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实然困境及其合理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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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现行立法确立了“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作证规则.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与法官直接审理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囿于未成年人的“脆弱证人”身份,欠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庭证据调查难以实现预期证明效果.从实体权利层面,立法应强化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资格,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规则,重视作证能力的庭前审查.从程序保障层面,立法应明确未成年人以被害人和关键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并应享有作证豁免权.同时,从优化出庭作证效果视角规范依职权启动的出庭作证模式,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提供辅助手段,并关注未成年人出庭后的心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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