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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有四十年的历史,与之伴随的是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如今数字经济化已是我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趋势,所以研究数字经济立法是对我国当下经济法发展趋势的最好总结。本文通过调查分析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数字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为中心视角,力求发现我国经济法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方向,以对我国经济法发展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 数字经济法 立法问题
一、数字经济法发展的背景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变
从1992年宪法修改以来,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逐渐壮大,借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的风潮,我国的市场经济不仅仅有着体量庞大的实体工业经济,数字经济也逐渐崛起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并且在全球数字经济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
《中国“互联网 ”指数报告(2018)》日前发布。报告指出“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体量为26.7万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增长17.24%。而2018年数字经济已占据了国民生产总值的30.61%”可见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稳步提升,己然减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步,至二十一世纪初模仿学习美国,至2010年中国电商的崛起,中关已然成为世界数字经济两极。而2016年我国超级计算机的研制和服务器组的发展,导致我国的互联网云产业的井喷式增长使得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有超越美国之势。
(二)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从起步、跟跑到如今的领跑,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硕果累累,但是在经济的运行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实体工业经济所不曾发生的专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摩擦与纠纷。特别是近十年以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诈骗、网络金融诈骗、数据泄露、数字版权的侵权、网络垄断行为和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等数字经济纠纷和监管问题逐渐暴之于众并引起社会哗然。
(三)经济法发展的呼声
日前,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呼吁将《电子商务法》上升为《数字经济法》,这位数字经济市场上的巨头企业家的呼吁不得不令人关注。面对数字经济对社会各个领域的飞速蔓延、数字经济体量成指数倍增长以及数字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呈现出不小的威胁,在商界、政界、群众和法学家中都有人呼吁数字经济这种虚拟与现实交汇的新型经济体的立法需求,以应对亟待解决的网络安全、经济稳定、个人隐私和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等问题。同时在全球化的今天,数字经济必将超越政治的边界,先行立法似乎成为了部分人视作在全球化扩展过程中类似于哥伦布地理发现的壮举。
二、关于数字经济和数字经济立法的分析调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
关于数字经济,在两个经济会议上分别有不同的表述。在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2016年)表述为“数字经济指的是使用数字信息和知识作为生产的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的活动空间、以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生产率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驱动力的各类经济活动”。而在《2018中国“互联网 ”指数报告(2018)》中则指出“数字经济、数字政务和数字生活一同构造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是基于云的适用和自媒体运作基于一定的模型构成”。这两个经济会议都是由官方政府和数字经济市场上的大型企业联合举办,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学领域给出了一个更大的数字中国概念,其实不过是数字经济这一概念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然而在笔者看来,数字经济的核心较之实体经济并未发生改变,数字经济的本质依然是市场经济,只是数字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有着其独有的内核,那就是这个市场经济及其经济主体是基于数字化平台发生,并且如今的发展趋势看来,数字经济逐渐与传统的实体经济正走向融合。
(二)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对比分析
如今数字经济是基于最新的计算机技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与现实生活相互链接,但是数字经济依然没有摆脱传统商品经济的框架。
宏观上,传统商品经济可以分为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三个部门,又或是供产销这种商品流转的三个环节,在商品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政府被市民让渡权利取得公权利以此监管和规划市场的合理运作。广义的数字经济包括产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和政务互联网,其中产业互联网则是将农业、工业与电子商务这种基于电子数据销售方式中的“商家到商家”和“线上到线下”这两种商业模式链接,采用互联通讯和大数据计算使得这供应和生产在销售环节提高效率增加流转质量进行增值。而消费互联网则是利用电子商务这种基于电子数据销售方式中的“商家到顾客”模式对零售环节的改进,政务互联网也是如此。而被资本市场誉为独角兽企业所代表的数字经济中的新型产业依然没能超越第三產业的范畴,这种互联网服务业都透露着传统服务业的影子。
微观上,可以从基础设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生产方式、分工方式和生产模式分析传统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具体来说数字经济较传统实体经济的改变包括由铁路、公路和飞机变为云网端,由机械工具变为智能工具,由物质原料变为数字化服务,由线性分工变为协同创新合作,由标准流水线化变为定制多样化。可以看出虽然有很多改变但是其背后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变化,因此在法益保护和秩序维持角度看,数字经济是被包含在传统实体经济之中,但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却暴露了传统实体经济法的滞后性和法律空白。
(三)经济法的发展分析
