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业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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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民银行虽然早在2011年4月,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方面的内容、责任和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因个人金融信息被泄漏,而导致的侵权、侵财等违法行为和犯罪案件却始终频发高发,不仅严重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有些直接给储户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阻碍了银行业务的发展,给地区金融稳定和金融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着眼于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以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侵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个人金融信息既是金融机构的宝贵财富,也关系到客户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
  一、侵害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分析
  1.银行滥用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交叉营销的手段
  在没有取得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凭借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向客户营销其它金融产品,以达到扩大银行金融产品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这样就会对客户的个人安宁造成严重的影响。
  2.银行向其他经济机构泄露或者出卖个人金融信息,使客户成为其他经济机构的营销对象
  个人金融信息的商业价值很高,这些信息往往是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单位梦寐以求的。这些经济机构在获取了个人金融信息之后,就会通过各种形式向客户营销产品,突出的表现为海量的垃圾手机短信和纸质宣传材料,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3.个人金融信息缺乏准确性
  个人金融信息是个人征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银行记录个人金融信息不正确,或者不全面,都会影响客户的社会信用评价,进而损害客户利益。
  4.银行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使客户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
  个人金融信息内容丰富,且涉及敏感领域,是犯罪分子进行电信诈骗的“最佳”作案工具。可以说,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是电信诈骗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也为违法犯罪分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业务而盗取财物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个人金融信息还涉及个人金融交易习惯,如往常的大额取现的时间、取现地点等,它的泄露,为暴力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措施
  1.制定专门法规,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只存在于各行各业的内部规范之中,但是,制定规则的主体往往是交易的优势方,这必然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而且,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和控制权限的界定往往是通过商业合同来确定的。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信息资料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个人信息资料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在起草阶段,而我国的行业执法权比较分散,立法者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意见,该法律的出台仍没有具体的时间表。然而,个人信息资料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社会问题必然会演化为法律问题。面对即将到来的执法、司法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尽早制定。
  相比而言,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是因为银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需要积极营销方能占据市场地位,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银行的发展成本也逐渐增加,银行没有很好地权衡利润和再生产的关系,使得安全问题频发。为此,银行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走在了前列。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则应当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作为该部法律的一个章节,即《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的行文模式,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然后根据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顺序,分别规定不同主体、不同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于具有特殊性的行业,例如金融业、通讯业等,可以专门制定一个章节。
  2.建立个人金融信息的维权机构,减少个人的维权成本
  在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的维权行动中,个人往往需要面对两个问题,一是维权成本,二是证据的获取。因此,个人维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困难重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个人权利的普遍缺失,应当成为社会共同应对的问题。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传统的消费者协会,限于专业知识的缺乏,难以胜任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而单独将银行业划出来,成立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又会面临机构过小而丧失生命力。金融业存在互通性,而且目前存在众多金融产品集中销售的情况,金融业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目前金融业面临着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多个监管机构分业管理的局面,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上,特别是跨行业的问题,难以形成合力。如果能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将能起到引导金融消费者维权、与各个部门的协调作用,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就目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应该设置在央行之下,由央行主办成立。
  对于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如何收集证据是权利人难以回避的难题。在此类纠纷中,不宜适用举证倒置的规则,即不应当由银行承担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首先,举证倒置会促使银行更加谨慎的保留业务操作的相关资料,增加银行的运行成本,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举证倒置促使诉讼激增,不但银行无法应对,就连司法机关也难以承担如此大的工作量。再次,消费者可以通过央行、银监会和司法机关等机构获取与银行的相关证据,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调取银行留存的文档和视频资料。所以,个人金融信息纠纷不宜适用举证倒置规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这样就会造成个人获取证据的成本过大,很多人会因受侵害的权益普遍不大而主动放弃了维权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专门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机构是相当必要的,它既可以引导个人获取证据,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组织集体诉讼,降低个人的维权成本,促使银行业重视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能协调各个部门,减少行业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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