到反垄断案。
《反垄断法》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反垄断实施初期,法院案件少,这完全可以理解。“这是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注定了《反垄断法》的施行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尤其是《反垄断法》施行的初期。”时建中说。
而且,反垄断案件一般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甚至有些案件还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一些法律专家也对记者表示,由于缺乏庞大的配套规则和更多的具体案例,这类案件的审判将是未来人民法院工作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审判业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全社会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熟悉运用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实践过程。
同时,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取决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我国《反垄断法》在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救济措施等问题上,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而作出规定,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
法律专家表示,在以后的案件受理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不仅是《反垄断法》,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根据新的情形变化,不断补充和修改,以更加完善和成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的。
随着“北京4家防伪企业状告某政府部门”越发扑朔迷离,现在看来,“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案”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反垄断法第一案”。相信更多的人比李方平更期待这一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因为它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块磨刀石,并为以后的反垄断案件定下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