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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将主要围绕我国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的特征展开分析,并提供刑法规制体系的建设和优化措施。
关键词: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
对于互联网谣言来讲,其是一种网络发展的新兴衍生物。这种传谣和造谣行为和以往状况有所不同,其拥有传递速度快、波及范畴宽广、成本投入少、影响力深远的特征。此谣言能在世界范畴一触即发,传递成本基本为零,而且影响力不受其余舆论所限制,能严重干扰人们现实生活,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的特征
(一)冲出了空间的束缚
互联网社会是在地面上使用无线或者有线通信互联网,通过终端机衔接而成,冲出人们的边界。应时而生的是,犯罪的边界同样被粉碎。以往犯罪若是安装了互联网的翅膀,那么便会挣脱空间的枷锁,展现瞬息即至、覆盖面广、危害巨大的发展趋势[1]。
(二)突破了之前规模
现阶段,网民数量急剧飙升,互联网传谣和造谣行为能够企及的范围也超过了人们的预想,以往传谣、造谣行为远不及网络谣言的散播。截至2017年5月28日,我国CNNIC调研报告表明,国内网民数量以多达7.56亿,网络普及率50%。这代表着一个谣言的阅读人数能轻松达到七亿,将近影响整个中国。各个地区、素未蒙面的所有不固定大众,均有几率变成互联网传谣、造谣的波及目标,进而变成相关谣言的接受人或者再次传递人。
(三)增加管控困难
网络拥有未实名、虚拟、敏捷的特征,而且任何一个不固定的信息接纳人也是单独的自媒体创作人。互联网谣言一经散播便难以掌控,木已成舟。
(四)滋生大量专职互联网推手
全新时代下,要想收获较高的互联网知名度和渲染力,网络中诞生了诸多专职推手。这些人利用不良消息效應曲解事实本相,把个人问题大众化、一般问题严重化、部分问题全局化,试图通过操控互联网舆论从中谋取暴利。
二、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性法规制体系的建设和优化
(一)完善诽谤罪的认定
即使已知是编造的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而特意在信息互联网中传递的行为,和编造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且在信息互联网中传播行为的社会影响力相同,应列进刑法整治范围内,但需要经过刑事立法程序,绝非通过司法来顶替。我国下发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已知是编造的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在信息互联网中传播的行为,视为编造真相污蔑他人的理念模糊了传谣和造谣的界线,不符编造一词的寓意。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合理的对策为:添加有关互联网污蔑的条例,把污蔑中传谣者一同列进本罪的主体范畴,且提升污蔑罪的刑法最高刑。简而言之,可把我国《刑法》中有关条例修整成:通过暴力或是其余手段公开羞辱他人,或是编造真相污蔑他人或是深知是编造的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而特意在信息互联网中宣传,造成严重影响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等[2]。
(二)优化侵害产品声誉、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基于侵害产品声誉、商业信誉罪针对损坏未固定人的产品声誉的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展开整治,包括针对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匮乏整治意识而致使罪刑不平衡情况发生,必须要积极修整此罪的行为模式和提升此罪的刑法最高刑。可把《刑法》里有关条例整改成:编造不实真相,在信息互联网中、其余媒体上进行宣传,或是已知是不实真相,特意在相关渠道上予以散播,侵害当事人产品声誉、商业信誉,为当事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或是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判处管制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收缴相应罚金。这样一来,便能和相关不良行为带来的伤害性相匹配。
(三)优化捏造且传递期货、证券交易不实信息罪的认定
基于捏造且传递期货、证券交易不实信息罪针对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的整治匮乏深度与重视,要重新定夺此罪的行为形式且提升其刑罚最高刑。总的来讲,可把《刑法》里有关条例改正成:捏造干扰期货、证券交易的不实消息,在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余媒体上进行散播,为期货、证券交易市场带来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判处拘役、管制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收缴10000元~100000元的罚金,情节十分严重的,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同时收缴20000元~200000元罚金。进而在行为特点和法定刑标准中和我国《刑九》(刑法修正案)中添加的捏造、特意散播不实消息罪还有一些其余要求相适应。
(四)优化捏造、特意传递不实信息罪的认定
现阶段,我国十分匮乏对不实警情、灾情等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的约束力度,要把捏造、特意散播不实食品安全消息等社会影响力极高的行为一同列进刑法整治范围。与此同时,可将相关法律条例整改成:捏造的灾情、险情、疫情等消息,在互联网或是其余途径上予以散播,或是深知以上不实信息,特意在相关途径上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处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导致重大后果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代法制社会,法律针对社会的协调理应是全面的,不可有一处死角。互联网的出现虽然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然而却让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在其中尽情造谣、传谣,为人们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精神压力,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发展,因此加强刑法规制机制构建和优化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沈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11):118+117.
[2]刘宪权.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法学家,2016(06):105-119+178-179.
