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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胡安国对《春秋》的讲解和发挥有一个鲜明的特色——以天理与人欲的矛盾来解说《春秋》中的是非善恶冲突。他把《春秋》纳入理学的体系,立三纲以存天理,同时把“攘夷”提升到伸张天理的高度来认识,让人们在遵循封建礼仪道德的基础上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胡安国《春秋传》中的理欲观丰富和发展了理学思想,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道德作了理论辩护。
[关键词]胡安国;春秋传;理欲观
[中图分类号]B244[文献标志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胡安国(1074—1138)所生活的时代,宋王朝正处于内忧外患之窘境。现实社会中金人入侵、民族矛盾突出,阶级矛盾尖锐,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以忠孝为基本信条的纲常名教受到威胁,儒家的伦理道德受到了严峻挑战。他亲眼目睹了北方国土的沦丧,不满于宋王朝屈膝于金人、一味地妥协投降,以致宋朝失去半壁河山的现实,认为这种失去正常统治秩序的政权是很难“一朝居”的,而纲常名教是封建国家存在的前提和伦理基础。因此,面对民族危机,政治上,胡安国反对求和而主张积极应战金人;文化上,胡安国倡导人们坚守父子君臣大义,捍卫三纲伦理。
宋明时期,理、欲关系问题是儒学家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理欲之辨成为宋明理学价值观的中心课题,理学家们在理欲关系上持天理独尊的观点,认为人欲应受到批判和抑制。作为湖湘学派的初创人物,胡安国是当时有名的儒臣,行止以道义为则,在理欲关系问题上与张载、二程如出一辙,存理灭欲是其治学中一贯的基调。胡安国认为“理”是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存在的,大至君臣关系、夷狄关系,小至嫡庶关系、人伦关系等,都要遵循“理”的规则来行事。胡安国把《春秋》中所表达的是与非、善与恶等种种冲突,都归结为天理与人欲的矛盾。胡安国在阐发《春秋》诸大义时,总是离不开“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典型的理学范畴,理学化的倾向非常明显。他把《春秋》中的所褒所扬都说成是天理之所在,而把《春秋》的所贬所抑都说成是应当抑绝的人欲。胡安国倾毕生精力完成的巨著《春秋传》,借经论道、映射现实,不仅是一部完整的政治教科书,而且是一部伦理义理书。
胡安国从天理与人欲的高度,主张凡是违背天理、违背纲常伦理道德的人或事,都要加以讥贬,如讥“王不称天”、讥“有年大有年”、讥“结党”、恶“盟会”等。这种阐发凸显了天理与人欲的对立与冲突。胡安国说:“古者列国各有史官掌记时事,《春秋》,鲁史尔,仲尼就加笔削,乃史外传心之要典也。……是故假鲁史以寓王法,拨乱世反之正,叙先后之伦而典自此可惇,秩上下之分而礼自此可庸。有徳者必褒而善,自此可劝;有罪者必贬,而恶自此可惩。其志存乎经世,其功配于抑洪水、膺戎狄、放龙蛇、驱虎豹,其大要则皆天子之事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知孔子者谓此书之作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也。”[1](P5)胡安国所著《春秋传》30卷把天理与人欲的关系发挥得淋漓尽致,凸显了二者的对立。
二、立三纲以存天理
纲常名教观念为封建阶级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与合理性辩护,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它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和观念被写进封建家族的族谱中,起着规范、禁锢人们思想行为的作用,是天理在封建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若“君有听于臣,父有听于子,夫有听于妇”,则世衰道微,暴行交作。胡安国揭示天理的本质就是三纲五常人伦,存理灭欲是人之为人且作为价值主体而存在的根本标志。提倡和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是天理胜人欲的思想保证,所以成为儒者最关心的事情,也是理学家最关心的事情,作为宋儒,胡安国当然也不例外。胡安国在宋代理学兴盛的大背景下提倡人伦纲常,其主张也就深深地打上了理学的印记。
