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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经由对个体的损害而必然扩展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已经不是个体依据权利处分原则可以决定是否请求救济的问题,而是要求任何社会个体必须为整体利益自觉进行维权的社会责任。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界定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含义,评价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功能优势,构想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实体制度,提出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诉讼保障机制,进而得出环境侵权社会责任在应对环境危机中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