经济法的立法的开端与改革开放政策是—致的,发展到如今传统经济法部门主要由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和环保法等组成。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其客体由各个经济体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组成。如今,我国经济体主要由国民经济、企业组织和社会生产中间环节个体构成,而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则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前者是私主体之间的纠纷和权属的界定,而后者则是公主体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规划发展。可以发现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存在的上层设计,宏观上是稳定的、统一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生产部门和生产环节,由于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的趋利避害和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在技术的应用和商业设计的发展远远快于维护统治的法律规则。所以前文陈述的传统经济法在运行中出现的滞后性和法律空白是必然存在的,即使用当下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经济法也是基本完备的,但却仍然未能做到预判性规则,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吻合的。 (四)经济法立法分析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导致其系统内部特有机制的推动发展是超前于立法的,所以立法出现滞后于社会发展和部分领域空白是合理的。我国的经济法的制定整体上来说是及时的,在传统经济法领域中的发展和补充是完全适应于数字经济领域,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数字经济只不过是以数字为载体的另—个市场,而这套市场和传统市场中第三产业经济发展的风险和责任规则本质上是相似的。
经济法要解决的是在自由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于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都可以引用该法调解,但是实践中仅凭该法有很多数字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解决。然而我国立法可谓是及时,在一些常见的数字经济法纠纷和需要加强管理的领域我国最新的立法及时的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例如刷单虚假评价的行为在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数字电文的保护在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网购退货行为在最新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白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包括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即网络外卖平台的规定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某种程度上说是与时俱进的,并且经济法的立法发展是在逐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各个部门随着立法的修订可以在原有框架和原则之下进行规则的填補以解决数字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数字经济法可以更好的管控,所以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法专门化立法并不是必要的,并且在原有的经济法部门的划分下,数字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更易检索相应的法条以解决实际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如今高呼的制定数字经济法来占据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的主导地位,以此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这一观点是有误解的,笔者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在于经济模式的改进和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数字经济相关法律的制定的重点应该放在数据的保护,正如司法部所宣称的那样“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基础,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数据即是新时代的石油”。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 数字经济法 立法问题
一、数字经济法发展的背景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变
从1992年宪法修改以来,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逐渐壮大,借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的风潮,我国的市场经济不仅仅有着体量庞大的实体工业经济,数字经济也逐渐崛起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组成,并且在全球数字经济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
《中国“互联网 ”指数报告(2018)》日前发布。报告指出“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体量为26.7万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增长17.24%。而2018年数字经济已占据了国民生产总值的30.61%”可见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稳步提升,己然减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步,至二十一世纪初模仿学习美国,至2010年中国电商的崛起,中关已然成为世界数字经济两极。而2016年我国超级计算机的研制和服务器组的发展,导致我国的互联网云产业的井喷式增长使得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有超越美国之势。
(二)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从起步、跟跑到如今的领跑,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硕果累累,但是在经济的运行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实体工业经济所不曾发生的专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的摩擦与纠纷。特别是近十年以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交易诈骗、网络金融诈骗、数据泄露、数字版权的侵权、网络垄断行为和网络平台食品安全等数字经济纠纷和监管问题逐渐暴之于众并引起社会哗然。
(三)经济法发展的呼声
日前,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呼吁将《电子商务法》上升为《数字经济法》,这位数字经济市场上的巨头企业家的呼吁不得不令人关注。面对数字经济对社会各个领域的飞速蔓延、数字经济体量成指数倍增长以及数字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呈现出不小的威胁,在商界、政界、群众和法学家中都有人呼吁数字经济这种虚拟与现实交汇的新型经济体的立法需求,以应对亟待解决的网络安全、经济稳定、个人隐私和每一个公民生命健康等问题。同时在全球化的今天,数字经济必将超越政治的边界,先行立法似乎成为了部分人视作在全球化扩展过程中类似于哥伦布地理发现的壮举。
二、关于数字经济和数字经济立法的分析调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