1.夫妇人伦
胡安国将夫妇之伦置于三纲之首,视为人伦之大本,认为“事无大于此者也”[1](P165)。男女之配、大婚之礼极为重要,因为“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哉”(《春秋传•成公九年》卷二十)。他如此重视夫妇人伦的原因是:有了夫妇才会有下一代,下一代与上一代构成父子关系;而父子关系是君臣关系的基础。所谓“有夫妇然后才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人伦之大本也”[1](P25)。在夫妇之伦中,男女有别,无别就会出乱,他极力强调“夫为妻纲”,提出的“明齐”、“明顺”就是强调夫妇之间的主从关系。“妇人无外事,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踰阈,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1](P60),对妇女宁死守节的所谓“妇道”大加称赞。孟子讲舍生取义,《诗经》讲贞正专一,《榖梁传》认为以贞为行为者则妇道尽矣,胡安国则认为贞能全其节。从“贞”到“贞节”的不断生成中,妇道成了一个体现价值的符号,影响和规范着女性的行为。
夏侯的爱女嫁于曹爽之弟,不幸失夫,她寡居守志,父母欲让其再嫁,她却发誓不再嫁,并说:“曹氏全盛之时尚欲保终,况今衰亡,何忍弃之?”[1](P68)夏侯爱女守妇节的行为受到胡安国的鼎力追捧,认为其“守志”之行为应该受人称道,而为后世劝。这明显是以能否全其节来判断和衡量女子整个人生意义的价值导向。这种提倡宁死也要守妇道的说教,在现代人看来是不重视人性的、愚昧的、极不人道的说教,让人匪夷所思,当时却被广泛认可、赞扬,因为封建礼教在束缚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并作为精神枷锁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扭曲人格、灭绝人性,甚至成为扼杀生命的罪恶渊薮。胡安国是以理学家的眼光来看待夏侯之女的言行的,其伦理观念是宋代理学家的正统观念。这种社会纲常成为理学理论中以天理压迫人性的典型代表。
2.君臣之别
胡安国严守君臣之别,生前与死后是否称名也是国君尊卑之别的标志。“夫生则不名,死而名之,别于太上,示君臣尊卑之等”[1](P35),这是合乎礼道的。胡安国提倡君为臣纲。鲁国隐公、庄公、闵公、僖公四公不书即位,胡安国认为有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也。承国于先君者,父子之伦;请命于天王者,君臣之义”(《春秋学史•第八章》)。“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不书即位,《春秋》对此绌而不书,父子君臣之大伦正矣。鲁公即位,藐视周天子的存在,违背了封建礼仪中王位继承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即诸侯即位必须请命于周天子,否则就应该受到讥贬,“未有为子而不受之父也,未有为诸侯而不受之王也”[1](P29)。以此垂法后世,则父子君臣之义明矣。
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胡安国借《春秋》来阐发尊王与大一统思想,以维护南宋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在《春秋传》中,尊王就是尊奉周天子。接着,他又从“王正月”引申出了所谓“定于一”的大一统之义,定周王于一尊,以推崇封建王权至高无上的权威。联系到宋王朝的现实,就是要捍卫宋王的最高统治地位。为了维护这个至贵而独尊的王权,胡安国以激烈的态度诛讨弑君篡国者的行为,认为僭窃弑君的行为违背天理,实乃大逆不道。董仲舒《春秋繁露•灭国上篇》《淮南子•主术训》,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等,都说《春秋》记载“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胡安国通过研读《春秋》,认为弑君行为高发的原因主要是君主的兵权过分下移到大臣手中,以至于人们只知有权臣而不知有君父。所以要实行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严防权臣专权、犯上作乱情况的发生,同时还要用天理道德、礼义准则来约束权臣。这样,就不会出现“八佾舞于庭,旅太山,以《雍》彻”[2](P32)等诸如此类的僭越行为,军政之本、国政之本就会得以保全。这正是《春秋》为后戒之意,也是端本之意。
