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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会议指出,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仍在上涨,国内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企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现象;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物价上涨。
会议决定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要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教育。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也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和导向作用。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经营者报告价格变动理由的程序。
1月13日,国务院颁布第515号令,公布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就发展生产保证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提出了一系列举措。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涉及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及其制品,及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