关于数字经济,在两个经济会议上分别有不同的表述。在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2016年)表述为“数字经济指的是使用数字信息和知识作为生产的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的活动空间、以信息与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生产率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驱动力的各类经济活动”。而在《2018中国“互联网 ”指数报告(2018)》中则指出“数字经济、数字政务和数字生活一同构造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是基于云的适用和自媒体运作基于一定的模型构成”。这两个经济会议都是由官方政府和数字经济市场上的大型企业联合举办,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学领域给出了一个更大的数字中国概念,其实不过是数字经济这一概念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然而在笔者看来,数字经济的核心较之实体经济并未发生改变,数字经济的本质依然是市场经济,只是数字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有着其独有的内核,那就是这个市场经济及其经济主体是基于数字化平台发生,并且如今的发展趋势看来,数字经济逐渐与传统的实体经济正走向融合。
(二)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对比分析
如今数字经济是基于最新的计算机技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与现实生活相互链接,但是数字经济依然没有摆脱传统商品经济的框架。
宏观上,传统商品经济可以分为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三个部门,又或是供产销这种商品流转的三个环节,在商品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政府被市民让渡权利取得公权利以此监管和规划市场的合理运作。广义的数字经济包括产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和政务互联网,其中产业互联网则是将农业、工业与电子商务这种基于电子数据销售方式中的“商家到商家”和“线上到线下”这两种商业模式链接,采用互联通讯和大数据计算使得这供应和生产在销售环节提高效率增加流转质量进行增值。而消费互联网则是利用电子商务这种基于电子数据销售方式中的“商家到顾客”模式对零售环节的改进,政务互联网也是如此。而被资本市场誉为独角兽企业所代表的数字经济中的新型产业依然没能超越第三產业的范畴,这种互联网服务业都透露着传统服务业的影子。
微观上,可以从基础设施、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生产方式、分工方式和生产模式分析传统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具体来说数字经济较传统实体经济的改变包括由铁路、公路和飞机变为云网端,由机械工具变为智能工具,由物质原料变为数字化服务,由线性分工变为协同创新合作,由标准流水线化变为定制多样化。可以看出虽然有很多改变但是其背后的生产关系并没有变化,因此在法益保护和秩序维持角度看,数字经济是被包含在传统实体经济之中,但是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却暴露了传统实体经济法的滞后性和法律空白。
(三)经济法的发展分析
经济法的立法的开端与改革开放政策是—致的,发展到如今传统经济法部门主要由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和环保法等组成。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其客体由各个经济体及其之间相互关系组成。如今,我国经济体主要由国民经济、企业组织和社会生产中间环节个体构成,而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则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前者是私主体之间的纠纷和权属的界定,而后者则是公主体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规划发展。可以发现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存在的上层设计,宏观上是稳定的、统一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生产部门和生产环节,由于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的趋利避害和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在技术的应用和商业设计的发展远远快于维护统治的法律规则。所以前文陈述的传统经济法在运行中出现的滞后性和法律空白是必然存在的,即使用当下的眼光来看过去制定的经济法也是基本完备的,但却仍然未能做到预判性规则,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吻合的。 (四)经济法立法分析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导致其系统内部特有机制的推动发展是超前于立法的,所以立法出现滞后于社会发展和部分领域空白是合理的。我国的经济法的制定整体上来说是及时的,在传统经济法领域中的发展和补充是完全适应于数字经济领域,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数字经济只不过是以数字为载体的另—个市场,而这套市场和传统市场中第三产业经济发展的风险和责任规则本质上是相似的。
经济法要解决的是在自由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于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都可以引用该法调解,但是实践中仅凭该法有很多数字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解决。然而我国立法可谓是及时,在一些常见的数字经济法纠纷和需要加强管理的领域我国最新的立法及时的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例如刷单虚假评价的行为在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数字电文的保护在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网购退货行为在最新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白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包括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即网络外卖平台的规定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某种程度上说是与时俱进的,并且经济法的立法发展是在逐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的。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各个部门随着立法的修订可以在原有框架和原则之下进行规则的填補以解决数字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数字经济法可以更好的管控,所以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法专门化立法并不是必要的,并且在原有的经济法部门的划分下,数字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更易检索相应的法条以解决实际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笔者认为如今高呼的制定数字经济法来占据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的主导地位,以此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这一观点是有误解的,笔者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在于经济模式的改进和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数字经济相关法律的制定的重点应该放在数据的保护,正如司法部所宣称的那样“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基础,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数据即是新时代的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