关键词: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
对于互联网谣言来讲,其是一种网络发展的新兴衍生物。这种传谣和造谣行为和以往状况有所不同,其拥有传递速度快、波及范畴宽广、成本投入少、影响力深远的特征。此谣言能在世界范畴一触即发,传递成本基本为零,而且影响力不受其余舆论所限制,能严重干扰人们现实生活,是一个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的特征
(一)冲出了空间的束缚
互联网社会是在地面上使用无线或者有线通信互联网,通过终端机衔接而成,冲出人们的边界。应时而生的是,犯罪的边界同样被粉碎。以往犯罪若是安装了互联网的翅膀,那么便会挣脱空间的枷锁,展现瞬息即至、覆盖面广、危害巨大的发展趋势[1]。
(二)突破了之前规模
现阶段,网民数量急剧飙升,互联网传谣和造谣行为能够企及的范围也超过了人们的预想,以往传谣、造谣行为远不及网络谣言的散播。截至2017年5月28日,我国CNNIC调研报告表明,国内网民数量以多达7.56亿,网络普及率50%。这代表着一个谣言的阅读人数能轻松达到七亿,将近影响整个中国。各个地区、素未蒙面的所有不固定大众,均有几率变成互联网传谣、造谣的波及目标,进而变成相关谣言的接受人或者再次传递人。
(三)增加管控困难
网络拥有未实名、虚拟、敏捷的特征,而且任何一个不固定的信息接纳人也是单独的自媒体创作人。互联网谣言一经散播便难以掌控,木已成舟。
(四)滋生大量专职互联网推手
全新时代下,要想收获较高的互联网知名度和渲染力,网络中诞生了诸多专职推手。这些人利用不良消息效應曲解事实本相,把个人问题大众化、一般问题严重化、部分问题全局化,试图通过操控互联网舆论从中谋取暴利。
二、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性法规制体系的建设和优化
(一)完善诽谤罪的认定
即使已知是编造的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而特意在信息互联网中传递的行为,和编造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且在信息互联网中传播行为的社会影响力相同,应列进刑法整治范围内,但需要经过刑事立法程序,绝非通过司法来顶替。我国下发的有关司法解释把已知是编造的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在信息互联网中传播的行为,视为编造真相污蔑他人的理念模糊了传谣和造谣的界线,不符编造一词的寓意。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合理的对策为:添加有关互联网污蔑的条例,把污蔑中传谣者一同列进本罪的主体范畴,且提升污蔑罪的刑法最高刑。简而言之,可把我国《刑法》中有关条例修整成:通过暴力或是其余手段公开羞辱他人,或是编造真相污蔑他人或是深知是编造的有损他人声誉的真相而特意在信息互联网中宣传,造成严重影响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等[2]。
(二)优化侵害产品声誉、商业信誉罪的认定
基于侵害产品声誉、商业信誉罪针对损坏未固定人的产品声誉的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展开整治,包括针对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匮乏整治意识而致使罪刑不平衡情况发生,必须要积极修整此罪的行为模式和提升此罪的刑法最高刑。可把《刑法》里有关条例整改成:编造不实真相,在信息互联网中、其余媒体上进行宣传,或是已知是不实真相,特意在相关渠道上予以散播,侵害当事人产品声誉、商业信誉,为当事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或是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判处管制或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收缴相应罚金。这样一来,便能和相关不良行为带来的伤害性相匹配。
(三)优化捏造且传递期货、证券交易不实信息罪的认定
基于捏造且传递期货、证券交易不实信息罪针对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的整治匮乏深度与重视,要重新定夺此罪的行为形式且提升其刑罚最高刑。总的来讲,可把《刑法》里有关条例改正成:捏造干扰期货、证券交易的不实消息,在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余媒体上进行散播,为期货、证券交易市场带来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判处拘役、管制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收缴10000元~100000元的罚金,情节十分严重的,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同时收缴20000元~200000元罚金。进而在行为特点和法定刑标准中和我国《刑九》(刑法修正案)中添加的捏造、特意散播不实消息罪还有一些其余要求相适应。
(四)优化捏造、特意传递不实信息罪的认定
现阶段,我国十分匮乏对不实警情、灾情等互联网传谣、造谣行为的约束力度,要把捏造、特意散播不实食品安全消息等社会影响力极高的行为一同列进刑法整治范围。与此同时,可将相关法律条例整改成:捏造的灾情、险情、疫情等消息,在互联网或是其余途径上予以散播,或是深知以上不实信息,特意在相关途径上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判处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导致重大后果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代法制社会,法律针对社会的协调理应是全面的,不可有一处死角。互联网的出现虽然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的诸多便利,然而却让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在其中尽情造谣、传谣,为人们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精神压力,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发展,因此加强刑法规制机制构建和优化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沈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11):118+117.
[2]刘宪权.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法学家,2016(06):105-119+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