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拘留权是决定和执行拘留的权力。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拘留统一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检察机关只有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的拘留决定权,而没有拘留执行权。这就使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处于相当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影响了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了诉讼的效益。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一个完整而又名副其实的拘留权。