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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管控,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四是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有利于专业代理机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健经营。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点评:《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以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从业形态上,鼓勵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管理机制上,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点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而保险业能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同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点评: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并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点评: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产品续保。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异化产品设计,“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二是规范产品定价、赔付率。要求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应当具备定价基础,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在公司官网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接受社会各界和保险消费者监督。
三是规范产品组合销售。严禁保险公司将产品组合销售异化为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四是规范核保理赔。严禁保险公司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
五是规范产品停售。严禁保险公司通过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弥补其因激进经营造成的损失,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等方式,公开披露产品的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
六是规范投保提示。建立短期健康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投保须知书,并重点提示保险消费者应当关注的产品重要权益和义务,防止销售人员因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
七是规范退保现金价值。明确规定最低现金价值计算标准。
点评:《通知》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行业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为行业健康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将有利于引导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
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了法人持有许可证、授权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报告事项与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形,以及业务退出流程。三是设置相应罚则,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章权限范围内的罚则。
点评:《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以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场定位上,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从业形态上,鼓勵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管理机制上,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点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展业,自主创业,符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有助于行业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而保险业能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同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点评: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并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点评:修订后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体系。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对保险公司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类可资本化风险;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防范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4类难以资本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产品续保。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异化产品设计,“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二是规范产品定价、赔付率。要求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应当具备定价基础,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在公司官网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接受社会各界和保险消费者监督。
三是规范产品组合销售。严禁保险公司将产品组合销售异化为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四是规范核保理赔。严禁保险公司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要求保险公司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
五是规范产品停售。严禁保险公司通过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弥补其因激进经营造成的损失,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等方式,公开披露产品的具体停售原因、停售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
六是规范投保提示。建立短期健康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要求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投保须知书,并重点提示保险消费者应当关注的产品重要权益和义务,防止销售人员因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
七是规范退保现金价值。明确规定最低现金价值计算标准。
点评:《通知》以问题为导向,聚焦行业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为行业健康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将有利于引导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