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中国科技立法理念转化与体系完善——以《科普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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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理念和方法调整科技法律关系是科技立法的核心,科技立法内含科技事务发展性特征和法治安定性追求之间的逻辑张力.中国科技立法属于后发集中型立法模式,带有较强的宣誓性、回应性、引导性和底线把控性历史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立法体系化和法治化成就显著,也存在局部供需失衡和理念单一的问题.“十四五”时期中国科技立法应从体系完善的传统理念转向兼顾体系逻辑和效能提升的综合进路,同时兼顾科技政策开放性和科技立法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应以修改《科普法》等科技核心立法为手段,巩固科技法治的正确历史选择、培育科技创新社会意识和科技法治文化基础.
其他文献
1 科学家精神是科学精神的内化与延伸rn科学社会学创始人R·默顿认为,科学富有独特的精神气质,这种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价值和规范的综合”[1].换言之,科学精神以科学家为载体,以规范的形式内化为科学家的品德或良心.默顿提出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精神,这四条规范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深远的对科学精神气质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