3.父子有序
胡安国恪守父为子纲的纲常伦理。春秋时期,夫人为上品,妾为下品。僖公之母风氏是庄公之妾,僖公当上鲁国国君后,便立风氏为夫人,《春秋》书“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胡安国认为是告诫后世为人子应明为子之道,不能行僭乱之礼,以贱其父。三纲五常严守等级名分,僖公以妾乱嫡,使其先父庄公受辱,理应受到批判。
孝在孔孟那里是所有伦理中的最高价值,但是,“当专制制度形成以后,忠的价值必然被强调为最高价值,因此,道统里的孝和政统里的忠,势必发生冲突,惟一能化解冲突的办法,就是使忠孝混同。孝是天经地义的,把孝的心理转接于忠,于是使专制帝王获得人性上最有力的支持”[3]。父命与王命相比,则急难明耳,胡安国认为后者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如卫侯朔杀伋寿,受其父宣公之命,当上了国君。胡安国说道:“然四国纳之则贬,王人拒之则褒,于以见虽有父命,而乱伦失正者,王法所宜绝也。由此推之,王命重矣。”[4]这是对“不以父命辞于王命,不以家事辞于王事”(《公羊传》)思想的继承。父之行乎子、上之行乎下,符合当时的政治正义原则,最高、最神圣的父命就是王命;最高、最大、最神圣的父恩是君王之恩。当这两条道德原则互相冲突时,即一家的孝道与国家的治道关系紧张时,人们有时会陷入选择的困境。胡安国认为,当有君命时,即置家事而不问,以王命为重。“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5]皇权具有人世理智无由评断的神圣性。其规制,也只有通过君王自身的道德品性和人格力量,以昭示“天命”,“天命”的因革,最终只是君权擅移的一种阐释。胡安国以“父天母地”的天子统系着帝国秩序,从天地的角度强调天子特殊的“天命”事关宇宙的和谐,从父母人伦的角度强调等级伦序的重要。
三、“攘夷”以存天理
在华夏与夷狄问题上,胡安国坚守“内中国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的理想秩序。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金人的进攻使得宋王朝政权只剩半壁河山,用向金人进贡金银绢帛的做法求得屈辱的和平。这在胡安国那里是万万不能接受的,认为夷狄侵犯了华夏的利益、破坏了华夏的文化。胡安国对《春秋》中记载的“隐公二年,鲁公与戎会盟”痛加贬斥,对于汉宣帝待单于位在诸侯王上、唐高祖称臣于突厥、石敬瑭向契丹国称儿臣等非常鄙视。胡安国把“攘夷”提升到伸张天理的高度,为抗金富国之业奠定了伦常基础。
胡安国始终认为华夏优于夷狄,其表现不仅是族群上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更是一种文化上的优越。华夏文化的优越性就体现在它具有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礼仪道德上。胡安国说:“中国之所以贵于夷狄,以其有父子君臣之义耳。”[1](P192)儒家正统思想就是“用夏变夷”,倘若“夏变于夷”,就是违反了天地之理。胡安国说:“中国之所以为中国,以礼仪也。一失则为夷狄,再失则为禽兽,人类灭矣。”[1](P106)所以,要树立华夏王朝的国威,震慑“蛮戎四夷”,对“蛮夷”绝不能俯首称臣,否则就违背儒家伦理道德,于理不容。
四、结语
胡安国把三纲五常作为立身行事的准绳,并通过“存理灭欲”论来维护。从小处着眼,匡正人们的道德行为举止,使人们能够循规蹈矩地遵守封建礼义道德,修身、齐家;从大处着眼,则治国、平天下。胡安国《春秋传》中的理欲观丰富和发展了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内容,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道德作了理论辩护。
[参 考 文 献]
[1] 胡安国.春秋传(四库全书本)[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2] 刘宝楠.论语正义(上、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 韦政通.董仲舒[M].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6:133.
