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建构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权体系.然因非法集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的适用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建构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职权体系.然因非法集资行为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交织重叠,需要厘清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的边界,廓清条例例外适用与参照执行的范围,确立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的逻辑,提高非法集资入罪的门槛,维护行政处置与刑事打击衔接的量度空间,保障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通力协作以及群防群治的机制中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
其他文献
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对犯罪结果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律师被指控与当事
《民法典》吸收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作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但是现行立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与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厘清。从商法角度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民商法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得以从事具备有偿性的营利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其当然成为商主体,因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与其目的相关的营业行为。根据现行立法,从事营业行为并非所有非营利法人均可得以为之,以此作为依据来区分非营利法人之类型,更具有规范意义。
原研药垄断定价带来的巨额利润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原研药开发的主要工具;而且,它还通过专利保护期补偿、数据保护与专利链接等制度强化其保护,以实现药品可得性。药价可支付性的保障制度是仿制药在保护期届满后顺利进入市场,通过竞争而急剧降低药价。但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设计将影响仿制药商在保护期届满后提供相同疗效药品的能力,人们所重视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不足以解决药品价格的可支付性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应强化原研药商技术披露的法律义务、拓展仿制药开发的安全港制度,也应明确合理促进药品自由竞争的立法目标,这是药品知识产权保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中,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了四大检察的“十种情形”,但不再允许监督侦查过程,并形成了
自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产生的实践目的分析,其在于保护弱者的生存性权益,学理上的物权期待权理论也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优先性提供了支撑。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性的体现,需要依附在金钱债权的执行语境中,在因非金钱债权人申请的给付之诉、所有权确认之诉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不必然具有优先性。房屋买受人是否具备消费者的身份,需要结合房屋的规划用途和买受人家庭名下的房屋数量进行判断,除此之外,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是否能够对抗担保物权和其他债权,还需要结合书面合同的签订时间节点和房屋价款的支付比例及后续支付效果来确
留置概念是留置制度大厦的基石.严谨的留置概念有助于理性、深入地探寻留置制度,有助于顺利实现其价值和功能.考察留置的概念,应以留置性质作为解读出发点与核心的进路.留置
党的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的鲜明特色,二者在权力监督中的结构功能耦合源自其生成环境、运行逻辑和价值目标上的内在一致性:党来自群众又引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与“认罚”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进行“认罚”评价时,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悔罪”虽属“罪”的范畴,但仍是“认罚”评价的重要指标。当罪名发生变化时,需要被追诉人重新认罚。不能将财产刑的执行作为评价“认罚”的标准,从而人为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在被追诉人认罚的情况下,仍可作量刑辩护,尤其是辩护人在整个程序中均可作量刑辩护。侦查和调查阶段的“认罚”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不宜从严要求,应结合“认罪”进行反向考察。二审阶段上诉人“认罚”是对一审量刑建议的认可,若检察机关未提出量刑建议
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路径.毛泽东坚持科学的传统文化观,将肯定中国传统文化与肯定中国历史相统一,提出了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文
提高多元治理主体的意识和能力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前多元治理主体存在“积极性不足,自治内生动力受限”“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成本高”“价值观多元,德治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