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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依照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国土房管工作实际,市局提出三项具体实施意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六区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办理,不再套印市局印章;国有土地出让由六区政府审批.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每月将宗地面积200亩以上的国有土地出让报市局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中三级资质许可由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