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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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温州生态园位于温州大都市规划的中心,总面积130余平方公里,由三垟湿地和大罗山组成。其中,三垟湿地13平方公里,内部水网密布,由161个岛屿组成,自然风光秀丽,属于古老的冲积平原,有城市的“绿肾”之称;与其相连的大罗山117平方公里,有仙岩、瑶溪、茶山、天柱寺等4个省市风景名胜区,500多处自然人文景点,是温州城市重要的生态屏障,有城市的“绿肺”之称。温州生态园有着丰富的生态、自然、人文、历史、旅游、景观资源,是目前东南沿海城市最大的“绿心”,是一块不可多得的城市自然资源。保护好其生态环境,对调节温州城市气候、改善人居环境、拓展产业空间、提升城市竞争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2002年11月温州市政府开始筹建并于2004年5月正式成立温州生态园管委会,2004年5月和9月温州市委、市政府又先后两次以文件形式要求对温州生态园实行授权或委托管理。尽管如此,但由于温州生态园受跨越“两区一市”(即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行政区域和涉及部门众多等因素的制约,加上现有生态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又缺乏法律依据,致使管委会仍无法履行职责和实行有效管理,温州生态园的生态环境资源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和统筹利用。因此,为加强温州生态园的保护管理,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被列入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十分重视,于2月初专门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环保局、温州市人大、市法制办、市环保局以及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一起参加的法规起草小组,并于3月底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后,又就生态园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多次与温州市人大、政府沟通,并征求了温州市有关部门及“两区一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和几次修改,并经我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二、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条例草案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功能、确保生态安全的要求出发,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既加强温州生态园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又促进其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其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明确管理体制。从既调动“两个积极性”(生态园管委会和温州市、“两区一市”及有关职能部门)又便于统一管理的要求出发,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委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行使生态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职权。二是确保正确定位。立法定位以保护生态功能为主,合理开发、利用温州生态园的各种资源,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使条例草案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进一步理清与上位法的关系,突出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条例草案更好地符合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对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该法规的名称为《浙江省温州生态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中,温州市有些部门提出,要做好温州生态园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个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个保护问题。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也是立法的本意所在。立法定位应当以保护为主。如果不从保护这一目标出发来管理,一味就管理而管理,一旦温州生态园被破坏将难以恢复。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非常正确的。根据立法本意和条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将法规名称改为《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二)关于生态园保护管理体制问题。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体制是条例需要解决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鉴于目前温州生态园跨行政区域、部门制约多的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到现有的管理体制以及生态园保护、建设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条例草案第六条对生态园管委会的设立及职权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即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法规授予直接行使的管理职权。由管委会“根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园区域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与年度计划,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授权和委托管理的职权。根据生态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由管委会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和“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管理职权”;第三,监督和协调管理的职权。由管委会“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在生态园的派出机构受派出主管部门和生态园管委会双重领导,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生态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生态园管委会开展工作。其他未作规定的,仍按现行体制管理。
  (三)关于规划的龙头作用问题。为确保对温州生态园保护的有效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以规划为龙头的管理模式。首先,条例草案对规划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以体现规划的龙头作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态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其次,条例草案对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生态同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生态园管委会依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中,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生态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报经批准”。最后,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听取意见制度,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生态补偿问题。根据生态园总体规划,需要对生态园区域内的部分农村居民房屋进行拆迁,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尚无明确规定,带来了不少问题。因此,为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到能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规划需要对生态园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另外,在温州生态园保护和建设中,为使当地民众的利益得到补偿,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对生态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园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具体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温州生态园区域内除现有保存的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外,还有不少如大罗山上遗弃的一些古村落,非常有必要加以保护。但由于这些古村落目前尚不属于文物,不受现有文物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使其能得到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态园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生态园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擅自迁移、拆除”。
  温州生态园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较为丰富,如“唱南游”等。由于受现代西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具有同样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但目前其保护尚无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以保护。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关于法律责任。鉴于生态园区域内的大部分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都已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态园区域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直接作了处罚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对违反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生态园实际,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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