[4] 胡安国.春秋传(四部丛刊续编本)[M].
上海:上海书店,1984:16.
[5] 陈立.白虎通疏证(上册)[M].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47.
[关键词]胡安国;春秋传;理欲观
[中图分类号]B244[文献标志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胡安国(1074—1138)所生活的时代,宋王朝正处于内忧外患之窘境。现实社会中金人入侵、民族矛盾突出,阶级矛盾尖锐,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以忠孝为基本信条的纲常名教受到威胁,儒家的伦理道德受到了严峻挑战。他亲眼目睹了北方国土的沦丧,不满于宋王朝屈膝于金人、一味地妥协投降,以致宋朝失去半壁河山的现实,认为这种失去正常统治秩序的政权是很难“一朝居”的,而纲常名教是封建国家存在的前提和伦理基础。因此,面对民族危机,政治上,胡安国反对求和而主张积极应战金人;文化上,胡安国倡导人们坚守父子君臣大义,捍卫三纲伦理。
宋明时期,理、欲关系问题是儒学家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理欲之辨成为宋明理学价值观的中心课题,理学家们在理欲关系上持天理独尊的观点,认为人欲应受到批判和抑制。作为湖湘学派的初创人物,胡安国是当时有名的儒臣,行止以道义为则,在理欲关系问题上与张载、二程如出一辙,存理灭欲是其治学中一贯的基调。胡安国认为“理”是作为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存在的,大至君臣关系、夷狄关系,小至嫡庶关系、人伦关系等,都要遵循“理”的规则来行事。胡安国把《春秋》中所表达的是与非、善与恶等种种冲突,都归结为天理与人欲的矛盾。胡安国在阐发《春秋》诸大义时,总是离不开“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典型的理学范畴,理学化的倾向非常明显。他把《春秋》中的所褒所扬都说成是天理之所在,而把《春秋》的所贬所抑都说成是应当抑绝的人欲。胡安国倾毕生精力完成的巨著《春秋传》,借经论道、映射现实,不仅是一部完整的政治教科书,而且是一部伦理义理书。
胡安国从天理与人欲的高度,主张凡是违背天理、违背纲常伦理道德的人或事,都要加以讥贬,如讥“王不称天”、讥“有年大有年”、讥“结党”、恶“盟会”等。这种阐发凸显了天理与人欲的对立与冲突。胡安国说:“古者列国各有史官掌记时事,《春秋》,鲁史尔,仲尼就加笔削,乃史外传心之要典也。……是故假鲁史以寓王法,拨乱世反之正,叙先后之伦而典自此可惇,秩上下之分而礼自此可庸。有徳者必褒而善,自此可劝;有罪者必贬,而恶自此可惩。其志存乎经世,其功配于抑洪水、膺戎狄、放龙蛇、驱虎豹,其大要则皆天子之事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知孔子者谓此书之作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也。”[1](P5)胡安国所著《春秋传》30卷把天理与人欲的关系发挥得淋漓尽致,凸显了二者的对立。
二、立三纲以存天理
纲常名教观念为封建阶级统治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与合理性辩护,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维护和提倡。它作为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和观念被写进封建家族的族谱中,起着规范、禁锢人们思想行为的作用,是天理在封建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若“君有听于臣,父有听于子,夫有听于妇”,则世衰道微,暴行交作。胡安国揭示天理的本质就是三纲五常人伦,存理灭欲是人之为人且作为价值主体而存在的根本标志。提倡和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是天理胜人欲的思想保证,所以成为儒者最关心的事情,也是理学家最关心的事情,作为宋儒,胡安国当然也不例外。胡安国在宋代理学兴盛的大背景下提倡人伦纲常,其主张也就深深地打上了理学的印记。
1.夫妇人伦
