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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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与道德调整是社会关系调整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现今愈演愈烈的第三者问题,其由法律制裁既无立法依据又无法学理论基础,并且实施也有很多困难,因此这个问题还是应当交由道德去调整,而不应由法律去制裁。
  关键词 法律 道德 婚姻 第三者
  作者简介:程瀚雲,山东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82-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论题,各学派的众多学者对此问题的争论从法学这门学科出现以来,就呈现出如黄河之水绵延不绝的趋势。这是句玩笑话,但对此问题的争议确实不容以一句玩笑置之,那现在我将对此问题,通过备受争议的婚姻中第三者的角度进行简单的阐释和分析。
  婚姻中的第三者,相信每个人都对这个词不会陌生,每个人心中也有对此问题的不同的认识和准则。近年来第三者似乎越来越多,遍及社会各缝隙角落,不论东北西南或沿海,不论新婚或中年老年,不论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不论高官富商或工人白领无业者,不论现实生活或影视文学作品,总之这个词已经不再是那么陌生。法院的离婚案子在逐年增多,社会的离婚率也在逐年上升,以第三者问题为头条的新闻也在增多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因此社会中以及学界出现了对此问题的一个争议,就是法律该不该制裁婚姻中的第三者。
  从个别第三者事件可以看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确实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尤其是精神损害,并且整个家庭也因为第三者而濒于决裂,因此受害者以及社会中的同情者都对涉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咬牙切齿恨之入骨,渴望立法者能对制裁第三者规定可行的法律规范。
  然而,世上的事总是不只一面,有支持者就肯定有反对者,并且反对者的呼声也是非常之激烈,笔者就属于反对人群中的一员。我们为何反对以法律制裁第三者呢?为防止对此问题的论述带有我个人的强烈感情色彩,我将尽量从科学客观的角度来阐释分析进而论证我的观点。
  首先,应该清楚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对于什么是第三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中只有与此有关的一些词,如姘居、通奸、同居等。但我认为这些概念都带有强烈的否定性色彩,在此文中如果将第三者与之联系,只能对科学客观的论证形成误导,所以应该将这些否定意味浓厚的词语先搁置一边。 第三者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妇中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 。
  那么为什么不应该由法律制裁婚姻的第三者呢?我有以下理由:
  第一,从立法规范方面来看,由法律制裁第三者没有根据。
  目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第三者的问题尚属于灰色地带,法律没有对此问题亮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倒是有一些相关的立法,但都没有规定对第三者的制裁。与此相关的立法有:《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一规定虽然确定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对任何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违法行为,似乎是对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应视为违法行为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此处如果略微做一些分析,就知道并非如此。在我看来,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只有重婚行为。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形: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对方登记结婚,按理说登记结婚是严肃不可轻视的行政管理事务,应该不会出现领过证的人再领一次的可能,然而事實就是这样,不得不承认现实有很多漏洞;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与对方以夫妻关系相待并且同居,对外也以夫妻名义相称。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重婚行为都与此文中所说的第三者没有关系,因为第三者还是处于婚姻以外的,若第三者已经越过此界限与婚姻中的过错方成立婚姻关系,那就不能再称之为第三者了,所以此《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在所不论,何况重婚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一项罪名,若第三者越界构成此罪,就交由刑法去管了,然而这并非是对第三者的制裁,而是对重婚者的制裁,不属于此文要阐述的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立法:《婚姻法》第四条“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都是倡导性原则性的条款,也没有对第三者的问题做详细的可参考的规定。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第三者侵害的是婚姻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认为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的双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并且《婚姻法》第四条中的“夫妻间应互相忠实”成为其理论的主要根据之一。然而这只是部分学者的观点,其概念也存在很多争议,目前在立法中并没有对配偶权的规定,因此对第三者制裁是毫无根据的,《婚姻法解释》(一)也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从法学理论方面看,由法律制裁第三者是违背法律与道德关系理论的。
  上文中阐释了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制裁第三者是没有根据的,那我们应不应该设立新的法律法规以达到制裁第三者的目的呢?以下将从法学理论方面来证明这种设想的不合理性。
  法律与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内容等各方面是不同的,第三者问题多属于感情问题,应该交由道德去调整,对此法律只能以倡导性原则性的规范来影响引导人们的行为,但不能设定惩罚性的规则使人们因为感情问题而受制裁。
  首先,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是不同的。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很多,一般来说,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也受道德的调整和规范;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仅限于人们现实的行为,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动机等等;法律调整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调整还有引导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更高层次问题的功能。显然,像婚姻第三者这样的问题,涉及当事人感情、性道德及隐私的这样的问题,只能交由道德去调整。   其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详细、明确、严谨,它既规定了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而道德的内容则比较抽象、灵活,更多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应该履行的义务。婚姻第三者介入婚姻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人们对此的内心道德评价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具体明确的法律无法对此进行调整和规范,只能交由灵活的道德去调整规范。
  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凭借国家权力来实现的,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以国家机器为其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道德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以此来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婚姻第三者问题更多只是个人的道德或价值观问题,应该通过道德调整来引导其内心的价值判断,进而规范其行为。
  最后,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强制性规范来约束人类行为,从而使之不趋向恶;而道德的作用则主要通过倡导性规范来引导人类行为,使之内心向善,进而为善行。由此可见,道德调整是趋善的更高境界的调整方式,有能够触及人类精神境界和灵魂深处的作用和功能,更能体现人类之所以为人的自我反省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品质。第三者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破坏性,但是如若对其加以法律上的规范和强制,将只能体现一个国家法治以及社会的落后性。
  第三者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原有婚姻的不完整,如果法律规定制裁婚姻第三者,无疑是暗示着将不幸的婚姻当事人禁锢于不完整的婚姻之中,这明显是与现代法治追求个人幸福的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自古以来就有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的长期争论,笔者更偏向于后者的观点,就是法律应该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两者不可分离。如果设定法律制裁第三者的行为,这显然是和自然法相违背的。有些婚姻原本就没有爱情基础或已经丧失了爱情基础,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其存在是不道德的,而婚姻中的一方脱离既存的无感情的婚姻,与第三者建立有感情的婚外关系,可以说是个人幸福的追求,这对于当事人的婚姻已经整个社会,与其说是伤害,不如说是一种修复,这是对个人精神创伤的修复,对社会道德裂痕的修復 。
  但是,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一些只为了个人享乐并意图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然而,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而不是为少数人设的,第三者问题只是个别问题,属于个人感情隐私问题,最多只会造成对私人生活秩序的干扰,并没有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影响。如果非要为了少数人而设定一部法律,只能使该法律失去社会整体的根基,牺牲更多人的利益,背离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婚姻的第三者不应当由法律去制裁,而应当由道德去调整。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法律与道德的法学理论基础以及假设后的法律实施方面,都可以得到论证。虽然第三者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婚姻法》仍在总则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导向性原则。
  此外,对第三者还可以通过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进行有效的控制。法律不是万能的,在第三者的问题上,法律还是让位于道德最好。
  注释:
  郑成良主编.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57.
  杨光.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立法价值评价.当代法学.200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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