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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将省级以下(不合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这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改变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自提、自请、自审、自决”的批捕及监督模式,对强化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无疑有着重大意义。本期《中国检察官》“案说检察”栏目以北京和重庆两地的两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对该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实例,解读该规定,总结存在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