胡安国将夫妇之伦置于三纲之首,视为人伦之大本,认为“事无大于此者也”[1](P165)。男女之配、大婚之礼极为重要,因为“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哉”(《春秋传•成公九年》卷二十)。他如此重视夫妇人伦的原因是:有了夫妇才会有下一代,下一代与上一代构成父子关系;而父子关系是君臣关系的基础。所谓“有夫妇然后才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人伦之大本也”[1](P25)。在夫妇之伦中,男女有别,无别就会出乱,他极力强调“夫为妻纲”,提出的“明齐”、“明顺”就是强调夫妇之间的主从关系。“妇人无外事,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踰阈,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1](P60),对妇女宁死守节的所谓“妇道”大加称赞。孟子讲舍生取义,《诗经》讲贞正专一,《榖梁传》认为以贞为行为者则妇道尽矣,胡安国则认为贞能全其节。从“贞”到“贞节”的不断生成中,妇道成了一个体现价值的符号,影响和规范着女性的行为。
夏侯的爱女嫁于曹爽之弟,不幸失夫,她寡居守志,父母欲让其再嫁,她却发誓不再嫁,并说:“曹氏全盛之时尚欲保终,况今衰亡,何忍弃之?”[1](P68)夏侯爱女守妇节的行为受到胡安国的鼎力追捧,认为其“守志”之行为应该受人称道,而为后世劝。这明显是以能否全其节来判断和衡量女子整个人生意义的价值导向。这种提倡宁死也要守妇道的说教,在现代人看来是不重视人性的、愚昧的、极不人道的说教,让人匪夷所思,当时却被广泛认可、赞扬,因为封建礼教在束缚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并作为精神枷锁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扭曲人格、灭绝人性,甚至成为扼杀生命的罪恶渊薮。胡安国是以理学家的眼光来看待夏侯之女的言行的,其伦理观念是宋代理学家的正统观念。这种社会纲常成为理学理论中以天理压迫人性的典型代表。
2.君臣之别
胡安国严守君臣之别,生前与死后是否称名也是国君尊卑之别的标志。“夫生则不名,死而名之,别于太上,示君臣尊卑之等”[1](P35),这是合乎礼道的。胡安国提倡君为臣纲。鲁国隐公、庄公、闵公、僖公四公不书即位,胡安国认为有一个共同的原因,那就是“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也。承国于先君者,父子之伦;请命于天王者,君臣之义”(《春秋学史•第八章》)。“内无所承,上不请命”,不书即位,《春秋》对此绌而不书,父子君臣之大伦正矣。鲁公即位,藐视周天子的存在,违背了封建礼仪中王位继承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即诸侯即位必须请命于周天子,否则就应该受到讥贬,“未有为子而不受之父也,未有为诸侯而不受之王也”[1](P29)。以此垂法后世,则父子君臣之义明矣。
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胡安国借《春秋》来阐发尊王与大一统思想,以维护南宋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在《春秋传》中,尊王就是尊奉周天子。接着,他又从“王正月”引申出了所谓“定于一”的大一统之义,定周王于一尊,以推崇封建王权至高无上的权威。联系到宋王朝的现实,就是要捍卫宋王的最高统治地位。为了维护这个至贵而独尊的王权,胡安国以激烈的态度诛讨弑君篡国者的行为,认为僭窃弑君的行为违背天理,实乃大逆不道。董仲舒《春秋繁露•灭国上篇》《淮南子•主术训》,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等,都说《春秋》记载“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胡安国通过研读《春秋》,认为弑君行为高发的原因主要是君主的兵权过分下移到大臣手中,以至于人们只知有权臣而不知有君父。所以要实行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严防权臣专权、犯上作乱情况的发生,同时还要用天理道德、礼义准则来约束权臣。这样,就不会出现“八佾舞于庭,旅太山,以《雍》彻”[2](P32)等诸如此类的僭越行为,军政之本、国政之本就会得以保全。这正是《春秋》为后戒之意,也是端本之意。
3.父子有序
