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托行为弊端的法律后果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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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托行为在法律上是民事行为。信托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信托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弊端,这些弊端会引发一些法律后果。本文笔者将就在中国信托行为的弊端,分析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相信这一结论对研究一般民事行为的弊端造成的法律后果的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信托行为;法律后果;行为要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信托行为被归类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具有民事行为的要件,又有自身的特殊性,这是因为信托行为涉及的是受益人,受托人和委托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的双方法律关系。同时信托行为的弊端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比一般民事行为弊端造成的法律后果要更严重,更复杂。
  一、我国信托行为存在的弊端
  信托是财产所有权拥有者为自己或他人特定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而将自己所属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来管理或处置该财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信托行为包含三个要件: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者缺一不可。再有,要有明确的设立信托的意旨表示,即有明确的设立信托的主观行为,又有依法设立的信托协议。此外,还有信托财产的公证,以确保信托行为的合法性。
  现实中的信托行为存在一些弊端,根据法律意义上的构成要件,信托行为的弊端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信托财产的不确定性,二是无法确认受益人范围。
  笔者认为引起信托行为弊端有以下几大原因:第一,委托人或受托人不具备法律规定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条件;第二,信托财产来源无法得到合法证明,或者信托物品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止流通品;第三,信托动产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如不动产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动产没有交付等。第四,委托人对准备交与信托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处置权,即存在只有所有权而没有处置权的情况。第五,信托过程没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比如没有按照信托法的要求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没有明确记录法律要求的记载事项。综上在我国现阶段信托的弊端主要由:信托主体,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信托形式要件信托合法性等五大原因构成。
  二、信托行为弊端的法律后果
  信托行为是涉及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与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涉及三方利益,因此它的行为弊端会在法律上造成严重后果:
  (一)信托主体弊端的法律后果
  信托委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不能拥有信托委托权。但是我国委托人往往把自己设置为受益人,实现委托人受益人的混同,造成了委托人得以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而为自己谋取私利。还有委托人自己充当受托人,这属于他益信托,本质上也不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在信托行为完成后如果发生意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他是而且是唯一的受托人,那么将导致信托行为的自动终止;如果不是唯一受托人,那么信托行为继续有效。在单一受托人情况下,由于信托行为的终止会导致委托人,受益人相关利益收到损害,因而发生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因此,设立单一受托人属于受托行为的行为弊端,其后果也是不利的。
  (二)信托财产的行为弊端造成的法律后果
  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没有处分权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待定。如果财产所有权拥有者承认这一行为,那么该行为成立,如果不认可,那么就不成立。如果财产所有权拥有者不承认该信托行为,那么受益人的相关利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而且以之设立公益信托,那么这个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的这个空白为少部分委托人钻法律空子以得到私利提供了可能。此外,如果委托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对财产的处置权受到限制,那么需要相关部门对信托物能否流通做出进一步判断。如果委托人资产情况不明或者资产状况不良,受托人均有权提出信托终止的请求。第三,如果信托财产不是合法所得,那么信托行为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三)信托目的弊端造成的法律后果
  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目的违法的信托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但是如何界定信托目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标准,这对界定信托行为的目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是有些显而易见的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托行为则很容易被判定为无效。
  (四) 信托设立形式弊端造成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定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从法条的规定上可以得出结论,即非书面形式设立的信托协议无效。在信托行为产生之处,西方国家法律和日本均有类似规定,因为信托行为产生之处,形成信托完全是依靠人际之间的信任与道德约束,因此设立书面文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信托主体认为设立书面协议会降低效率,增加成本,因而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受损失的一方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不利于信托行为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信托行为的相关建议
  完善信托行为,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现行法律中涉及到信托行为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是该法目前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总结实际经验,继续对信托法进行完善。
  (二)加强法律宣传,引导信托行为
  目前我国法制宣传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信托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公民信托合法化,规范化。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信托行为在我国有一些行为弊端,具体可以通过信托主体,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和信托设立形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每种行为都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快建立健全信托法律,使之不断适应变化着的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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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白礼民,刘庆东,陈平.信托法的法律实践[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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