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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并同时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废止.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后的主要变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