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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租汽车经营权主体的法律结构,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徒有其表的"伪"公司,二是地位卑微的个体经营者,三是传统管制模式"魅"影森森的"专车"。为了理顺出租汽车行业中的利益关系,应当构建三元化、分类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主体结构。对于公司之"伪",需要破"伪"存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对于个体之"卑",需要确立个体经营者与其他经营权主体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于"专车"之&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