胡安国恪守父为子纲的纲常伦理。春秋时期,夫人为上品,妾为下品。僖公之母风氏是庄公之妾,僖公当上鲁国国君后,便立风氏为夫人,《春秋》书“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胡安国认为是告诫后世为人子应明为子之道,不能行僭乱之礼,以贱其父。三纲五常严守等级名分,僖公以妾乱嫡,使其先父庄公受辱,理应受到批判。
孝在孔孟那里是所有伦理中的最高价值,但是,“当专制制度形成以后,忠的价值必然被强调为最高价值,因此,道统里的孝和政统里的忠,势必发生冲突,惟一能化解冲突的办法,就是使忠孝混同。孝是天经地义的,把孝的心理转接于忠,于是使专制帝王获得人性上最有力的支持”[3]。父命与王命相比,则急难明耳,胡安国认为后者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如卫侯朔杀伋寿,受其父宣公之命,当上了国君。胡安国说道:“然四国纳之则贬,王人拒之则褒,于以见虽有父命,而乱伦失正者,王法所宜绝也。由此推之,王命重矣。”[4]这是对“不以父命辞于王命,不以家事辞于王事”(《公羊传》)思想的继承。父之行乎子、上之行乎下,符合当时的政治正义原则,最高、最神圣的父命就是王命;最高、最大、最神圣的父恩是君王之恩。当这两条道德原则互相冲突时,即一家的孝道与国家的治道关系紧张时,人们有时会陷入选择的困境。胡安国认为,当有君命时,即置家事而不问,以王命为重。“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5]皇权具有人世理智无由评断的神圣性。其规制,也只有通过君王自身的道德品性和人格力量,以昭示“天命”,“天命”的因革,最终只是君权擅移的一种阐释。胡安国以“父天母地”的天子统系着帝国秩序,从天地的角度强调天子特殊的“天命”事关宇宙的和谐,从父母人伦的角度强调等级伦序的重要。
三、“攘夷”以存天理
在华夏与夷狄问题上,胡安国坚守“内中国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的理想秩序。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金人的进攻使得宋王朝政权只剩半壁河山,用向金人进贡金银绢帛的做法求得屈辱的和平。这在胡安国那里是万万不能接受的,认为夷狄侵犯了华夏的利益、破坏了华夏的文化。胡安国对《春秋》中记载的“隐公二年,鲁公与戎会盟”痛加贬斥,对于汉宣帝待单于位在诸侯王上、唐高祖称臣于突厥、石敬瑭向契丹国称儿臣等非常鄙视。胡安国把“攘夷”提升到伸张天理的高度,为抗金富国之业奠定了伦常基础。
胡安国始终认为华夏优于夷狄,其表现不仅是族群上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更是一种文化上的优越。华夏文化的优越性就体现在它具有以君臣父子为核心的礼仪道德上。胡安国说:“中国之所以贵于夷狄,以其有父子君臣之义耳。”[1](P192)儒家正统思想就是“用夏变夷”,倘若“夏变于夷”,就是违反了天地之理。胡安国说:“中国之所以为中国,以礼仪也。一失则为夷狄,再失则为禽兽,人类灭矣。”[1](P106)所以,要树立华夏王朝的国威,震慑“蛮戎四夷”,对“蛮夷”绝不能俯首称臣,否则就违背儒家伦理道德,于理不容。
四、结语
胡安国把三纲五常作为立身行事的准绳,并通过“存理灭欲”论来维护。从小处着眼,匡正人们的道德行为举止,使人们能够循规蹈矩地遵守封建礼义道德,修身、齐家;从大处着眼,则治国、平天下。胡安国《春秋传》中的理欲观丰富和发展了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内容,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道德作了理论辩护。
[参 考 文 献]
[1] 胡安国.春秋传(四库全书本)[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2] 刘宝楠.论语正义(上、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 韦政通.董仲舒[M].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6:133.
[4] 胡安国.春秋传(四部丛刊续编本)[M].
上海:上海书店,1984:16.
[5] 陈立.白虎通疏证(上册)[M].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